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并购前的尽职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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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公司并购前的尽职调查报告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律师事务所非诉字第 目录 一、导言 1、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 2、简称与定义 3、尽职调查的手段与方法 4、尽职调查的前提 5、尽职调查报告的限制 6、本报告的结构 二、正文 1、公司主体情况介绍 2、公司征地的背景 3、被征地块状况描述 4、公司征地成本构成 5、公司对村征地成本明细 6、土地征用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参考文献 7、土地征用涉及的相关文件及协议 三、尾部 本所律师要求 四、附件 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票据 导言: 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 有关深圳市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是由本所根据先生的委托,基于先生与深圳市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初

2、步达成的公司股权收购意向,在本所收到深圳市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该公司设立、对外合同及内部管理等文档资料基础上进行的。 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 指由律师事务所于年月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 指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本所律师”或“我们”指律师事务所法律尽职调查律师。 “公司” 指深圳市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一家在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公司,注册号为。 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所有关于参见

3、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某一部分。 尽职调查的方法: 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如下: 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与公司有关公司人员会面和交谈; 向公司询证; 参阅有关*机构公示的信息; 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就公司的主体情况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相关资料。 尽职调查的前提: 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公司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工商部门所存档的资料与公司的实际资料相符;

4、有关文件及陈述和说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也无任何应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对本次收购的合法成立、存续、数额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 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年月日公司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及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根据本所与先生签署之委托合同的约定,按照先生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以截至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的。 尽职

5、调查报告的限制: 本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尽管本所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资料和财务报表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方面的人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此相关机构可能与本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判断存在差异。本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 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使用人针对本项调查报告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其自己的独立判断。 本报告的结构: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尾部、附件四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

6、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以及对关键问题的摘要;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就九个方面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尾部内容为本所律师要求,就本报告的作用作最后的强调与建议;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文本。篇二:关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关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致: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贵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贵公司拟实施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下称“该项目”),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的主体设

7、立、历史沿革、存续状况,主要财产,主要债权和债务,税费,劳动与社保,诉讼、仲裁、争议和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基于此,我们依法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导 言 一、 目的 本报告的目的,主要在于协助贵公司在实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过程中,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尽量全面地做出法律方面之分析及了解,以帮助贵公司依法进一步针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作出决策。 二、 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指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关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指*律师事务所。 “本所

8、律师”或“我们”:指*律师事务所本次律师尽职调查的经办律师。 “目标公司”或“公司”: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i 尽职调查报告 “yh-j1 地块”:指广州经济开发区永和经济区 yh-j1 地块。 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某一部分。 三、方法与限制 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如下: 1、通过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阅、调取相关档案资料; 2、至目标公司收集相关文件、资料与信息; 3、要求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主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4、与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有关人员会面和交谈; 5、至现

9、场实地察看; 6、参阅其他中介机构的信息; 7、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四、假设 本报告基于下述假设: 1、所有目标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 2、所有目标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 3、所有目标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4、所有目标公司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 5、所有目标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除非另外说明,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

10、信息和数据是截止到本报告出具之日目标公司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信息 五、适用法律 ii 尽职调查报告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以截止到报告日所生效和适用的以下中国法律为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六、本报告的结构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结论、声明和附件五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报告的目的、调查的方法;在报告的正文部分,我们就包

11、括目标公司的设立与存续,目标公司的经营资质,目标公司主要财产、主要债权和债务、税费、劳动与社保、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在报告的结论部分,我们主要对本次尽职调查的结果、法律分析意见中可能对本收购项目产生影响的相关事项,对贵公司作重点结论性的提示;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我们调查收集到的目标公司相关资料及文本。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iii 尽职调查报告 正 文 一、 目标公司设立与存续相关法律

12、事项 根据目标公司向我们提供的目标公司工商登记备案文件资料,我们对目标公司所涉之主体相关法律事项作出如下陈述: (一) 目标公司的设立及法律评价 1、目标公司的设立 (1)2006 年 5 月 8 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粤名称预核内字2006第0600029028 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林浩、林铭、林丹、林杰出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住所设在广东省,设立的公司名称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 2006 年 5 月 10 日目标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目标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总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林浩出资 230 万元,占注册资本 23%;林铭出资 230万

13、元,占注册资本 23%;林丹出资 230 万元,占注册资本 23%;林杰出资 310 万元,占注册资本 31%。均为货币出资。公司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企业投资管理策划;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信息咨询;批发和零售贸易。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 2006 年 5 月 10 日的目标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任职证明,全体股东同意选举林杰担任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林丹为公司监事。 (2)根据 2006 年 5 月 10 日委托书及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 23 号

