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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前言 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和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关系到公路建设成与败的关键所在。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增强安全生产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切实保障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预防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我们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编印出台了这本施工安全技术手册,旨在敦促各施工单位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使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并深深地印在每一位参建者的脑中,邢成一个层层加强安全、人人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是公路建设永恒的主题。近几年来,在公路工程施工建设中,我们始终强调“安
2、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群防群治制度,始终如一的下力狠抓安全生产,使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为此,我们真诚的希望各施工单位全面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精神,认真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掌握这本施工安全技术手册,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证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并根据施工安全技术手册中的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细则,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我们坚信,施工安全技术手册的编印出台,势必对增强全体参建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尤其是对提高领导者的安全责任意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在今后的施工过程中,我们希望看到一个施工规范、操作正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3、的喜人景象呈现在各标段施工现场,进而,促进全线施工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 目录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四章 安全防护 第五章 火灾预防 第六章 环境保护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施工现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施工场内交通及水电设施 第三节 施工砂、石采集及堆放 第四节 现场防火、防爆 第五节 电气焊作业 第四章 施工机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挖掘机 第三节 推土机、拖拉机 第四节 压路机 第五节 平地机 第六节 装载机 第七节 自卸汽车 第八节 混凝土搅拌输送车 第九节 混
4、凝土搅拌机 第十节 混凝土振捣器 第十一节 皮带运输机 第十二节 平板拖车运输 第十三节 起重吊装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施工现场是安全管理的落脚点,是安全生产的前沿阵地。其安全管理的好与坏,关系到施工任务的顺利完成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也是施工企业素质的综合反映。为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 各级领导及广大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卫生劳动保护规定,坚持“第一管理者负总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安全。 第1.0.3条
5、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泥沼、悬崖、陡坡、泥石流、雪崩等危险区域,选在水文、地质良好的地段。施工现场内的各种运输道路、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材料堆放,以及动力通讯线路和其它临时工程,应按照有关安全的规定制定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图。 第1.0.4条 施工现场的生活生产房屋、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应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并不得擅自拆除。 施工现场内的沟、坑、水塘等边缘应设安全护栏。场地狭小,行人和运输繁忙的路段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第1.0.5条 生产生活房屋应按防火规定保持必需的安全净距,一般情况下活动板房不小于7m,铁
6、皮板房不小于5m,临时的锅炉房、发电机房、变电室、铁工房、厨房等与其它房屋的间距不小于15m。 第1.0.6条 易燃易爆晶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炸药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地的小型临时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并外设围栏。 第1.0.7条 工地上较高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炸药库、油库、发(变)电房、塔架、龙门吊架等,均应加设避雷装置。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2.0.1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各单位的项目经理对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总的责任; 施工单位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对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总
7、工程师对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 工长、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施工单位各职能机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2.0.2条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危害,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有关业务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在管理施工生产技术的同时,管理好安全技术工作。总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各级施工生产的安全技术负责。
8、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提出具体内容要求。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如土方工程、基坑支护、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等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于结构复杂,作业危险性大,特性较强的工程如:爆破、沉箱、沉井、烟囱、水塔以及拆除工程等,除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还应有设计计算和详图。 第四条 必须按照公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权限规定,按各部门、各人员的职责,编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的不准施工。 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必须遵照
9、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由编制人出具变更通知书,审批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负责人,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向分项工程作业负责人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各执一份,工地安全员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检查落实情况。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符合施工、安装和生产的具体情况,交底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施工现场架体、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工长、项目安全员、施工安装负责人共同验收,确认符合标准、规范等要求后,认真填写验收单,履行签字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各项验收单的填写必须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内容要量化。存在问题必须经整改后重新验收。 第2.0.3条
