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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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 皮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广州市皮革皮具行业中皮具加工企业内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皮革皮具行业中皮具加工企业内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226.12008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

2、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1999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AQ/T 9002200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使各生产经营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3、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经营状态,并能够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3.2安全绩效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3.3相关方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3.4资源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3.5事故隐患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等导致事故发生的潜在的危险因素。3.6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在本规范中是指车间、食堂、宿舍以及员工娱乐室等场所等。3.7供应商为企业提供原材料、设备设施及其服务的外部个人或团体。3.8承包商在企业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

4、件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团体。3.9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3.10事故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3.11危险、有害因素 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3.12危险、有害因素识别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3.13风险 发生特定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3.14风险评价 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过程。3.15变更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3.16隐患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3.17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5、4 一般要求4.1 基本原则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4.2 建立和保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4.3 评定和监督4.3.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4.3.2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自

6、评;自评后向有资质的外部评审机构申请复评。4.3.3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A级、B级、C级和不达标四个级别。4.3.4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按附录A执行。4.3.5 市、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5 核心要求5.1 安全管理5.1.1 方针目标5.1.1.1 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5.1.1.2 根据企业自身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按照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包括

7、生产、设备维护、仓储等在内的基层单位和部门的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5.1.2 机构设置 5.1.2.1 组织机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应建立从安全生产最高决策机构(或领导小组)至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生产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5.1.2.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必须聘任不少于1名专职或兼职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含安全工程师)或安全主任,或者委托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主任;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主任;从业人员超过5000人的,至少配备5名

8、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主任。5.1.3 安全生产职责5.1.3.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5.1.3.2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5.1.4 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企业自身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政府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投入。5.1.5 安全法律法规5.1.5.1 贯彻执行与本行业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规定要求,与法律法规、标准保持一致。5.1.5.2 进行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5.1.6 作业人员安全管理5.1.6.1 特种作业人员

9、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5.1.6.2 女工保护企业应根据劳动法规的要求,对女员工予以“四期”保护。5.1.6.3 未成年工保护5.1.6.3.1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雇用童工。5.1.6.3.2 雇用未成年工时,应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体检。5.1.6.3.3 未成年工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5.1.6.4 普通员工安全管理企业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个体防护用品和安全作业条件。5.1.6.5 工伤保险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5.1.7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5.1.7.1 动火作业企业应建立动火作业管理标准,对动火作业实施

10、许可证制度。5.1.7.2 临时用电作业企业应对临时用电作业许可制度,规范施工作业现场用电,确保安全。5.1.7.3 密闭空间作业企业应建立密闭空间作业管理标准,识别评估密闭空间作业风险,对密闭空间作业实施许可制度和监护制度。5.1.7.4 高处作业企业应建立高处作业管理标准,评估高空作业风险,并制定专项控制措施。5.1.8 信息沟通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传达、公布安全生产信息;企业应定期收集员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处理反馈;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向员工告知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5.1.9 相关方安全管理执行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

11、、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合格相关方名录和档案;不得将服务作业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与相关方签定的项目协议中,应规定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5.1.10 持续改进企业应根据绩效评定结果: 需要时,修改完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确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措施。 5.2 风险管理5.2.1 范围与评价方法5.2.1.1 企业应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和准则。5.2.1.2 企业风险评价的范围应覆盖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设施和过程。5.2.1.3 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有效、可行的

12、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5.2.1.4 企业应依据以下内容制定风险评价准则: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5.2.2 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5.2.2.1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5.2.2.2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5.2.3 风险控制5.2.3.1 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

13、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 应考虑: 可行性; 安全性; 可靠性。 应包括: 工程技术措施; 管理措施; 培训教育措施; 个体防护措施。5.2.3.2 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5.2.4 风险信息更新5.2.4.1 企业应适时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5.2.4.2 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5.2.4.3 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4、 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技术改造项目; 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5.3 文件与记录管理5.3.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3.1.1 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1)安全生产职责; 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安全生产信息沟通;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5)安全培训教育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7)风险评价;8)隐患治理;9)事故管理;10)消防管理;11)仓库安全管理;12)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13)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

