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法律法规宣传资料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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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法律法规宣传资料之林业法律法规 宣传资料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

2、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 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

3、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 至5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

4、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 四川省绿化条例 第三十一条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严禁损伤砍伐和移栽;国家和省公布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必须严加保护,禁止采伐、移栽。 1 第三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的,必须制定移栽方案,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采集证、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

5、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

6、行为“情节严重”: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

7、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聚众哄抢林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2 林业法律法规 宣传资料之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每年十月为四

8、川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每年四月的第一周为四川省爱鸟周。每年三、四、五、六、七月为全省禁猎期,但经国家批准的狩猎场除外。 第十七条 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必须经县级人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州人民*或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猎捕证。猎捕证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十一条 严禁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及其猎捕工具,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9、;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追缴二至五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臵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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