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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来源: 作者: 日期:10-02-06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一条件同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从主张来看,第三人的主张既不同于原告,也反对被告。这种独立的请求权包括全部的独立请求权和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全部的独立请求权是指请求的内容是全部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部分请求权则是指部分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这种独立请求权
2、的实体权利依据一般是物上请求权,即物权请求权。通常表现为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执的标的物主张所有权。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参加的性质看,应从原告和被告确定时起,即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因为如果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则该第三人无法行使上诉权。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允许其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之所以允许是期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样便不涉及第三人的上诉权问题。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以起诉的方式
3、参加。既然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就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也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当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撤回参加之诉,再参加诉讼,因为撤回参加之诉,视为没有提起参加之诉,这一点与一般的起诉没有区别。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 范小强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的规定非常的少,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第66条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第三人的诉讼却并不少。现就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中有关问题做如下肤浅阐述。 一、法律规定第三人的目的; 1、维护和谐的经济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民
4、事权益; 2、减少诉累; 3、查清案件的事实; 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分类: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在民事诉讼中处于类似于原告的法律地位、而本诉中的原被告处于类似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对本诉中原被告的诉讼标的并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本诉中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有利或不利的后果产生。其又可分为原告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 三、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区别于本诉中原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第66条规定: 1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调解或和解;申请撤诉;提交证据;进行答辩;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等,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基本相同。但第三人行使这些权利的目的并不同于原被告,而是维护自身的权益。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基本和本诉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同。不同的方面是:只有当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该第三人才能够提起上诉;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无权撤诉。 四、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原告起诉时直接在民事诉状中将第三人列在其中,其实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6、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同于本诉中的原被告。 1、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须满足以下条件: 原告已经起诉到法院,且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 第三人主张的请求权必须针对是本诉的诉讼标的提出; 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法院不能依法追加第三人,否则违反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第三人认为对原被告诉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法院无权追加或原被告无权申请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2、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 根据根据中华
7、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由此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原告已经起诉到法院,且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 由诉讼当事人提出申请
8、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中对由那一方当事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明文规定,我认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分如下情况:A、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B、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C、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对于上诉三种情况,原告、被告、第三人申请后,法院应作初步的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同意其申请,否则法院可决定不予追加,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当事人滥用该权利,拖延诉讼; 或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外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原告在起诉时不能在诉状中直接列第三人,这一做法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在诉讼过程中是否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应该根据案件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由法院最终进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