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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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与乡镇*的关系 乡镇人民*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协助的关系,这是由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开展工作。 这种指导和协助的关系,是由村委会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村委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人民*的派出机构,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乡镇人民*对村委会的指导主要体现在:政策指导,即保证村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符合党的

2、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规定;组织指导,即指导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特别是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工作指导,即指导村委会依法办好各项工作,如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实生活看,村委会工作都离不开这种有效的指导,这是保证村民自治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村委会协助人民*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向村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按时完成上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布置的各项工作;及时向乡镇人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在乡镇人民*和村委会的关系问题上,关键在于乡镇人民*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要自觉地尊重和维护村委会的自治地位,对村委会的工作少一些行政命令和指手划脚,多一些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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