10、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第一条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其安全知识的培训必须执行三级教育过程后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三级教育的内容为: 1、单位的教育: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部门配合实施。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及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及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教训;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等。 2、项目部级教育:由项目部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教育。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本项目生产特点、设备特点、安全
11、基本知识、预防事故的方法及本项目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安全注意事项,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护用具使用基本知识等。 3、施工队教育:由施工队队长或施工队安全员进行。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施工队作业特点、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施工队安全活动及纪律,爱护及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保防护用品,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对策等。 第二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司炉工、起重机械司机、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等,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后并再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方可上岗作业。 工人调换工种必须进行换岗教育。换岗前,批准换岗的有关部门领导要对换岗工人进行新岗工种的操作规程等
12、方面的教育,未经教育不准上岗。 第三条 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制造新产品时必须由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制造新产品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技术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每年冬闲季节组织一次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人的操作功能。 针对施工生产场地、工作内容、工具设备、操作方法等注意事项,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防止事故发生。 第2.0.4条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坚持经常和定期安全检查,是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堵塞事故漏洞,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企业在施工生产中,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工作一般公司每月一次,项目部每周一次,
13、班组每天一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还要结合季节特点或事故规律,重点查防洪、防火、防爆炸、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物体打击等措施的落实。每次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和具体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2.0.5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制度 第一条 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是重点防火部位,必须做到严禁吸烟、严禁烟火。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设置专库专账,设专人管理,并严格出入库检查登记手续。 第三条
14、存放应当分类、分堆,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危险品应标明名称性质。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及有毒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库。 第四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库房,不得动用明火,必要时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领导同意开具动火证,并在专人监护下方能动火。 第五条 库存照明灯泡不得大于60W,灯头高出货架50cm以上距离。 库存内外设置防火标志,仓库院内要留存不得小于3.5米宽的消防通道,并结合储存物品性质,设置相应消防器材。 第2.0.6条 事故的报告处理制度 对发生的各类事故,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要坚持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事故的处理遵循“三不放过”原则,对那些不遵守制度
15、、违章指挥、违反纪律、工作失误,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收到严重损失的,必须给予纪律处分,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写出事故的调查报告,找出原因,总结教训,并通告全体职工,提出书面报告上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3.0.1条 各施工单位按国家规定在施工前必须建立健全以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领导小组,明确人员,明晰职责,落实到人,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第3.0.2条 各施工单位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要有明显的标志。 第3.0.3条 施工现场的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办法及各单位各项安全
16、生产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第3.0.4条 工地主要道路、加工场所、机械基础等要做硬化处理。施工现场的道路要畅通,排水设施要完善,保证无浮土,不积水。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做到活完场地清。 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选购符合国家、行业规定、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厂产品合格证、产品准用证的产品。 第3.0.5条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要按总平面图布局堆放整齐,并挂定型标示牌。建筑废料,建筑垃圾要设固定存放点,分类堆放并及时清理。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严禁混放和露天存放。 第3.0.6条 施工机械设备要按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设置,挂统一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牌。中
17、小型机械要搭设符合标准的防护棚,棚内地面必须硬化,有排水措施。 第3.0.7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消防组织,分清职责,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义务消防人员,高层建筑要配置专用的消防管道和器具,要有满足消防要求的电源、水源。 现场动火要办理动火手续,动火时要设专人监护。 施工现场要设置吸烟室,禁止随意吸烟。 第四章 安全防护 第4.0.1条 施工现场应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完场清,机具整洁。高温季节施工应按劳动保护规定做好防暑降温措施,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间,有条件的宜搭设凉棚,供应冷饮、防暑药品等。 冬季如有安排留守人员取暖时,应注意防火,夜间注意煤气中毒。 第4.0.2条 现场指挥员
