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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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兵团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体制 房屋征收主体 兵团管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工作,由师、团场作为征收主体,按照条例规定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 各师、团场应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本级管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以各类“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代替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 征收与补偿工作

2、的委托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非营利性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或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实施委托征收与补偿,应向受委托单位出具委托文件,并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不得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给自然人、非法人组织或单位、临时机构。 兵团各级及部门职责 兵团、师分别负责对师、团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兵团建设部门会同财务、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 对兵团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 师、团场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调查登记征收范围

3、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委托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情况,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对委托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管,依据规划编制本级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师、团两级房屋征收部门分别在各自负责的区域内独立开展工作,并分别直接向师、团场负责。师房屋征收部门不具有监督指导团场及其房屋征收部门相关工作的职责。 二、依法履行房屋征收决定程序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条例规定进行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公布调查结果,根据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报师、团场本级。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般应包括:

4、 1、房屋征收范围与实施时间; 2、被征收房屋情况的调查结果; 3、补偿费用概算; 4、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及监管措施; 5、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情况; 6、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7、对被征收人及时搬迁的补助和奖励办法; 8、房屋征收部门认为应当予以明确的其他事项。 师、团场应当组织建设、发改、财务、国土、民政、环保、法制、信访与维稳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程序进行修改完善。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师、团场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房

5、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房屋征收活动可能引起的矛盾纠纷和衍生的被征收群众生活来源保障风险、社会管理风险、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风险、环境污染风险等各类必然或潜在的风险,以及可采取的控制防范措施进行研判, 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做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的风险预警。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的建议。 建设、发改、财务、国土、民政、环保、法制、信访与维稳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缓实施的,上述相关部门应提出消除或降低风险的措施建议。 加强房屋征收民主决策

6、 征收住房户数在50户以上的,征收非住宅房屋将造成失业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或征收住宅、非住宅房屋造成搬迁人数与失业人数合计120人以上的,由师、团场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涉及户数、人数在上述标准以下的,按照师、团场一般决策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公告 师、团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等事项。 三、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公布在本师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全部评估机构信息,供被征收人选

7、择。被征收人也可自行联系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但应由房产管理部门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审核。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就选择评估机构事项协商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集体投票选择。最多有效得票数未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的,集体投票无效,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摇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集体投票、摇号、抽签活动应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公示及权益事项告知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时,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或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要求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解释、申请复核评估、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和申请时限。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

8、征收人公示。 兵团房屋征收估价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各师、团场房屋征收估价鉴定工作。 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师、团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违法占地的,不予补偿。 师、团场有关部门在认定未经登记的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时,应考虑师、团场的历史原因,对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建设的房屋,如自建成之曰起两年内未予查处的,征收时应给予适当补偿。 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安置 征收公有住房,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不低于原住房建筑面积和设施设备完善度的房屋,用于安置被征收公房的合法承租人继续

9、居住;公房承租人已由被征收人或师、团场妥善安置的,征收补偿相关事宜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 在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师、团场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结果; 2、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补偿项目及金额;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的提取或支取方法; 4、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被征收人领取差价或支付差价的方法,办理入住和产权登记的相关事项; 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事项; 6、房屋

10、征收部门认为应当予以明确的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以产权调换方式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四、实施和谐征收、文明搬迀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向被征收人做好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促进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理解、支持,自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自动履行征收补偿决定。 实行先补偿、后搬迁 未按条例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不得组织实施搬迁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对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进行搬迁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制止

11、并责令及时恢复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在未搬迁房屋周边施工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先行开工前必须确保不影响未搬迀房屋的主体结构、居住安全和道路通行,因施工造成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的,应对未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禁止行政强制搬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师、团场应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未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前,任何单位不得对被征收人釆取任何形式的强制搬迁活动。 五、畅通房屋征收救济渠道 兵团各级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被征收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式解决对房屋征收活动中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 兵团各级应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六、加强房屋征收监管,保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兵团各级应依法加强对下级及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管,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严防房屋征收工作中的贪污腐败、失职渎职行为。严禁房屋征收部门参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活动。对房屋征收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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