15、业等;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15)相关方管理;16)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17)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1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19)应急救援管理;20)安全检查管理;21)自评等。5.3.1.2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5.3.2 操作规程5.3.2.1 企业应针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及设备,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 位。5.3.2.2 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5.3.3 安全生产记录管理企业应识别安全生产过程中所需的数据记录,并予以保存备查;企业的安全生产

16、记录应清晰、准确、及时、完整、有效。5.3.4 修订5.3.4.1 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5.3.4.2 规章制度修订后,企业应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学习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3.4.3 企业应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4 安全培训教育5.4.1 培训教育管理5.4.1.1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

17、划。5.4.1.2 企业应组织培训教育,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5.4.1.3 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5.4.1.4 企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5.4.1.5 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5.4.1.6 企业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5.4.2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5.4.2.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5.4.2.2 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

18、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5.4.3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5.4.3.1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5.4.3.2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5.4.3.3 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投产前,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5.4.4 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5.4.4.1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

19、合格后,方可上岗。5.4.4.2 企业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5.4.5 其他人员培训教育5.4.5.1 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应进行车间、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5.4.5.2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5.4.5.3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5.4.6 日常安全教育5.4.6.1 企业应通过宣传栏、告示板、班前会等方式宣传安全方面的知识,以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5.4.6.2 企业应通过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鼓励员工针对

20、安全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讨论,提出意见。5.5 设备设施管理5.5.1 特种设备5.5.1.1 企业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5.5.1.2 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5.5.1.3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5.5.1.4 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1次检查,并保存记录。5.5.1.5 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5.5.1.6 企业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

21、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企业应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5.5.1.7 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5.5.2 建构筑物5.5.2.1 企业的建构筑物应经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5.5.2.2 企业每月应对生产区域、办公、生活的建构筑物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主体结构、辅助设施、地面等项目。5.5.2.3 建构筑物存在明显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安排修缮。5.5.2.4 企业应在建构筑物的每层楼张贴楼房承载标识,所堆放的设备、物

22、料等不得超过层楼的承载量。5.5.2.5 不得在有生产车间或仓库的建筑内设宿舍或饭堂。5.5.3 工业梯台及防护栏杆5.5.3.1 楼梯以及防护栏杆的外型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以及明显的锈蚀等缺陷。5.5.3.2 楼梯以及防护栏杆的高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5.5.4 仓储设施仓储设施要求: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管理; 堆放易潮物品仓库的地面必须高于本区的基准面,并有防潮防雨淋设施; 易燃液体储罐应采取全埋地下式设置,并安装避雷及防静电装置; 易燃、易潮物资仓库应有防火、防潮设施; 原料仓、成品仓物料堆放高度不应过高,物料堆放牢固,不应有倾倒的风险; 存放布料、皮革等

23、易燃材料的库房不应采用白炽灯或者聚光灯照明,选择照明灯具时,灯具应有防护措施。仓储安全通道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保持畅通: 仓库安全出口按消防设计要求设置,工作期间不得上锁;物品堆垛应严格按有关要求堆放;需夜间作业的仓库原则上每个门口上方须装置应急照明灯; 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不得被占用; 安全通道门要符合消防设计要求; 易燃易爆危险品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存放,不得超量存放; 库区内应有明显的交通行驶、安全警示等标志。5.5.5 消防设施5.5.5.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5.5.5.2 企业应定期进行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器材设施有效。5.5.5.

24、3 企业应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5.5.6 电气设备5.5.6.1 变配电系统变配电系统应满足: 变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相邻配电室的门应双向开,高压配电间的窗门应装防护网,防护网的网孔尺寸应小于1010mm; 电气运行指示仪表显示正常,控制装置完好,操纵机构和联锁机构可靠; 设置有电气运行工作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电气操作工具完好可靠,有定期检测记录和标志。5.5.6.2 动力及照明配电柜(箱)动力及照明配电柜(箱)应满足: 动力及照明配电柜(箱)应按规范设有接地母排或接地端子,且与接地系统连接; 电器元件的接线端子与导线连接紧固,无过热烧损现象; 动力及照明配电柜(箱)内设置的导线应