18、、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及有关机械司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准独立上岗操作,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第4.0.3条 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或地段,必须设有国家统一标准的安全标志牌或符号。如“必须”、“禁止”、“严禁”、“危险”、“当心”、“注意”、“小心”等。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4.0.4条 施工现场内的井、坑必须设临时固定盖板封闭,陡坎或大面积深挖基础必须设防护围栏,人员经常活动的部位夜间应用足够的照明,露天照明灯应装灯伞。 第4.0.5条 易燃易爆材料和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存放在符合规定的专用仓库内,设专人看管,严格领发手续,帐物相符,并备足防火沙、水和消防器材。 第
19、4.0.6条 施工用电必须配专职电工持证上岗。路线架设、变配电设备安装使用符合规程要求,应采用三相四线制或三相五线制,所有电线禁止裸露和与铁器接触。闸刀箱必须有门有锁有防雨,一机一闸,三分闸一总闸,标明使用名称,护盖齐全,箱内清洁。严禁使用非专业熔断丝。 第4.0.7条 电动机械外壳应安装接零或接地保护。转动部位和齿轮必须有防护罩。 第4.0.8条 卷扬机、拌和机、钢筋机械、木工机械等应设防雨栅。 第4.0.9条 手持电动工具和经常移动的电照器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4.0.10条 工地内机动车和起重机械应当向当地劳动安全部门报检挂牌,司机要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五章 火灾预防 第5
20、.0.1条 各施工单位应在明显的位置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5.0.2条 各施工单位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5.0.3条 各施工单位要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5.0.4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6.0.1条 环境保护是人类对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水生动物、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环境的保护行为。就公路而言,就是分
21、析因修建公路对环境产生的各种影响和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需要采取的专门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6.0.2条 公路施工期环保措施 第6.0.2.1条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公路施工的堆料场、灰土拌合站等应设于空旷地带,相距200m范围内不应有集中居民区、学校等。 沥青混凝土拌合站位置应选择适当,应避开居民区、学校等的下风向处。 施工材料运输公路及便道应定时洒水降尘,对一些粉状材料,运输时应加以遮盖。 第6.0.2.2条 水污染防治措施 一些施工材料,如沥青、油料等不宜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湖泊附近,防止雨水冲刷而进入水体。 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建筑废料要存放在固定地点并且分类堆放后集中处理,不得直
22、接排入水体。 桥梁施工中的施工机械要严格检查,防止油料泄漏,严禁将废油、建筑垃圾等随机抛入水体。 第6.0.2.3条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当施工路段或工地距居民区、学校或单位距离小于150m时,在规定时间内应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要注意保养机械,使机械维护最低声级的水平;安排工人轮流操作机械,减少工人接触高噪声的时间;对在声源附近工作时间较长的工作,咳采取发放劳保用品,使工人进行自身保护。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交通局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保障各施工单位职工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交通部、建设部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3、和技术操作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1.0.2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省干线公路工程的施工。 第1.0.3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落实“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和健全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1.0.4条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认真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二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2.0.1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2.0.2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4、,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2.0.3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生产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桥梁口以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2.0.4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2.0.5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2.0.6条 施
25、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章 施工现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施工现场应有利于生产,方便职工生活,符合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具备文明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件。 第3.1.2条 施工现场内的各种运输道路、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材料堆放,以及动力通讯线路和其他临时工程,应按照有关安全的规定制定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图。 第3.1.3条 施工现场的布局要做到整体布局合理、料具摆放整齐
26、、道路平坦舒畅、有利于组织指挥和安全生产。 第3.1.4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并不得擅自拆除。 第3.1.5条 施工现场道路要选择施工干扰小的地段,道路平坦畅通,无积水杂物。 第3.1.6条 施工现场的物料机具要根据施工需要,选择合适的距离,按规格或类别摆放合理有序,堆码整齐稳固,材料有型号标签。 第3.1.7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象、雨季、风暴和汛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 第二节 施工场内就交通及水电设施 第3.2.1条 场内道路应经常维护,保持畅通。载重车辆通过较多的道路,共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0m。手推车道路的宽度不小于1.5
27、m。急弯及陡坡地段应设置明显交通标志。与铁路交叉处应有专人照管,并设信号装置和落杆。 第3.2.2条 靠近河流和陡壁处的道路,应设置护栏和明显警告标志。 第3.2.3条 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出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第3.2.4条 生产、生活用水进行鉴定,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源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水源被污染。 第3.2.5条 现场内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距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安全规定。 第3.2.6条 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用绝缘物支持时,不得将绝缘线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 第三节 施工
28、砂、石采集及堆放 第3.3.1条 人工沿河采集砂石料,宜在河滩采集或在浅水处打捞,采集时注意水情变化。 使用机械在深水处采挖砂石,集料船、采挖船应锚固牢靠,但不得阻碍通航。长期定点采挖时应取得港航监督部门的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3.3.2条 石料开采应由上而下逐层采取,并根据石崖高低,修成阶梯。如有松动石块应先与清除,上下层不得重叠作业。 第四节 现场防火、防爆 第3.4.1条 施工现场防火工作必须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以防为主”就是要把预防火灾的工作放在首要的地位,“以消为辅”就是在积极做好防火工作的同时,在组织上、思想上、物资上做好准备,随时可以进行扑救。 第3.
