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院驳回原告起诉,被告为什么还要上诉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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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法院驳回原告起诉,被告为什么还要上诉呢?本案法院驳回原告起诉,被告为什么还要上诉呢? 众所周知,原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意味着原告败诉和被告胜诉。那么,作为胜诉方的被告,既然案件胜诉了,还会不会不服该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呢?为什么还要上诉呢?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这样的案例,本案就是其中一例。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某某建设公司确认抵销有效纠纷一案案情 原告起诉称,原告收到债权人章某某通知,将原告向章某某所借225万元借款债权转让给被告某某建设公司;另因原告享有因陈某某向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施工合同债权转让款320万元,并已通知了被告某某建设公司。为此,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原告欠被告某某建设公司的

2、225万元债务与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欠原告的320万元债务中的225万元债务抵销有效。 被告某某建设公司辩称:沈某某主张的债权正在法院审理之中,该债权是否存在及到期并不清楚;沈某某主张的其欠某某建设公司的225万元债务,因案外人章某某提起诉讼,债权转让效力也未得到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抵销权需符合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债务种类及品质相同等两项积极条件,方可以抵销,而本案原告并不享有对被告的到期债权,故原告在根本不享有抵销权的情况下对虚构的抵销权进行行使,当然不能产生行使抵销权的法律效果。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审经审理法院认为:抵销权是形成权。形成权使权利人在不必得到相对人同意的情况下侵

3、入相对人的权利范围,打破必须得到相对人同意的原则。形成权具有“单方形成之力”,而相对人必须容忍权利人形成的意思,容忍后者侵入权利范围,并且容许这个针对自己的形成权生效。因此形成意思到达相对方,即发生效力。其次,在主动债权确存瑕疵,相对方又未在异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丧失异议权时,抵销亦不因此而丧失效力。原债权债务消灭而新债产生,相对方仍可能通过不当得利等其他途径寻求救济,并不导致相对方权益损害。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系除斥期限,不存在中断或者延长的可能。综上所述,抵销行为在抵销通知到达相对方后即生效力。现原告作为主张抵销方不享有请求确

4、认抵销行为有效的诉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某某的起诉。 一审终结了,以原告败诉、被告胜诉而结案。 作为胜诉方的被告,要不要上诉,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胜诉了,还要上诉干什么?言下之意,用不着再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了。另一种意见则认定,必须上诉,其理由是:本案虽然 “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处理结果是正确的,但是原审法院“本院认为”中,法院说理部分却完全倾向于原告,且不顾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是否存在的客观事实,曲解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错误地认为债务抵销已经形成,从而作出了抵销行为在

5、抵销通知到达相对方后即生效力,原告作为主张抵销方不享有请求确认抵销行为有效的诉权,显然,从裁定的表面上看,似乎原告败诉被告胜诉,其实质倒是原告胜诉而被告败诉了。对于原审裁定这样有利原告的说理,作为被告怎能信服? 最后一致同意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是:一、沈某某主张的抵销权不存在。沈某某主张的案外人陈某某对其建设公司的320万元债权,已经另案起诉,正在审理中,尚不确定;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对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理解错误,应理解为:其1、相对人对于抵销权一方,可以对抵通知的瑕疵或错误提出异议,也可以对是否存在抵销权提出异议。其2、相对人的异议权并非形成权。其3、在相对人提出异

6、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审查抵销权是否确实存在及抵销通知是否适格,从而确定抵销法律后果是否产生。此外,原审裁定适及的法条不能作为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据此,请求上级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原审裁定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其期间限制分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了异议期间,二是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很显然,无论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或是主张抵销,其和对方当事人之间客观上应当曾有约定异议期间的机会或条件,否则不发生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本案中,沈某某向原审法院请求确认抵销行为的效力,但其主张的主动债权系来源于案外人对原审被告债权转让,而被动债权则

7、系章某某转让予被告,事先沈某某与被告根本不具备约定债务抵销的异议期间的机会和条件,因此产生的纠纷也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条文的规定。故原审裁定以此认定讼争的沈某某抵销行为已在诉讼前发生效力,系对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的理解不当。综上,沈某某向原审法院提出确认抵销行为效力的诉讼请求,既因被动债权不存在、主动债权正在诉讼过程中而缺乏诉讼利益,也违反一事不再理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审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驳回起诉。原审裁定说理虽有不当之处,但驳回原告起诉的处理结果正确。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案,二审法院终于以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宣告终审裁定而结案。至此,该案的结果,显而易见二审裁定与原

8、审裁定形成了一个明显的反复和对照。纵观原审裁定和终审裁定,不难看出奥妙之处。 原审裁定:虽然驳回原告的起诉,但其裁定的说理部分,确认抵销行为已经形成。从裁定的表面上看,似乎原告败诉而被告胜诉,其实质倒是原告胜诉而被告败诉了。 终审裁定:虽说同样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裁定,但终审裁定,“本院认为”中,却明确指出了原审裁定对其适用的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的理解不当,裁定说理不当。同时,维持原裁定,也就是维持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因此,从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的表象看,似乎作为上诉人的被告败诉、原告胜诉了,究其实质,显而易见,却是原告彻底败诉,而被告完全胜诉了。 这样内容的案例,是千载难逢的典型案例,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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