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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工 作 证 明附件二: 无 工 作 证 明 兹证明 ,身份证号码 ,系户籍在我辖区的居民,无工作。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 特此证明 社区或单位(公章):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说 明 事 项 1、此证明由廉租住房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出具。 2、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3、根据巫溪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及巫溪县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凡是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无工作及收入来源的均需填写此表,并在“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后面附注说明。 巫溪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印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