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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获得投资利润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经营控制权 获得年度管理费 一、经营控制权 1、权利来源: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合伙协议约定。 2、权利细分: A.有权作出投资决策,普通合伙人有权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投资管理职能; B.有权制定投资收益分配方案并实施; C.有权进行投资风险控制; D.有权决定合伙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 E.维护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负责人事、行政、财务等事项的管理; F.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一切重大经济和法律活动等。 二、获得年度管理费用 1、 普通合伙人可获得的管理费用为其所管理的合伙基金总额的1.5%-3%之间,具体数额可在
2、合伙协议中约定; 2、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合伙企业的日常开销,如:房租、水电、办公、通讯等费用。 三、获得投资利润分成 1、协议通常约定,普通合伙人投入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的资金,但享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 2、上述分成基数应是扣除本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遵守合伙协议 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一、遵守合伙协议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通常需要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 2、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 二、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1、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三、信息披露义务 普通合伙人应当向有限合伙人提供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或未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等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等信息; 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1、忠诚义务:普通合伙人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合伙企业为自己谋私利,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自己置身于与合伙企业利益相冲突的地位; 2、谨慎义务:普通合伙人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