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方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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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1-144)1、无锡市方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章程. .(1-12)2、企业规章制度. . . .(13-144)2.1财务统计管理制度. (14-21)2.1.1财务管理制度.152.1.2统计管理制度.192.1.3发票使用规定. . .212.2劳动力管理制度. . . . . . . .(22-32)2.2.1劳动力管理规定. 232.2.2驾驶员劳动人事管理的操作程序. 282.2.3录用驾驶员办理用工及证件程序. 312.3营运管理制度. . . .(33-68)2.3.1营运管理制度.342.3.2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职责. 392.3.3出租汽车营

2、运服务流程. 402.3.4服务质量标准. . . . . 422.3.5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制度. 492.3.6驾驶员管理制度. 502.3.7驾驶员守则. . . 532.3.8驾驶员服务规范. . . 582.3.9出租汽车规范化服务实施细则. 602.3.10驾驶员营运奖惩规定. . 622.3.11乘客投诉及报失受理制度. .642.3.12驾驶员培训教育制度. . .672.3.13智能IC卡使用管理规定. .682.4安全管理制度. . . . . . . .(69-92)2.4.1安全行车管理制度. . .702.4.2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 . .742.4.3行车规定. 7

3、62.4.4车辆交接班制度. .812.4.5车辆检查制度. . . .842.4.6车辆防火管理规定. .852.4.7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862.4.8安全营运责任书. . .892.4.9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 .922.5机务管理制度. . . . . . . . .(93-118)2.5.1机务技术管理制度. . . .94 2.5.2车辆使用规定. . .1032.5.3车辆保养规定. . .1042.5.4车辆技术评定及二级维护管理. . . .105 2.5.5汽车修理厂生产管理制度. . . . .106 2.6经营管理岗位职责. .(119-144)2.6.1经理管理

4、岗位职责. . 120 2.6.2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122 2.6.3财务计划部岗位职责.123 2.6.4安全服务部岗位职责. .125 2.6.5人事部岗位职责. . . . . . .1282.6.6车辆管理部岗位职责. 131 2.6.7营运公司岗位职责. . 133 2.6.8修理厂厂长岗位职责. 136 2.6.9安全服务部目标责任书. 137 2.6.10安全服务部目标考核表. 1402.6.11营运公司目标责任书. 1412.6.12营运公司目标考核表. 144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1、无锡市方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章程2、企业规章制度无锡市方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章程(2001年

5、7月制订, 2007年10月修订)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2005年10月27日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2005年12月18日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公司股东会决议,特对公司章程修订。修订后的章程对本公司和本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本公司的名称为:无锡市方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第二条本公司的住所为:无锡市东亭镇二泉中路25号,是本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

6、围第三条本公司经营范围是:出租汽车客运,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批发、零售、维修(自修)、餐饮、美发、美容。 第三章公司的注册资本第四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8万元整,是在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五条本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公司设立登记时一次全部缴清。第六条本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会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7、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本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依法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第八条本公司股东有: (一)自然人陈振兴,住所:无锡市东亭镇锦绣花园38号;(二)自然人张含伟,住所:无锡市鸿声镇后中村葛家桥3号;(三)自然人瞿武英,住所:无锡市东亭镇友谊中路38号。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九条 本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一) 自然人陈振兴出资为34.8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60%;(二)自然人张含伟出资额为11.6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三)自然人

8、瞿武英出资额为11.6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全体股东已缴足全部出资额。第十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后,负责依法向公司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并依法置备公司股东名册。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本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组成,股东会是本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十二条 本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

9、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对股东之间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原则上应当安排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举行。 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公司应当

10、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本公司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十六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当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本公司章程如另有规定的,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为书面形式,并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拟议事项。股东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11、,并在委托书中载明可行使的权力。第十八条 本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章程也可对此作出其他形式的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第11项内容作出决议的,按本章程第八章的规定办理; 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的,则应经代表二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条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一名。第二十二条 董事的每

12、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时,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l名、副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13、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