29、4.2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配齐消防器材。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应组织一支经过训练的义务消防队伍。 第3.4.3条 施工现场的木工棚的木屑应及时清理,工棚内禁止一切火源。 第3.4.4条 存放爆炸物品及易燃物品的仓库,必须与厂房、库房、人口稠密处所、交通要道和高压线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仓库建筑要用耐火的材料,库内要有完善的通风设备和温度表,门窗应向外开,不要使用透明玻璃,地板的铁钉不能外露,50米内应禁止烟火,并且有消防设备。 第3.4.5条 油库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式或防爆型的设备。 第五节 电气焊作业 第3.5.1条 电气焊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 第3.
30、5.2条 焊接应选择安全的地点进行,周围的易燃物品应彻底清除,与可燃建筑物件应保持适当距离。 第3.5.3条 电焊与气焊如在同一地点操作,电焊的导线与气焊的管线不可敷设在一起,相互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第3.5.4条 不能利用与易燃易爆生产设备有联系的金属构件作为焊接地线,以防止在电气通路不良的地方产生高温或电火花,引起着火或爆炸。 第3.5.5条 在特别重要的场所进行焊接时,必要时应有专人看护,并准备必要的防火器材。 第3.5.6条 施焊、切割完毕应检查场地,确认火种已熄严,方可撤除防护。 第3.5.7条 电焊机应设置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点,裸露带电和传动部分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3.5
31、.8条 在潮湿环境施焊时,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严禁用胳膊夹持带电的焊钳或手持把线登梯爬高。 第3.5.9条 大型电气设备检修应在切断电源、设好防护后进行,并在开关处设置警示标牌,工作完成后方可拆除。如需进行送电试验时,必须在认真检查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后才能进行。 第四章 施工机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操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操作与操作证不符合的机械,不得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机种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第4.1.2条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本机说明书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和工作中注意观察及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工作前应检查: 工作场地周围有无妨碍工作的障碍物; 油、水、电及
32、其他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转的条件是否完备; 安全、操作机构是否灵活可靠; 指示仪表、指示灯显示是否正常可靠; 油温、水温是否达到正常使用温度。 工作中应观察: 指示灯和仪表、工作和操作机构有无异常; 工作场地有无异常变化。 工作后应进行检查保养: 工作机构有无过热、松动或其他故障; 参照例行保养规定进行例保作业; 做好下一班的准备工作; 填写好机械操作履历表。 第4.1.3条 驾驶室或操作室内应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酒后操作机械,严禁机械带故障运转或超负荷运转。 第4.1.4条 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应选择安全的停放地点,关闭好驾驶室,要拉上驻车制动闸。坡道上停车时,要用三角木