14、 22g 房的承租场地作为目标公司办公场所,期限为 XX年 3 月 28 日至 2008 年 3 月 28 日。 (3)根据广州灵智通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6 年 5 月 11 日出具的南智会证字(2000)第 31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6 年 5 月 11 日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筹) 尽职调查报告已收到全体股东缴交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0 万元。其中:林浩以货币出资 230万元,占出资比例 23%;林铭以货币出资 230 万元,占出资比例 23%;林丹以货币出资 230 万元,占出资比例 23%;林杰以货币出资 310 万元,占出资比例 31%。 (4)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

15、理局(下称“省工商局”) 2006 年 5 月 16 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2291064),目标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杰;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 23 号 22g;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及其管理、策划;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室内装饰及设计(持有效资质经营);建筑工程技术服务(涉及专项审批的持有效批准文件经营)及其信息咨询;批发和零售贸易(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持有效批准文件经营)。营业期限自 2006 年 5 月 16 日至长期;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2、法律评价 (1)目标公司成立时的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16、;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且在依法约定时间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足,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股东共同制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具有公司名称及住所。 (2)根据目标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目标公司于 2006 年 5 月 16 日成立。 由此,我们认为:目标公司的设立符合目标公司设立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为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 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及法律评价 1、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 根据目标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目标公司从设立至今,其历史沿革如下: (1)2006 年 6 月 9 日,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

17、 根据 2006 年 6 月 9 日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目标公司各股东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1000 万元变更额为 6000 万元,其中林杰由原来出资 310 万元增加至 1860 万元,林浩、林铭、林丹分别由原来出资 230 万元增加至 1380 万元。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尽职调查报告 根据 2006 年 6 月 9 日的目标公司章程修正案,针对本次变更,各股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了修改。 2006 年 6 月 13 日,广州华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华天验字2006第 ht0556 号),验证截至 2006 年 6 月 12 日止,目标公司

18、已收到股东林杰、林浩、林铭、林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50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针 对 上 述 变 更 事 项 , 省 工 商 局 已 核 发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4400002291064),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6000 万元。 (2)2006 年 7 月 11 日,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636 万元 根据 2006 年 6 月 28 日的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目标公司各股东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6000 万元变更为 8636 万元,其中林杰由原来出资 1860 万元增加至 2677.16 万 元,林浩、林铭、林丹分别由原来出资

19、 1380 万元增加至 1986.28万元。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根据 2006 年 6 月 28 日目标公司章程修正案,针对本次变更,各股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了修改。 2006 年 7 月 3 日,广州华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华天验字2006第 ht0752 号),验证截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止,目标公司已收到股东林杰、林浩、林铭、林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636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针 对 上 述 变 更 事 项 , 省 工 商 局 已 核 发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4400002291064),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

20、变更为人民币 8636 万元。 根据省工商局 2006 年 7 月 11 日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核变通内字2006第 0600066466 号),省工商局对前述变更事项予以核准登记。 (3)2011 年 4 月 28 日,变换注册号 根据省工商局 2011 年 4 月 28 日注册号变换证明,经省工商局核准,目标公司注册号由 4400002291064 变更为 440000000093178。 针对上述变更事项,省工商局已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已变更为440000000093178。 (4)2012 年 4 月 23 日,股权转让 尽职调查报告 根据 2012 年 4 月 16 日的股

21、东转让出资合同书,林杰将原出资 2677.16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31%)全部转让给林美贤,转让金 2677.16 万元。 根据 2012 年 4 月 16 日的股东会决议,目标公司股东同意林杰将其占公司注册资本 31%共 2677.16 万元的出资转让给林美贤。 根据 2012 年 4 月 16 日的目标公司章程修正案,针对本次股权转让,各股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了修改。 根据省工商局 2012 年 4 月 23 日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核变通内字2012第 1200008487 号),省工商局对前述变更事项予以核准登记。 2、法律评价 从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结果,以及目标公司

22、针对各次变更事项所签署的基本文件来看,目标公司的上述变更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目标公司的存续及法律评价 1、目标公司的存续 根据 2012 年 11 月 23 日省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以及目标公司目前持有的省工商局 2012 年 4 月 23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显示,目标公司的现状登记情况为: 注册号:440000000093178; 名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杰;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 23 号 22g; 注册资本:人民币 8636 万元;实收资本:人

23、民币 8636 万元;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企业投资管理策划;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信息咨询;批发和零售贸易; 成立日期:2006 年 5 月 16 日; 尽职调查报告 经营期限:长期。 所属行业:投资与资产管理; 企业目前状态:登记成立; 核准日期:2012 年 4 月 23 日; 最后一次年检时间:2012 年 4 月 6 日; 投资者名称:林美贤,认缴、实缴出资额 2677.16 万元人民币,比例 31%;林浩、林铭、林丹分别认缴、实缴出资额 1986.28 万元人民币,比例 23%。 2、法律评价 根据目标公司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并结合目标公司向