25、有相序标志; 动力及照明配电柜(箱)内应无粉尘和油污污染; 动力及照明配电柜(箱)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回路名称。5.5.6.3 低压电气线路固定线路应满足: 线路架设位置、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线路导线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线路的保护装置符合设计要求; 线槽或桥架在电气不连贯处应装设电气跨接线,接地端子的连接导线与接地系统连接,并有接地标志; 线路导线绝缘保护完好; 线路相序、相色正确、标志齐全、清晰。临时线路应满足: 临时线路架设前应履行审批手续,设置的临时线路应有标识牌,超出使用批准期限的临时线路应及时拆除; 线路导线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导线应有护套软管保护; 临时线路应设有总控制

26、开关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每一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临时线路应设有与用电设备接地连接的接地保护导线,接地保护导线应与电网接地系统连接; 应保存有临时线路架设审批、架设和使用安全检查的记录,以及按审批时效拆除临时线路的记录。5.5.6.4 防爆电气易燃易爆场所或可能有易燃易爆突发的场所,应配备符合防爆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 应定期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时及时修理更换。5.5.7 机电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5.5.7.1 电焊机电焊机应满足: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电源线、焊接电缆绝缘保护层无破损; 焊机外壳应有接地端子,且应与接地系统连接; 焊钳绝缘可靠,夹紧

27、力好; 焊机电源线不得拖地跨越通道。5.5.7.2 气焊与气割设备一般安全要求: 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气瓶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的车上使用; 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运各类焊接与切割用气瓶; 气瓶应避免放在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击的地方; 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 留有余气需要重新灌装的气瓶,应关闭瓶阀,旋紧瓶帽,标明空瓶字样或记号;焊炬及割炬应满足以下条件: 焊炬、割炬气路通畅,射吸能力、气密性正常; 焊炬、割炬点火时应使用摩擦打火机、固定的点火器或其他适宜的火种; 焊炬、割

28、炬点火时不得指向人员或可燃物。软管及软管接头应满足: 输送气体的软管和软管接头应符合规定要求; 焊接与切割中使用的氧气胶管为黑色,乙炔胶管为红色。乙炔胶管与氧气胶管不能相互换用,不得用其它胶管代替; 禁止使用泄漏、烧坏、磨损、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软管。减压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减压器应经检验合格; 减压器无任何泄漏; 减压器在气瓶上应安装合理、牢固。5.5.7.3 手持电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 使用类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插座和开关线路应配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接地保护导线与接地系统连接; 定期检测手持电动工具的绝缘电阻值,应保存检测记录; 电源线必须用护管软线,无接头和绝缘层无破损; 电动工具

29、开关的规格与负载匹配。5.5.7.4 移动电气设备移动电气设备应满足: 移动电气设备的电源开关线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移动电气设备应设置接地端子,且与接地系统连接,绝缘电阻值应大于1M,应保存定期检测记录; 电源线应采用带有接地导线的三芯或四芯多股橡胶电缆,无接头,不跨越通道,绝缘层无破损; 防护罩、屏护、盖应完好、无松动; 移动电气设备应有安全识别标记。5.5.7.5 工业气瓶工业气瓶应满足: 工业气瓶外观无明显腐蚀,漆色标志正确; 工业气瓶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压力表应有定期检定合格标志; 工业气瓶放置应有防倾倒措施; 工业气瓶在工作场地应按限量存放量,与明火间距符合规定。5.5.7.6

30、 工业管道工业管道应满足: 压力管、蒸汽管道应有编号,漆色标志清晰,实际管道位置及流向与标记一致; 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 管道外观无明显腐蚀、无泄漏; 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5.5.7.7 空压机空压机应满足: 压力表有定期检定合格标志,铅封完整,工作状态指示正常,表盘上应标示出最高工作压力红线; 安全阀铅封完好,有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应定期对空压机进行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5.5.7.8 其它小型气动设备操作设备人员应接受培训,了解作业中的危害因素。气动设备的控制开关、工作部件、空气管道应保持完好。操作人员应根据需要,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作业完成后,不能使用气枪清洁工