33、或石块抵住车轮。夜间应有专人看管。 第4.1.5条 用手柄启动的机械应注意手柄倒转伤人,向机械内加油时附近应严禁烟火。 第4.1.6条 柴、汽油机的正常工作温度应保持在60-90之间,温度在40以下时不得带负荷工作。 第二节 挖掘机 作业条件 第4.2.1条 履带式挖掘机转移工地,应用平板拖车运送。特殊情况需要自行转移时,须卸去配重,主动轮应在后面,臂杆、铲斗回转机构等应处于制动位置并加保险固定。每行走500-1000m对行走机构进行检查和润滑。 第4.2.2条 挖掘机行走和作业场地如地面松软,应垫以枕木或垫板。沼泽地区必须先做路基处理或更换专用的履带板。 第4.2.3条 严禁挖掘未经爆破的五
34、级以上岩石或冻土。 作业前检查和启动 第4.2.4条 单斗挖掘机正铲作业时,除松散土壤外,其作业面应不超过本机性能规定的最大开挖高度和深度。在拉铲或反铲作业时,挖掘机履带距工作面边缘至少应保持1-1.5m的安全距离。 第4.2.5条 启动前检查工作装置、行走机构、各部安全防护装置、液压传动部件及电气装置等,确认齐全完好,方可启动。 作业中安全注意事项 第4.2.6条 作业区内应无行人和障碍物,挖掘前先鸣声示意,并试挖数次,确认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4.2.7条 作业时,挖掘机应保持水平位置,将行走机构制动住,并将轮胎或履带楔紧。 第4.2.8条 遇较大的坚硬石块或障碍物时,须待清除后,方可
35、挖掘。不得用铲斗破碎石块、冻土或用单边斗齿硬啃。 第4.2.9条 挖掘悬崖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工作面不得留有伞沿及松动的大块石,如发现有塌方危险应立即处理或将挖掘机撤离至安全地带。 第4.2.10条 作业时,必须待机身停稳后再挖土,当铲斗未离开工作面时,不得作回转行走等动作,回转制动时,应使用回转制动器,不得用转向离合器反转制动。 第4.2.11条 装车时,铲斗要尽量放低,不得撞碰汽车其他部分。在汽车未停稳或铲斗必须越过驾驶室而司机未离开前不得装车。 第4.2.12条 作业时,铲斗升、降不得过猛。下降时不得撞碰车架或履带。 第4.2.13条 在作业或行走时,严禁靠近架空输电线路,机械与架空输电线
36、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4.2.14条 操作人员离开驾驶室时,不论时间长短,必须将铲斗落地。 第4.2.15条 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臂杆与履带平行,制动住回转机构,铲斗离地面1m左右。上下坡道不得超过本机允许最大坡度,下坡用慢速行驶,严禁在坡道上变速或空挡滑行。 第三节 推土机、拖拉机 作业条件 第4.3.1条 推土机在坚硬土壤或多石土壤地带作业时,应先进行爆破或用松土器翻松。 第4.3.2条 不得用推土机推石灰、烟灰等粉尘物料和用作碾碎石块的作业。 第4.3.3条 牵引其他机械设备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钢丝绳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在坡道及长距离牵引时,应用牵引杆连接。 作业前检查和
37、启动 第4.3.4条 作业前重点检查: 一、各系统管路应无裂纹或泄露; 二、各部螺栓连接件应紧固; 三、各操纵杆和制动踏板的行程、履带的松紧度、轮胎气压均应符合要求。 四、绞盘、液压缸等处应无污泥。 第4.3.5条 推土机行驶前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机械四周应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严禁拖、顶启动。 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4.3.6条 运转中,必须随时注意各仪表的指示值、离合器、制动器、绞盘和液压操纵系统等作用均应灵活可靠。 第4.3.7条 运行中不得将脚搁在制动踏板上。变速时应停机进行,若齿轮啮合不顺,不得强行啮合。 第4.3.8条 在石子和黏土路面高速行驶或上下坡时,不
