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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十不行为要求村干部“十不准”行为要求 为了进一步增强村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其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制定“十不准”行为要求如下: 1、 不准接受和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或在企业中非法领取报酬。 2、 不准在村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名义的回扣,无法拒收的,应当及时上交村党组织和上级纪委组织。 3、 不准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品、礼券等馈赠上级领导,或用公款大吃大喝、观光旅游等。 4、 不准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用村集体资金购买个人通信、交通工具。 5、 不准违反财务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用村集体财产为他人作贷款担保。 6、 不准拖欠村集体财产或借用、挪用村集体资产为个人及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7、 不准利用职权为家人或亲友在经商办企业、建房、土地承租、工程建设等事务中谋取私利。 8、 不准擅自决定村建设项目、企业承包和较大数额的财务开支。 9、 不准弄虚作假,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及其他利益。 10、不准参加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以及任何形式的赌博、封建迷信活动,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党员干部不准参与村民集体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