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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XX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工作,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加强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的管理,根据云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职在编人员。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服务发展的原则; 坚持优化结构、严控编制的原则; 坚持人岗相适、合理流向的原则; 坚持基层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 三、调配条件 调入单位必须有编制空缺,流向符合调配规定。 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家庭特殊困难
2、申请调动。 调配人员需符合工作服务年限的有关规定。 试用期人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受处分未撤销或处分影响期未满以及其他不符合调动条件的人员不得调动。 1 四、审批权限 县内调出县外和县外调入县内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属领导干部、乡镇和党群口的报县委专职副书记审批;县外调入*口的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口调出县外的提交县*常务会研究决定。 乡镇调入县直部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党群口的报县委专职副书记审批;*口的由县*常务会研究决定。 乡镇之间调动和县直部门调入乡镇的,属乡镇党委、*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属乡镇管理中心、站、所的,由县人社局审批;属县直部门垂直管理的,由县*分管
3、领导审批。 县直部门之间调动的,党群口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口的由县*分管领导审批。 乡镇内和县直部门内人员调整的,由各乡镇、部门党委按管理归口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以上人员中属县内教师改行和各种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由县委*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县内外借调人员,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委专职副书记审批。 五、管理归口 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党群部门,乡镇机关,全县科级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 2 (二)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县*部门,乡镇中心、站、所。 六、调配程序 凡是涉及人员调入的,先由县委编办进行编制空缺情况审核。 属组织调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
4、干部管理权限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 属个人申请调动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调出、调入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以调入部门归口,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按审批权限审批。 七、有关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和调配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 县委*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教师调动原则上在暑假进行研究。 全县组织公开选调期间,属选调范围的人员不办理零星调动。 属乡镇人员调出的,必须先经县委组织部审核把关后才能按调配程序办理。 县外调入科级干部的,除组织安排调任外,一律确定为科员职务。 3 凡接到调令人员,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调动手续,无故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旷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若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