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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文化市场领域的监督检查权,开展日常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中事业性质的还应当进行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文化市场日常检查
2、工作。第四条 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前,执法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携带有效执法证件;(二)携带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及行政强制等所需的执法文书、设备装备(主要包括执法车辆、通讯工具、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便携式打印机、录音录像设备、封条等);(三)事先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必要时还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人员、时间、线路(区域)、方法、要求和分工等,分析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并制定应急预案。第五条 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第六条 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3、一)检查当事人是否持有相关行政许可证、备案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核查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逐项检查规定的日常检查项目;(三)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拍照、录音或者摄像;(四)填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五)开展其它日常检查工作。第七条 在文化市场日常检查中,发现正在发生的涉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停止,并采取下列措施进行调查取证:(一)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二)依法进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三)依法采取其它调查取证措施;(四)填制相关执法文书。第八条 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各家
4、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日常检查次数不得低于2次,每年对辖区内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平均检查次数不得低于12次。第九条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文化市场日常检查情况,逐步建立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实行分级警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予以警示,重点加强日常检查,每月检查次数不得低于2次:(一)1年内有1次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二)1年内有2次以上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或者按照简易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存在其他应该警示的行为的。第十条 在日常检查中发生当事人暴力抗法或者煽动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等紧急情况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采取避险措施,并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
5、法机构负责人报告,必要时通报公安部门协助处理。第二章 日常检查第一节 营业性演出日常检查第十一条 对有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第十二条 对营业性演出进行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依法取得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核查批准文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三)检查营业性演出在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后,是否依法重新报批;(四
6、)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五)检查营业性演出是否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六)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七)检查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告知观众;(八)检查营业性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九)检查营业性演出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或者冠
7、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十)检查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举办单位是否持有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十一)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十二)检查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十三)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十四)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十五)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记录备查;(十六)检查营业性涉
8、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并提交虚假书面声明;(十七)检查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并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十八)对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还应检查下列内容:1是否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2举办驻场涉外演出的,是否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二)检查其是否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
9、备案;(三)检查其在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后,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四)检查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五)检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六)检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文艺表演团体是否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第十四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经纪机构进行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二)检查其是否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三)检查其在变更名称、
10、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后,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二)检查其是否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三)检查其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进行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
11、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二)检查个体演出经纪人是否超范围从事演出经纪活动;(三)检查个体演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四)检查个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五)检查个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第十七条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检查其与演出举办单位签订的票务销售合同,核查其是否公开不同票价的座位区域及可售数量;(三)核查其在预订、销售演出门票前是否查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四)检查其广告、
12、海报、彩页等,核查其宣传的演出时间、地点、演员名单、节目单等内容是否与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一致。第二节 娱乐场所日常检查第十八条 对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三)检查其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四)检查其出入口、收银台或者大厅等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五)检查其大厅、包厢等经营区域内是
13、否有未成年人;(六)检查其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链接至境外曲库;(七)随机抽查部分包厢、卡座内的歌曲点播系统,检查其屏幕画面、语言文字、歌词曲目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八)检查其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九)检查其从业人员名簿,核查是否包含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十)检查其场所内的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十一)检查其营业日志是否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十二)检查其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十三)检查其
14、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报告场所内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九条 对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除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二)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经过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游戏内容、屏幕画面、语言文字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三)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擅自变更功能,检查其是否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四)检查其是否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五)检查其
15、使用的游戏产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第三节 美术品市场日常检查第二十条 对美术品经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和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执照、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检查其经营的美术品是否含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内容;(三)检查其经营的美术品是否盗用他人名义;(四)检查其经营的美术品是否明码标价;(五)检查其是否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六)核实其经营的美术品是否有合法来源。第二十一条 对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进行日常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举办单位是否持有文化部或者省级文化行政部
16、门的批准文件;(二)检查参展美术品的来源地、目的地、名录、图片和介绍等是否与文化部或者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一致。第四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检查第二十二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检查其许可证是否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三)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四)检查场所显著位置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检查出入口、收银台等显著位置是否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化行政部
17、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六)检查其是否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登记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七)检查其是否接纳未成年人;(八)检查其互联网服务接入地址,核查其是否变更网络地址或者存在其他网络地址,如有变更是否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九)检查其场所内计算机及服务器,核查其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十)检查其是否在8时至24时以外的时间营业;(十一)检查其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是否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十二)检查其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十三)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
18、立即制止、报告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第五节 互联网文化单位日常检查第二十三条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进行日常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检查其是否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等,是否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三)检查其是否持有国务院信息产业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核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四)检查其是否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
19、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五)检查其经营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其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文号;(六)检查其是否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或者其他明令禁止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七)检查其是否建立自审制度;(八)检查其是否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满60日;(九)检查其发现登载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后是否停止违法行为,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十)检查其是否擅
20、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第二十四条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日常检查,除第二十三条第(六)、(七)、(八)、(九)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在设立后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信息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检查是否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行政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备案编号(ICP备案号);(三)检查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是否发生变更,是否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五条 对网络音乐经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除第二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包
21、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网络音乐且损害公共利益;(二)检查其经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是否在授权期内,授权期满后是否重新办理进口手续;(三)检查其是否转授权已经批准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是否在转授权行为发生后2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第六节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日常检查第二十六条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检查其企业网站、游戏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是否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信息。(三)检查其是否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
22、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等,是否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四)检查其企业网站、游戏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是否标明网络游戏用户指引、警示说明和纠纷处理方式等信息。(五)检查其网络游戏推广和宣传活动、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是否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六)检查其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否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是否含有与之相抵触的条款。(七)检查其运营的网络游戏注册或者登陆界面,是否建立包括网络游戏用户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实名注册系统。(八)检查其是
23、否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九)检查其是否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是否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少于180日。(十)检查网络游戏中是否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十一)运营国产网络游戏的,还应检查下列内容:1国产网络游戏是否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文化部履行备案手续;2是否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3国产网络游戏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动,是否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文化部进行备案。(十二)运营进口网络游戏的,还应检查下列内容:1进口网络游戏是否经文化部内容审查;2是否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3进口网
24、络游戏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动,是否将拟变更的内容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4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是否依法向文化部重新申报。(十三)运营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游戏的,还应包括下列内容:1网络游戏是否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2是否按照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十四)检查其是否按照“有专人负责、有专线电话、有专区设置、有季度报告”的要求实施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十五)检查其是否存在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
25、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十六)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进行检查,还应检查下列内容:1是否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2其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否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是否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3是否发行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十七)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进行检查,还应包括下列内容:1是否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2是否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3是否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
26、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4.是否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5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是否积极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6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是否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十八)检查其是否建立自审制度,并明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十九)检查其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时是否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二十)对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还应包括下列内容:1是否提前60日予以公告;2对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
27、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是否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第三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委托或者授权依法集中行使文化市场领域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的机构。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境外曲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包括港澳台)的卡拉OK歌曲数据库。歌曲点播系统是指歌舞娱乐场所内利用视频点播系统为消费者提供实时、交互、按需点播卡拉OK节目内容或者视频多媒体内容实现自娱自乐的数据系统。法定节假日是指包括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以及星期六、星期日。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文化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