24、我们提供的前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我们认为目标公司目前合法有效存续。 (四) 目标公司股权持有人及股权负担 1.目标公司股权持有人分别为: 林美贤,身份证号码为 440524196003266929,持有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自 2005 年 4 月 20 日至 2025 年 4 月 20 日,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街 24 号 401 房,持有目标公司 31%的股权。 林浩,身份证号码为 440106198501154019,持有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自 2005 年 4 月 20 日至 2025 年 4 月 20

25、 日,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街 24 号 401 房,持有目标公司 23%的股权。 林铭,身份证号码为 440106198612254012,持有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自 2005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7 日,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街 24 号 402 房,持有目标公司 23%的股权。 林丹,身份证号码为 440106198302284021,持有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自 2005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7 日,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街 24 号 402

26、房,持有目标公司 23%的股权。 2.根据目标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23 日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初步文件资料清单的资料提供说明,以及目标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17 日向本所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 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目标公司自成立至 2013 年 1 月 17 日,公司股权未设臵第三方权利(包括质押、担保等)。 3.法律评价 目标公司股权持有人共 4 位自然人,其住所均在中国境内,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至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出具之日,目标公司股权上未设臵第三方权利负担。 (五) 目标公司治理情况及法律评价 1、股东会 目标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目标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27、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代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篇三:关于资产收购尽职调查报告 关于资产收购尽职调查报告 企业的扩张通常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通过引进投资者的方式增资,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

28、或者风险投资者;二是通过并购的方式,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而第二种方式由于实行周期相对较短,成本较低,成为企业扩张的常见方式。 企业并购是项复杂的法律工程,并购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其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了解的程度是众多决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投资者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这样的调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资者自己能够独立完成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其内容通常包括委托律师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委托财务咨询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经营

29、能力、经营状况、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委托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技术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委托环境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所涉及的环境保护事项进行评价,等等。 在实践中,这些调查被通称为“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公司并购本身是一种风险很高的投资活动,在设计与实施并购时,一方面要利用其所具有的缩短投资周期、减少创业风险、迅速扩展规模、弥补结构缺陷、规避行业限制等优势,同时也要注意存在或可能存在一系列财务、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规避。因此,在风险管理的实践中,尽职调查中的法律尽职调查成为公司并购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必要性 由于中国的公司并购市场尚处于初级市场阶

30、段,市场规则的完善性、市场参与者的成熟程度、监管方式的先进程度等等诸多要素都有着初级阶段的明显特征。在这种不成熟的并购市场体系下,收购方通过并购的方式进行企业规模与市场份额的扩张,其风险因素更需要在试水之前进行全盘的规划。对于收购方而言,公司并购最大的风险来源与收购方对出让方和目标公司的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最终演化的风险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并购当中的陷阱债务黑洞的陷阱、担保黑洞的陷阱、人员负担的陷阱、无效乃至负效资产的陷阱、违法违规历史的陷阱、输血成本超过承受极限的陷阱等等。 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对目标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法律评价,其内容主 要包括查询目标公司的设立情况、存续状态以及其应

31、承担或可能承担的具有法律性质的责任,目标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并购是否得到了相关的批准和授权、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是否合法、目标公司章程是否有反收购条款、目标公司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否有瑕疵、目标公司合同的审查、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目标公司有无正在进行的诉讼及仲裁或行政处罚及知识产权的审查等。 它由一系列持续的活动组成,不仅涉及到公司的信息收集,还涉及律师如何利用其专业知识去查实、分析和评价有关的信息。 这些法律方面的关键问题对并购产生极大影响,而成功的法律尽职调查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改变收购方与出让方或目标公司信息不对称的不利状况,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法律尽职调查明确存在哪些风险和法

32、律问题,买卖双方可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收购方可以主动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从而为实际进行收购活动奠定成功基础。 但是在并购实践中,一些初涉并购的投资者或者目标公司对于尽职调查却认识不够,忽视并购活动中前期准备工作的重要性,甚至出于利益诱惑或机会成本的考虑彻底放弃规范专业的尽职调查。有些投资者盲目自信,仅凭自己对目标公司的了解以及感觉就作出最终的决定,结果步入地雷阵。有些目标公司的管理者不理解尽职调查对于投资者的重要性,也不理解尽职调查对于促成交易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抵制或者消极不配合的态度。正是这些不良做法或行为方式导致本可以通过尽职调查剔除的风险变为现实的不可挽回

33、的错误,从而构成并购市场上一个又一个令企业家扼腕叹息的失败案例。 二、进行尽职调查的目的 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首先在于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对买方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并购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所在国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目标公司过去财务帐册的准确性;购并以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相关资产是否具有目标公司赋予的相应价值;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义务。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就是风险管理。 其次,法律尽职调查可以使收购方掌握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 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

