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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材加工厂的防火要求木材加工厂的防火要求 木材加工一般包括制材、胶合板、纤维板和其他人造板的制造及木器加工。 木材加工,除胶料配制、油漆等工艺属甲、乙类生产外,地面积和防火间距均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对日前仍在使用的易燃建筑应逐步加 以改造。干燥室,胶合板的涂胶、单板整理,纤维板的热压、热处理、喷胶,塑面板的浸胶,木器加工的喷漆,以及制胶生产等工序,均应设在耐火建筑内。 (2) 露天堆放的原木应堆放整齐。不得占据通道。堆放地点应在远离锅炉及其他明火作业地点,不得靠近危险物品仓库及成品仓库,不宜设在烟囱长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方 向。刨花、木屑、边角料不宜露天存放。对容易着火的“火烧木”从
2、失火林区运来的)、腐朽木,应预先作阻燃处理,堆放时应用油布等覆盖,防止外来火星引起 燃烧,并与其他木材分开堆放。 (3)车间内堆放的木材量要严格控制。不得存放过多加工的成品要及时运走。通道、门口、机器设备和电气设备周围不得堆放原料和成品。 (4) 木材加工生产中产生的锯末、木屑,不得堆放在车间内。厂房内空气中如含有较多的可燃粉尘、纤维,应根据火灾危险类别及防火要求,采用机械排风,经旋风除尘 器通过管道排送到车间外l可的专用除尘室。除尘室应采用一飞二级耐火建筑,室内不宜安装电气照明灯具。刨花和废料应每天清除。集中妥善处理。机械和厂房构 件上的木粉尘每星期至少清扫一次。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电气
3、设备安装规程”的要求,电动机应采用封闭型。现用开启型的,应逐步更换成封闭型。更换前,应在电动机周围增设可靠的防护 装置,避免因锯屑和木粉尘侵人电动机内而发生事故。导线应用套管敷设,开关和配电箱等电气设备均应设防护装置,避免木屑粉尘人内,并经常清扫积屑,加强检 查维修工作。 (6)操作场所不应采用火炉或高压蒸汽采暖,要根据安装地点和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其特殊的防火要求确定采暖方式。各种机械设备、木材与暖气设备、管道的距离应不小1m,并应经常清除管道、设备上的木屑粉尘。 (7)一般不得在木材加工车间内使用电焊、气焊、气割或其他明火,必须使用时,应办理审批手续,采取防火措施,将动火部分及周围的可燃物彻底清除,并准备好灭火器材,动火后应有专人检查。防止留厂余火。 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岗位责任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车间内严禁吸烟。必要时,可在车间外安全地点设专门的吸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