31、作台面或者作业人员身上的灰尘。5.5.8 机械生产、加工设备5.5.8.1 生产用冲压设备操作设备人员应接受培训,了解冲压设备的危害因素。冲压设备的控制开关、工作部件、防护罩应保持完好。操作人员应根据需要,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由电力驱动的冲压设备应认真执行日常点检制度。5.5.8.2 针车针车的皮带防护罩应保持完好。针车的电源线应保持完好,不应该存在明显地破损、老化等情况。针车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清理马达、皮带轮等处的灰尘,防止因为过热而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5.5.8.3 其它缝纫用设备传动装置应有防护罩,且应保持完好。电源线应保持完好,不应该存在明显地破损、老化等情况。产生热量部位,如马达、皮

32、带轮等处的灰尘应及时清理,防止因为过热而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5.5.8.4 整烫设备5.5.8.4.1 企业应制定整烫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作业人员应清楚整套设备使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其控制要求。5.5.8.4.2 企业应针对整烫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降温措施,以保障作业人员的健康。5.5.8.4.3 需要使用锅炉提供蒸汽时,锅炉应设置在安全的区域,蒸汽管道应做好隔热措施,并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5.5.8.5 其它机械生产、加工设备5.5.8.5.1 机械生产、加工设备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a)机械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 b)机器的高温区、加工物抛射区、机器

33、运转或移动区等应设置防护装置;c)应设置防止作业人员肢体与切削装置接触的防护装置;d)应设置防护装置防止作业人员肢体进入机器工作危险区;e)应设置防止运动的机器发生碰撞的防护装置;g)对可能过度释放如噪声、粉尘、有毒气体、射线、电磁干扰、冲击、振动或其它有害因素的机器,应设置防护装置;h)对因工艺和材料因素可能产生异常燃烧和爆炸的状况,应设置监测装置和联锁保护装置;i)机器电气系统应设置总电源开关,状态完好;j)电气安全应符合标准GB 5226.12008中关于直接防护和间接防护的规定;k)对可能因材料失效导致发生事故的机器零部件,应按规定周期进行定期检测;l)对机器可能发生的控制失效,应设置

34、冗余系统保护装置。5.5.8.5.2 企业应针对机械生产、加工设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教育员工作业中正确遵守。5.5.8.5.3 企业应建立机械生产、加工设备日常点检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对设备进行日常点检工作。5.5.9 机动车辆管理必须严格按公安、交通部门要求建立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和档案,车辆定期维护保养,对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车辆考评要求; 车辆整洁、资料齐全; 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要求。5.5.10 辅助生产设施5.5.1

35、0.1 宿舍安全管理5.5.10.1.1 如有提供宿舍给员工,应保证员工有足够的空间;一般情况下,每间宿舍内住宿员工不应超过8人。5.5.10.1.2 企业应在宿舍内设置足够的卫生间和浴室设施;应能在冬天提供热水设施给予员工。5.5.10.1.3 宿舍应保持清洁,状态应维持良好。5.5.10.1.4 企业应制定宿舍管理规定并张贴,应每月对宿舍的管理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宿舍干净、整洁、安全、卫生。5.5.10.2 食堂安全管理5.5.10.2.1 企业设置的食堂应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应该定期进行体检,并持有健康证。5.5.10.2.2 应建立食堂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要求,每月对食堂的卫生情况

36、进行检查。5.5.10.2.3 食堂卫生状况应良好,应有灭蝇措施,有餐具消毒设施,餐具应有卫生防护措施。5.5.10.3 洗手间5.5.10.3.1 为作业人员配备数量足够的洗手间,并男女分隔。5.5.10.3.2 洗手间卫生状况良好,有安排专人清洁,有定时进行检查。5.5.10.3.3 洗手间应配备洗手液、香皂等洗手设施。5.5.10.4 饮水设施5.5.10.4.1 应在生产场所以及宿舍为员工提供饮水设施。5.5.10.4.2 提供的引用水应干净卫生,应配备柜子,方便员工存放饮水杯。5.5.10.4.3 不应将饮水机等设置在洗手间内或者门口。5.6 作业环境 5.6.1 安全标志5.6.1