14、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3人组成,监事会设召集人1名,由

15、监事会选举产生。其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名。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时,股东单位继续委派和经股东会连选的,均可连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16、。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

17、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当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无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和行为。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

18、关核准设立之日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时,董事长同时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 (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检查、监督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四)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公司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处置权,但必须符合本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五)本公司股东会赋予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条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接受本公司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一条本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四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

19、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四十三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在接到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的裁定书和强制执行通知书时,本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本公司的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

20、权。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

21、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必须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束后的1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本公司各股东。 第五十条 本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22、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五十二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本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23、,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 公司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也 不得对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因发生下列原因时,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

24、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 第五十八条 有本章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通过其他途径又不能解决的,持有本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本公司。 第六十条 因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第(一

25、)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清算时,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和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必须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报告应经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再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

26、为20年,从登记机关核准本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修改公司章程,应经股东会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成决议。修改后的章程和股东会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全体股东签名、盖章:2、企业规章制度1、财务管理制度2、劳动力管理制度3、营运管理制度4、安全管理管理5、机务管理制度6、经营管理岗位职责2. 1财务统

27、计管理制度2.1.1财务管理制度2.1.2统计管理制度2.1.3发票使用规定 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司的经营发展,实行统一有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范围内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 第二条 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和核算程序,建立健全公司会计核算体系及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并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二章 财务处理制度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除应当遵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如本章规定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有矛盾处,以国家统一会计制

28、度为准。 第四条 公司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完整、真实和正确。在帐务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会计政策的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 第五条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处理日常会计业务,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册和编制会计报表,并对公司业绩及时

29、进行汇总和分析。第六条 公司必须依法纳税、合法经营。 第七条定期分析公司营运状况,撰写分析报告送公司经理室。 第八条 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及提供相关建议。 第九条负责公司内部基建项目的申报。 第十条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随时督促计划完成情况,同时做好更新车辆的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负责公司运营资金的筹措和调度,合理、高效地利用公司内部资金。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企业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妥善保管公司发票;做好卷筒发票和涂碳发票的申购工作。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维护公司会计档案的完整性。会计档案的

30、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参见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落实公司的各项经营考核目标,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内部稽核制度第十五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十六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十七条根据会计人员每人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20小时专业培训的规定,组织公司所有会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学习和会计上岗证验证,提高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四章收支审批制度第十八条公司内其他各部门任何性质的公司收入必须上缴财务部门,不得擅自挪

31、用。 第十九条需以现金形式报销的零星支出,必须凭取得的原始凭证,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部门用途和金额,并由部门主管、审核人和验收人报销人签名确认方可支取现金。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 第二十一条需以支票形式支付的费用支出,部门主管须指派专人,办理相应会计手续,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支票在使用过程中遗失,必须立即告知财务部门办理挂失手续,如公司因此蒙受经济损失的,该支票领用人须负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级部门主管人员应

32、根据本部门的管理权限,审批签章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费用开支项目。 第五章财产清查制度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前,协同其他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公司资产、核实债务: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库存材料等各项存货的帐、卡、物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营运车辆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帐面数量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帐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

33、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可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结算款项进行实地盘点、重点抽查或定期清查。 第六章 内部监督制度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明确重大对外投资、财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制度; (三)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 (四)明确对公司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司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

34、项。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配合做好社会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等的监督。第七章会计报告制度第二十八条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帐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第二十九条根据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必须一致,不得提供与上述内容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所在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所在公司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三十一条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尚未正式对

35、外披露前,会计人员应当对其内容保密。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企业实行公司、部门、科室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财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公司统计工作。 第四条根据各职能科室和部门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任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企业统计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科室、部门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

36、,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第二章 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第五条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经理室根据企业各职能科室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 第六条企业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科室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主管经理批准,并经总经理审查同意,方能定为正式上报。 第七条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业务部门应转送传阅。 第八条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科室、部门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第九条各科室、部门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企业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资料统计

