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产生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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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产生办法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成员产生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产生机制,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的作用,全面代表公司股东利益,执行股东会决议,科学决定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切实履行董事会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三人。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一名为职工代表。 第五条 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2、副董事长、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选举或者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第七条 公司董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在公司联系工作满三年; 能遵守公司章程,认同公司价值观,维护公司和股东长期利益; 作风正派,热心公司事业; 具备相应决策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有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程序罢免或者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非职工代表身份董事。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可以罢免或者更换职工代表身份董事。 第十条 本办法由股东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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