38、得急转弯。需要原地旋转或急转弯时,应用低速进行。 第4.3.9条 越障碍物时,必须用低速行驶,不得采用斜行或脱开一侧转向离合器超越。 第4.3.10条 在浅水地带行驶或作业时,必须查明水深,应以冷却风扇叶不接触水面为限。下水前和出水后,均应对行走装置加注润滑脂。 第4.3.11条 推土机上下坡应用低速档行驶,上坡不得换挡,下坡不得脱档滑行。横向行驶的坡度不得超过10。如须在陡坡上推土时,应先进行挖填,使机身保持平衡,方可作业。 第4.3.12条 在上坡途中,如内燃机突然熄灭,应立即放下刀片,并锁住制动踏板。分离主离合器,方可重新启动。 第4.3.13条 机械操纵式推土机牵引重载下坡时,应选用低
39、速档,严禁空档滑行。如机械下行速度大于内燃机传动速度时,方向杆的操纵应与平地行走时操纵的方向相反,同时不应使用制动器。 第4.3.14条 无液力变矩器的推土机在作业中有超载趋势时,应稍微提升刀片或变换低速档。 第4.3.15条 填沟作业驶近边坡时,刀片不得越出边缘。后退时应先换档,方可提升刀片进行倒车。 第4.3.16条 在深沟、基坑或陡坡地区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其垂直边坡高度一般不超过2m。否则应放出安全边坡。 第4.3.17条 推房屋的围墙或旧房墙面时,其高度一般不超过2.5m。严禁推带有钢筋或与地基基础连接的混凝土桩等建筑物。 第4.3.18条 在电杆附近作业时,应保留一定的土堆,其
40、大小可根据电杆结构、土质、埋入深度等情况确定。推树干时应注意树干倒向和高空架设物。 第4.3.19条 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地区作业时,前后距离应大于8m,左右相距大于1.5m。 第4.3.20条 履带式推土机、拖拉机严禁长时间倒退行驶。 作业后安全注意事项 第4.3.21条 停机时,应先分离离合器,落下刀片,锁住制动踏板。将主离合器操纵杆、变速器置于空挡,然后关闭内燃机。坡道停机,应将变速杆挂低速档,接合主离合器。并将轮胎或履带楔住。 第4.3.22条 工作后,应将机械开到平坦安全的地方,落下刀片,关闭内燃机,锁好门窗。 第四节 压路机 第4.4.1条 作业前,检查各系统管路及接头部分应无裂纹
41、、松动和泄漏现象,滚轮的刮泥板应平整良好,各紧固螺栓无松动,确认正常后,方可启动。 第4.4.2条 开动前,机械周围应无障碍和人员。 第4.4.3条 在运行中,不得进行修理或加油,需要在机械底部进行修理时,应将内燃机熄火,用制动器制动住机械,并楔住滚轮。 第4.4.4条 变换压路机前进后退方向,应待滚轮停止后进行。严禁利用换向离合器做制动用。 第4.4.5条 在新筑道路上碾压时,应从两侧向中间碾压,距路基边缘不少于0.5m。上坡时变速应在制动后进行,下坡时严禁脱档滑行。 第4.4.6条 碾压傍山道路时,必须由里侧向外侧碾压,距路基边缘不少于1m,碾压第二行时,必须重迭半个滚轮压痕。 第4.4.
42、7条 两台以上同时作业前,前后间距不得小于3m。在坡道上不得纵队行驶。 第4.4.8条 需要增加机重时,可在滚轮内加黄沙或水。气温降至0时,不得用水增重。 第4.4.9条 轮胎压路机作业前,检查轮胎气压应符合要求,避免在大块石基础层上作业。 第4.4.10条 压路机转移工地距离较远时,应用汽车或平板拖车装运,不得使用其他车辆拖拉牵运。 第4.4.11条 作业后,应将压路机停放在平坦坚实的地方,并制动住。不得停放在土路边缘及斜坡上,也不得停放在妨碍交通的地方。 第4.4.12条 严寒季节停机时,应将滚轮用木板垫离地面。 第4.4.13条 起振必须在压路机行走后进行,停振必须在压路机停车前进行,在
