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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对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具体规定本条是对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具体规定,采取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 对上述三项规定的理解把握三个要点: 一是应税行为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二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购买; 三是所购买的应税行为的必须完全在境外使用或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