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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楼上私装护栏 法院判决拆除楼上私装护栏 法院判决拆除 作者:陆婧 陈某与李某是楼上楼下邻居,陈某在楼上安装护栏,李某认为影响自家安全,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拆除护栏。昌平法院判决陈某拆除南侧窗户及阳台的护栏。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是上下层邻居,被告在自家窗户及阳台上安装了护栏,该护栏凸出外墙,而且全部横向栏杆,横栏之间间隔约20厘米,护栏顶端与原告家窗户相连。该护栏的安装对原告的居住安全构成一定威胁,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同一小区同一单元上下层邻居关系,双方在行使各自的权利时,应考虑到给相邻方所造成的影响。被告在自家窗户及阳台上私自安装的护栏,给原告的安全生活造成了妨碍,故法院判决被告拆除南侧窗户及阳台的护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