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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事故管理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特制订本公司事故管理制度。1.事故的分类与管理1.1生产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违章指挥,违反工艺规程、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原料、半成品、成品损失的事故。此类事故由物流中心管理。1.2设备事故。指因设备自身原因或由于维修不及时、操作不当造成停机,因而损失产量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此类事故由办公室及相关管理人员负责管理。1.3燃烧、爆炸事故。指由于失去控制的燃烧、爆炸而造成国家、企业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此类事故由安全保卫科管理。1.4交通事
2、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它原因而造成的车辆损坏、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事故,此类事故统一由办公室管理。1.5质量事故。指因产品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或企业规定的要求而造成报废,以及用户反映属我方责任使用户或处理事故发生相关损失的事故,此类事故由物流中心负责管理。1.6伤亡事故。指凡本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中暑的事故。此类事故由安全保卫科负责管理。1.7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其中安全保卫科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存档,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保卫科。2.事故责任的划分2.1安全管理实行局长(经理)
3、负责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2.2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的,由公司主管领导委托相关部门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管理部门不认真执行的,由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部门已制定和建议制定的规章制度,领导不签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2.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管理部门负责。2.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其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不能投入生产;强行实施的,要追究指挥者的责任。2.5制作、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批准而施工者,要对此
4、产生的事故负责。2.6 经同意作业,作业者违章发生事故的,由违章者负责;擅自作业发生的事故由本人负责;违章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的,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2.7违章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2.8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由有关领导负责。2.9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安全保卫科负责,因违反规定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2.10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的严重后果,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2.11对于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能够解决而未解决造成事故的,由该单位主管领导负责;所在单位无力解
5、决并已报告有关部门,五日以上仍未解决或无明确答复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误部门负责。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3.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2报告内容:3.2.1事故发生概况;3.2.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2.3事故的简要经过;3.2.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3.2.5已经采取的措施;3.2.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1生产安全事故资
6、料收集4.1.1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首先应抢救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4.1.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及致害物的位置等。4.1.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4.1.4证人材料搜集。4.1.5现场摄影。4.1.6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4.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4.2.1事故发生后,在抢救人员的同时,轻伤由部门分管领导指定专人,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公司安全保卫科。4.2.2发生重伤事故时,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分
7、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主管部门。4.2.3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由上级部门处理。本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负责配合。4.3事故的处理4.3.1凡发生事故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查处理。4.3.2未遂事故或轻微事故(包括一般性轻微工伤或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其它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主持调查处理,并将情况书面报告安全保卫科。4.3.3工伤事故的确认及执行标准按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由安全保卫科、人事教育科同有关单位及人员确定。4.3.4发生重伤、死亡、重大火灾等恶性事故,由局长(经理)组织安全保卫科、人事科等部门参加调查处理
8、,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书,报送上级主管部门。4.3.5凡发生事故后,在规定的时间无书面报告者,视为隐瞒事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者,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从严处理。4.3.6对防止或抢救事故的有功人员,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4.3.7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的大小、损失的多少、情节轻重、事故后的表现,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4.3.8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4.4事故调查 4.4.1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
9、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4.4.2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4.4.3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4.4.4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公司安委会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