新干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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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干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新干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方案 为加快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改善农村卫生状况和生活环境,保护和改善全县生态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养殖污染防治水平和技术,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也持续健康发展。 二、划定的原则、依据

2、和类型 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6、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划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划定类型 全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三大类。 1、禁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

3、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下相关乡镇、环保局、畜牧局限期搬迁、关闭、取缔或转产。 2、限养区。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要依法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限期搬迁或关闭。 3、可养区。可养区是指畜禽养殖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在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物排放

4、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畜禽养殖区域划分 禁养区范围 1、县城规划区与乡镇集镇规划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赣江新干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七琴网形坑水库、桃溪安塘水库等乡镇饮用水源地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3、风景名胜区与文化历史遗迹保护区周边1000米范围内。 4、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规划住宅区及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周边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200米范围内;规划的各类工业园、产业园规划用地及外延500米范围内。 6、黄泥埠水库、田南水库、窑里水库集雨区范围内;小型水库最高水位线上

5、游1000米范围内;小型水库、山塘最高水位线上游500米范围内。 7、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限养区范围 1、县城规划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与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外延500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历史遗迹保护区禁养区外延1000米范围内。 3、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200米至500米范围内,乡道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区域;工业园、产业园规规划用地外延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 4、赣江、力江河、湄湘河、沂江河等两侧500米陆域;小型水库最高水位线上游1000米至1500米范围内,小型水库、山塘最高水位

6、线上游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限制畜禽养殖区域。 6、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可养区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可养区。 各地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区或规模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四、工作要求 1、严禁在禁养区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停止养殖活动(存栏生猪5头以内除外),全部搬迁或依法关闭、转产。 2、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

7、实行严格限制,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 3、在可养区,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审批,且符合城镇环保规划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布局合理,选址适当,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养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现有畜禽养殖场要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实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 4、各乡镇人民*应严格按照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5、县发改、环保、农业、国土、建设等部门在规划、立

8、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我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二)落实规划,严格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环保、规划、农业、水利等部门配合,落实畜禽养殖“三区”划分,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整治执法,严厉查处和打击畜禽养殖污染存在的违法行为。对禁养区域内的生猪等养殖户不得享受国家补贴等政策。 (三)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

9、人民*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和范围,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县农业、环保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抓好典型示范推广,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企业是治理污染的主体,应主动积极地投入污染治理,以保护我县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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