34、卖方通常会对这些风险和义务有很清楚的了解,而买方则没有。因而,买方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买方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 第三,法律尽职调查,还可以了解那些情况可能会给收购方带来责任、负担,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决。买方通过法律尽职调查,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买方需要有一种安全感,他们需要知晓所得到的重要信息能否准确地反映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债务情况。 总之,法律尽职

35、调查的目的就在于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以及尽可能规避风险,实现并购利益最大化。 三、法律尽职调查的程序 因项目的性质、规模、参与主体的数量及复杂程度等不同, 法律尽职调查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的。其基本程序如下: 买方和买方指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特聘专项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 买卖双方签署“意向书”; 由买方、买方的律师与卖方律师签署“保密协议”; 买卖双方签署“并购框架协议”; 买方律师起草“调查目录”, 卖方律师协助卖方准备资料; 买方律师将其准备好的调查目录经买方确认后

36、发至卖方; 查收收到卖方资料后,做资料清单, 由双方代表签字;正本由买方保管; 买方律师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律师进行所收资料的研究、起草第一次“尽职调查报告”; 如买方有要求, 可作一次初步调查结果的报告会;听取买方的意见; 查收第二次资料,由双方代表签字; 买方律师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律师进行所收资料的研究、起草第二次“尽职调查报告”;可同时安排律师进行核证;安排面谈; 总结报告。 四、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和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在公司并购活动中,并购方一般都要根据被并购方的情况,结合本次并购活动的目的、方式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并购策略、并购程序。在一项常规的公司并购活动中

37、,就可能涉及包括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土地法、税法、劳动法、保险法、环保法、产品质量法、知识产权法等几乎所有的和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结合并购方式是公司兼并还是公司收购;在公司收购中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被并购方是否是上市公司,是否有国有股权等情况,相应的并购策略、并购程序的差别都会很大。 法律尽职调查一般需开展下面六大方面的工作:1、对目标公司合法性和发展过程的调查;2、对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的法律调查;3、对目标公司或有负债的调查;4、对目标公司规章制度的调查;5、对目标公司现有人员状况的调查;6、对目标公司各种法律合同的调查。上述六大方面工作的每一方面又都可以列出具体的调查细目和

38、子细目。目前的公司并购主要是以善意并购的形式出现,在并购双方相互配合的情况下,并购方可列出详细的、需被并购方提供的法律文件清单,并在被并购方移交时双方具体签收。 、对目标公司合法性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质是否合法,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调查:一是其资格,即目标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二是其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如建筑资质、房地产资质等。对目标公司发展过程的调查,主要对目标公司的背景和目标公司所处行业的背景进行尽职调查。 、对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目标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等资料是否有“水份”,主要是核实目标公司的各项财产的权利是否有瑕疵,是否设

39、定了各种担保,权利的行使是否有所限制等。其次是审察目标公司的各项债权的实现是否有保障,是否会变成不良债权等。 、对目标公司或有负债的调查主要是对目标公司未列示或列示不足的负债, 予以调整。目标公司的很多可能的负债在尽职调查时可能是不确定的,比如目标公司,或其任一子公司、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正在面临的或可能面临的重要诉讼、司法程序、*调查等,目标公司是否有责任、责任的大小等,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可能都不确定,调查的目的就是尽量将它们定性、定量。并且还应分析各种潜在的可能负债,通过一定方式尽量予以规避。 、对目标公司规章制度的调查。在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一般包含有有关公司业务办理程序的信息,律师应注意章

40、程的修订程序,公司股东、董事的权力,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通过程序等相关信息。以确信对本次收购交易而言,不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或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程序上的障碍,确保本次收购交易的合法、有效,避免今后争议的发生。 、对目标公司人员状况的调查则主要是核实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合法。目标公司的人员素质如何,目标公司是否对重要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是否建立了的相应机制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还有目标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一些劳动合同可能会对此次并购制成影响,甚至形成障碍,直接影响了并购目的的实现,这些都需要在尽职调查时充分注意到,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以上各项调查都将涉及对目标公司各种法律

41、合同的审查。 总而言之,通常情况下,法律尽职调查应囊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基本情况; 与*机构审批、行政处罚有关的文件; 财务、会计、审计、担保等; 资本增减;有形资产; 不动产; 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重要合同、文件; 对外投资状况; 人事及劳动;知识产权;保险;税务;环境;公司的股东情况和股权变更情况; 其他。 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 律师根据并购交易的需要,设计了相关的调查项目,通过对方提供、到有关部门查寻、实地调查等方式,收集到相关资料,并进行了相应的审查后,应制作尽职调查报告。该报告应全面反映律师调查工作内容,并对调查收集的资料进行全面客观的法律判断。对发现的新问题,必要时可通过恢复前期调查的方式予以解决。调查报告应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一一列示,重要问题应说明此问题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影响、可行的解决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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