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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失控精神病患者管理监护协议易失控精神病患者管理监护协议 监督单位 : 监管单位 : 监护人: 被监护人: 为了加强对易失控精神病患者监督管理,防止精神病人伤害群众,减少肇事肇祸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落实监督、监护责任,经红星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精神病患者家属座谈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1、监护人对精神病患者负直接监护的责任,村居委会对本村居的精神病患者监护情况负责监管,街道办事处对精神病人的监护管理负责监督。 2、监护人负责精神病人日常生活的照料和看管。监护人居家监护随时掌握情况,对易失控精神病人,实行重点跟踪监控管理,由监管人和监护人负责,一旦发病,由监
2、管人立即向村居委会报告并马上送定点医院进行医治。 3、监管人要强化监管责任,做好防范和监控工作。主动掌握精神病人的情况,随时向街道办事处汇报情况,研究对策,严防不安全事故发生。 4、监护人对易失控精神病患者实行重点监护,随时观察病情变化,掌握病人的活动规律,发生先兆,及早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同时监护人要病人的限制活动范围,细心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严防发生冲动伤人及损害他人财产的情况。 5、若监护人监护不力,导致所监护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监管人、监护人立即将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送定点医院进行医治,监管人负责问题处理,监护人负责对被损害人的赔偿。 本协议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一份,共同遵守执行。 监督单位: 监管单位: 村委会 监护人: 被监护人: 二一一年三 月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