43、坚硬路面上行走时,严禁振动。 第4.4.14条 碾压松软路基时,应先在不得振动情况下碾压1-2遍,然后再用振动碾压。严禁在尚未起振的情况下,调节振动频率。 第4.4.15条 换向离合器、起振离合器和制动器的调整,必须在主离合器脱开后进行。不得在急转弯时使用快速档。 第五节 平地机 第4.5.1条 平整凹凸相差较大地面时,应先用推土机推平,然后用平地机平整。 第4.5.2条 作业区的水准点及导线控制桩的位置、数据必须清楚,放线验线工作应基本完成。 作业前的检查 第4.5.3条 检查各部螺栓无松动,轮胎气压符合规定,离合器、操纵杆、变速杆均在空档位置,传动机构、工作装置均应完好,液压系统油路、液压
44、缸、操纵阀等无泄漏现象。 第4.5.4条 起步前确认机械周围无障碍物及行人时,先鸣声示意,再用低速档起步。 作业中安全注意事项 第4.5.5条 作业时,应先将刮刀或齿耙下降至接近地面。起步后方可让刮刀或齿耙切土。 第4.5.6条 刮刀的回转与铲土角的调整以及向机外倾斜都必须在停机时进行,但刮刀左右端的升降动作,可在机械行驶中随时调整。 第4.5.7条 作业中,根据铲土阻力大小,少量调整刮刀的切土深度,但刮刀升降量差不得过大,以免造成工作面的波浪形。 第4.5.8条 各类铲刮作业都应低速行驶,角铲土和使用齿耙时必须用一档。刮土和平整作业可用二、三档。换档应在停机时进行。 第4.5.9条 遇到坚硬
45、土质,需用齿耙翻松时,应缓慢下齿。不得使用齿耙翻松石渣地面及混凝土地面。 第4.5.10条 转弯或调头时,应用最低速度,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行驶时必须将刮刀和齿耙升到最高位置,并将刮刀斜放,刮刀两端不得超出后轮外侧。 第4.5.11条 在高速行驶时严禁前后轮同时转向。 作业后安全注意事项 第4.5.12条 平地机应停放在平坦、安全的地方,并应拉上手制动器。 第六节 装载机 作业条件 第4.6.1条 装载机不得在倾斜角度超过规定的场地上工作,作业区内不得有障碍物及无关人员。 第4.6.2条 装载机运送距离不宜过大,行驶道路应平坦。在石方施工场地作业时,轮式装载机应在轮胎上加装保护链条或用钢制链板
46、直边轮胎。 作业前的检查和启动 第4.6.3条 作业前,检查液压系统应无渗漏,液压油箱油量应充足,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制动器灵敏可靠。 作业中安全注意事项 第4.6.4条 起步前,应先鸣笛示意,将铲斗提升离地面0.5m左右。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档,用高速档行驶时,不得进行升降和翻转铲斗动作。严禁铲斗载人。 第4.6.5条 铲臂向上或向下动作到最大限度时,应速将操纵杆加到空档位置,防止在安全阀作用下发出噪声和引起故障。 第4.6.6条 经常注意各仪表和指示信号的工作情况,察听内燃机及其它各部的运作声音,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车检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作业后安全注意事项 第4.6.7条 作业
47、后应将铲斗平放在地面上,将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拉紧手制动器。 第七条 自卸汽车 第4.7.1条 自卸汽车应保持顶升液压系统完好,工作平稳,操纵灵活,不得有卡阻现象。 第4.7.2条 发动机启动后应检查起翻装置,确保良好,严禁在驾驶室外进行操作,翻斗内严禁载人。 第4.7.3条 卸料起斗时,应检视上空有无电线,防止挂断。 第4.7.4条 起步时,应平稳,不得忽然加大油门,不得用二、三档起步。 第4.7.5条 如遇雨后泥泞、溶软的沥青路面或灰沙地带等条件差的道路,都应低速行驶,不得急剧加速猛冲。 第4.7.6条 上坡时,如遇路面不平或坡度较大,应提前换档,低速行驶。下坡及转弯时,严禁脱档滑行。 第4.7.7条 往基础坑里卸料时,接近坑边应减速行驶,并须和坑边保持安全距离。 第4.7.8条 行驶前,检查锁紧装置必须将料斗锁牢,以防行驶时掉斗,损坏机件。 第4.7.9条 严禁翻斗内载人。翻斗在卸料状态下不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