37、为准。 第十条各级党政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的现象。 第十一条企业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人员掌管,科室、部门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单位统计人员掌管。 第十二条各科室、部门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帐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十三条各科室、部门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主管领导核准,并经综合统计员会签后,方可销毁。第四章统计纪律第十四条营运公司、修理厂、科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

38、报、迟报和拒报。第十五条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必须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第二条首次领用发票:税控发票为4卷,涂碳发票为6本。 第三条发票只限于本车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不准使用过期票。 第四条发票使用时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税控发票使用完毕,留存最后一张存根联,涂碳发票留存整本存根联。 第五条填写涂碳发票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填错发票应书写“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 第六条领用发

39、票时,应凭存根联换领,并进行登记、缴销。 第七条必须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丢失、被盗,应在丢失被盗的当日或次日报告公司营运管理部门,并及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 第八条车辆移交同时,必须将发票移交清晰。 2. 2劳动力管理制度221 劳动力管理规定222 驾驶员劳动人事管理的操作程序2. 2. 3 录用驾驶员办理用工及证件程序劳动力管理规定总 则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劳动力的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职工考勤、请假及待遇管理,稳定职工队伍和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章 劳动力的招收第一条 劳动力的招收录用

40、: (一)凡需录用新职工的部门,必须向公司人事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公司经理室同意后方可招收,具体由人事部按招收条件,负责办理招工手续。 (二)凡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的职工,必须由本人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有效证件(身份证、学历证书、照片)。经政审、体检合格,关键岗位或持殊的技术工人还必须经公司考核合格方可录用。 (三)新进职工录用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上岗前教育培训。(四)公司按劳动法规定,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按期为新职工交纳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新职工按规定应交纳个人承担的保险等有关费用。 第二条 临时聘用人员: (一)各科室、车队,确因生产上需要使用临时招聘人员的必须向公司劳资主管部门提出

41、书面申请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招收,原则上用工以本地劳动力为主。(二)凡被录用的人员,必须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有效证件: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工种上岗证、下岗证、退休证、外来人员许可证(当地派出所证明)、暂住证、照片。经核实体检合格后,依法签订用工协议。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第三条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各部门或个人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及公司劳资主管部门,并上报总经理决定。第四条劳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三章 劳动力的管理第五条各部门不得擅自领带学徒。第六条各部门内部人员定岗后,特殊岗位和工种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生产经营的特殊原因需要改变的

42、,应报公司人事部并经总经理同意,进行换岗教育后方可改变。第四章职工考勤、请假、假期及待遇第七条考勤管理(一)公司人事部为全公司考勤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部门考勤工作,检查考勤制度执行情况。(二)公司下属各部门应设兼职考勤人员,考勤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认真、正确做好考勤记录,不准弄虚作假。(三)请假批准权限。一般职工:三天以下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经理批准。(四)职工请假休息必须提供部门负责人或经人事部审核后分管经理签署的假条、有关证明,否则一律作事假或旷工处理。第八条职工请假、假期及有关待遇职工请假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职工请假假期及有关待遇按照市、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一

43、)病假: 、职工应将医疗部门出具的病假证明经部门认可并及时交考勤员后方能休息。、产、探亲等假期内的病休不作病假处理,假满后急诊除外。、职工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须由单位出面进行复工检查,持医疗部门开具恢复证明后方能上班,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的试工期为一个月,六个月以上的试工期为二个月,擅自上班者不得考勤,试工期未满旧病复发的,病假应连续计算。对确有病患需要病休的职工,由公司会同劳资主管部门劝其治疗,无医疗部门恢复证明不得上班,否则不作出勤。(二)事假: 职工请事假须事先向部门提出,经批准后事假一律不支付工资、奖金。(三)婚假:职工本人结婚,凭结婚证可给予3天婚假,工资照发。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职工,可增加婚假10天,增加的晚婚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四)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或直接供养的旁系亲属死亡后,经部门同意,由劳资主管部门批准给予3天丧假,工资照发,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另给予路程假。(五)探亲假:1、凡工作满1年,符合探亲条件的正式合同制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经批准可享受探亲假。、职工探望配偶(须结婚满一年后),每年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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