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作风建设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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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作风建设制度机关作风管理制度 为保证正常工作秩序,严格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各股市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到市内县外出差或者联系工作,应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因公到市外出差或联系工作应报局长批准;因公到省外出差或联系工作应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第二条 分管局领导到县外出差或联系工作,应事先请示局长同意,并告知办公室;局长应公外出,应委托其他局领导临时主持全面工作,并告知办公室 第三条 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到县外出差或联系工作,三天以内由股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二、 工作考勤制度。 第四条 按照县委、县*制定的作息时间(上午9.0

2、0-12:00,下午2:00-5:30)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第五条 上班时间,坚决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坚决杜绝串岗聊天、看小说、上网打游戏、听音乐、浏览无关网页等情况的发生。 第六条 工作勤政高效,服务热情周到,对上级下达及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须及时完成,不能因工作拖拉影响全局工作。 第七条 离开所在股室外出办事的,要将去向告知单位负责人,以便查核。 第八条 工作日中午禁止喝酒;严禁在值班时饮酒;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请销假制度。 第九条 一般职工凡请假三天以内由各股室负责人或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批,报办公室审查;三天以上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局系统的中层干部请假,

3、一律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第十条 事假、病假。局系统职工因病、因事需请假者,需由书面报告并经批准,报办公室备查,事假应提前一天,病假在检查后及时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离职,经批准,假满后应及时销假,照常上班。 第十一条 工休假。局系统职工工休假,由各股室和下属单位根据各自工作情况,在保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经股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安排,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到办公室办理休假手续。局系统的中层干部工休假,报分管局领导同意,由局长审批。 第十二条 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局系统职工需请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的由局里按有关规定执行,经局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办理休假手续。 四、处罚办法。

4、第十三条 成立机关作风建设督察组,督察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机关工作作风进行督查。 第十四条 未经局领导批准擅自到县外出差或联系工作的,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病假、事假、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的,未按时回单位上报,又不请假的,一经发现,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旷工一天扣发本人年度各项绩效奖金500元,累计旷工2天扣发本人年度绩效奖金1000元,累计旷工3天的扣发本年年度绩效奖金3000元,累计旷工3天以上或连续旷工2天以上取消全年绩效奖金,同时正式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临聘人员予以辞退。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对迟到、早退或中途离职的,每次扣发绩效奖50元。月累计达3次以上或年累计达10次以上的,按旷工一天处理。对屡教不改的,正式人员将给予纪律处分,临聘人员将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发现一次,扣除本月绩效工资50%,累计发现两次扣除年度绩效工资1000元,累计发现三次或以上的扣除年度全部绩效工作,同时正式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临聘人员予以辞退。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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