37、.1 企业应根据作业现场的危害特性以及管理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5.6.1.2 企业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其了解安全标志的要求。5.6.1.3 企业应对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发现破损、老化、标识不清晰等情况时,应及时维修更换。5.6.2 通风企业应识别需要重点关注的需要采取通风设施的区域,并配备必要的通风空调措施,这些区域包括: 密闭或通风不畅场所; 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 易滋生细菌、病菌的场所。5.6.3 照明5.6.3.1 企业保证作业场所内需要的照明满足国家相关标准。5.6.3.2 企业应针对照明与能见度设备、设施每月进行检查,发现存在缺陷时,及时进行维护与处

38、理。5.6.3.3 企业应建立应急照明设施清单,对应急照明应定期进行试验,确保可用性。5.6.4 温度5.6.4.1 企业应保证作业现场的温度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高温季节,应在生产车间装设温度计,并每日登记温度。5.6.4.2 当作业场所温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时,企业应采取必要的调温措施,防止对员工的健康照成伤害。5.6.5 通道企业应保持作业通道畅通: 厂区、车间及仓库的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车间及仓库物品放置符合安全要求,不得超高堆叠; 生产设备、设施、通道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全要求,或采取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措施。 5.6.6 地面生产车间以及作业场所地面应满足安全要求: 厂区、车间及仓库

39、的地面应无积水、污垢、油污,且应有防滑措施; 在员工可能到达的梯口、升降口、漏斗口设置安全防护拦栅。5.6.7 消防管理5.6.7.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具备与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消防知识。5.6.7.2 企业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使其了解必要的消防知识。5.6.7.3 新、改、扩建(含项目用途变更)等建设项目须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项目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经营。5.6.7.4 安全出口、楼梯口、层间异位和前室的楼梯间必须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车间、仓库地

40、面必须设置疏散指示箭头;生产场所以及宿舍必须张贴火灾紧急疏散示意图;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20m,箭头指向通往最近的安全出口的方向。5.6.7.5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5.6.7.6 企业应建立志愿消防队组织;成员数量不少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装备,定期进行灭火训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增强火灾扑救的能力。5.6.7.7 企业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消防灭火疏散演练;有宿舍的企业,也应针对宿舍组织不少于两次消防灭火疏散演练。5.6.7.8

41、 企业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设置位置应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不能埋压、遮挡灭火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5.7 危险化学品管理5.7.1 一般要求5.7.1.1 企业应从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危险化学品。5.7.1.2 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清单以及MSDS。5.7.1.3 企业应针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运输、储存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知晓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5.7.2 危险化学品使用5.7.2.1 作业现场使用的化学品应使用专门的容器盛装,并有明确的标签。5.7.2.2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应在适当的位置张贴危险化学品的危害信息

42、。5.7.2.3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通风、隔离等措施。5.7.2.4 企业应为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5.7.2.5 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应适量。使用完或下班时,应该将危险化学品放置在专门的柜子或者托盘内,防止泄露。5.7.3 危险化学品储存5.7.3.1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仓库或者区域,以存放危险化学品。5.7.3.2 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或者区域的建筑结构、电气、通风、室内温度、消防设施设置,以及危险化学品贮存量等应符合GB 156031995、GB 179141999、GB 179151999和GB179161999的规

43、定。5.7.3.3 企业应该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配备MSDS等资料。5.7.4 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应作为有害废弃物,严禁随意丢弃。5.8 职业危害 5.8.1 职业危害监测每年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在职业危害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 安排在职业危害场所中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企业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5.8.2 职业危害防护5.8.2.1 职业危害因素告知5.8.2.1.1 企业应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

44、解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危害因素的危害特性,以及采取的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5.8.2.1.2 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存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5.8.2.2 作业现场防护5.8.2.2.1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5.8.2.2.2 企业作业场所应符合GBZ 12010、GBZ 2.12007。5.8.2.2.3 企业应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5.8.2.2.4 企业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

45、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5.8.2.2.5 企业应对与职业健康有关的防护设施。例如通风、照明、调温、粉尘吸收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损坏时及时更换。5.8.3 劳动防护用品5.8.3.1 企业应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5.8.3.2 企业应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5.8.3.3 企业应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5.9 事故与应急管理5.9.1 事故报告5.9.1.1 企业应明确事故报告制度和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按规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5.9.1.2 企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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