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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调委会职责制度村调委会职责制度 一、调解工作性质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调解工作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调委会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村委会、
2、居委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四、调解受理范围 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 五、调解工作程序 1、纠纷受理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 调解组织主动调解 2、调解准备 选定调解主持人 调查核实纠纷情况 拟定调解方案 3、实施调解 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双方当事人陈述 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 4、履行协议 自觉履行 督促履行 5、情况回访 了解情况 做好记录 六、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七、调解室纪律 1、调解参与
3、人应当衣着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2、调解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调解干部许可。 3、公民经调解干部许可,可以旁听公开调解的案件,但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和酗酒的人; 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4、对不遵守调解室纪律的调解参与人,调解干部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调解室。 八、纠纷当事人的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九、纠纷当事人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