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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建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行政法改革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一、“效劳型政府”的概念和特征(一)效劳型政府概念的提出“公共效劳”的概念是由20世纪初期的法国学者莱昂狄冀在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理论框架下提出的,“公共效劳”是现代公法的根本概念,也是现代国度的根底。莱昂狄冀提出的“公共效劳”理论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的推行和讨论,从而树立并构成了关于公共效劳的一整套理论体系。在中国,“效劳行政”概念的提出阶段大致是1995到1997年间。2004年3月国务院公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施行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持之以恒的努力,根本完成建立法治政府的目的。温家宝总理最早于2004年提出了建立“效劳型政府”的
2、目的,接着,从中央到中央的各级政府,开启了一系列树立“效劳型政府”的政府变革热潮。在此过程中,各级政府和行政机构以“为人民效劳”的思想为指导,改动政府职能、强化效劳认识,不时进步工作效率,为民众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效劳,逐渐树立了一套公平、公正、公开的效劳体制。(二)效劳型政府的内涵相关于传统意义上的管控性政府而言,效劳型政府是一种新的政府理论概念。效劳型政府的基本任务是提供公共物品和更好的做好公共效劳,各级政府一切活动的基本动身点和落脚点均为为公共利益效劳,并且应该不时地创新政府效劳和管理的方式,以进步其公共效劳的程度和才能。从行政学和政治学相分离的角度来看,具有中国特征的效劳型政府就要坚持以人
3、为本,以人民的利益为基本动身点,以社会和群众的需求为指导,把管理公同事务和为民效劳作为其基本职能,以完成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开展作为其基本任务。(三)效劳型政府的根本特征1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是建立效劳型政府的中心指导理念。我国宪法对我国政府的效劳形式的根本理念和价值诉求给予了明白的规则:“一切国度机关和国度工作人员必需依托人民的支持,经常坚持同人民的亲密联络,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倡议,承受人民的监视,努力为人民效劳。”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以人民的基本利益为本,时时辰刻都把人民的基本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政府不管做什么都要坚持以人民的利益为基本,处处为人民着想,尊重人民的意愿,满足人民的
4、需求,一心一意为人民效劳。2坚持合理分权分权思想最先是由西方国度提出的,随着全世界新行政管理形式的推行,该思想也对我国政府的效劳形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开展,政府在管理社会的过程中曾经不能充任全能政府的角色,这主要是由于政府的才能是有限的。效劳型政府的基本职能是社会管理和效劳,其主要工作是停止管理和监视,确保人民的利益得到很好的维护,因而一些细节的效劳工作能够经过制定和施行相关政策分包给外部机构,降低政府的管理本钱。经过恰当的分权,能够更好的实行政府为民效劳的职责,完成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减轻政府的压力。分权还要对各级政府的主要内容停止良好的划分,防止权利的过火集中,使各级政
5、府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可以更好的展开本人的工作,如:中央与中央政府之间、上下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部门内部之间的权利分配等等。3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断以来都是政府行政法的根本准绳,在经济社会高速开展的背景下,树立效劳型政府更要据守依法行政的准绳,法治是效劳型政府建立的根底和保证。效劳型政府要在法律规则的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则行使其职权,管理社会的公同事务,国度各级行政工作人员的各种行为都要严厉依照法律的规则,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实行其职责,任何人违背了法律规则,都要依照相应的惩罚条例对其违法行为担任。依法行政能够有效完成效劳型政府廉洁高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行政能够有力保证效劳型政府行政公开,完
6、成社会公平公正。依法行政能够积极协助效劳型政府整合资源、为公众提供优质效劳。只要依法行政,才干标准政府提供各种效劳中的各种行为,防止随意客观性,不时进步行政效劳的质量和程度。二、效劳型政府形式下行政法的变革与变卦效劳行政在效劳型政府形式下曾经成为公共行政的重要内容,这也使得行政法内容也要依照政府行政形式停止相应的调整。(一)依据效劳型政府的职能变卦调整行政法理念我国目前的行政法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展起来的,是一种具有次序行政特征的行政法。效劳型政府的根本职能曾经不只仅局限于保证和维护市场竞争的效率与平安,更要担当起保证人民的根本生存条件、提供各种公共效劳以及社会开展所必需的根底设备等多种职责。
7、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和理念也要随着效劳型政府的行政理念的转变而做出相应调整。首先,效劳型政府形式下的行政法价值取向要统筹行政权利的管控和公共效劳双重职能,行政管理的方式和办法要有所创新。然后,行政法根本理念应由原先的权利本位理念转变为权利与权益均衡根底上的权益本位理念,愈加倾向于维护公民的根本权益,增强对政府行政权利的监视和控制。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的基本利益为动身点和落脚点,坚持执政为民、一心一意为人民效劳,合理应用人民赋予的权利来更好的为人民提供各种效劳。行政法律制度一方面要经过各种方式和程序保证效劳型政府的合法性,另外还应设置一定的标准制度来保证其可以更好的完成理性开展。(二)逐渐健全行
8、政法内容,完善行政法运转机制效劳型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其依法行政的前提就是要确保有法可依,完善的行政立法机制和程序是确保效劳型政府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是司法机关对效劳型政府停止行政监视的必要工具。因而,不时完善行政法的立法机制和程序,不时进步行政立法质量,不时健全行政法制的详细内容是建立效劳型政府的重要保证。变革目前行政法的运转机制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例如立法的体制和程序需求变革,行政立法的质量需求进步;要树立健全行政立法中的听证、普遍听取意见制度;要从实践动身变革、完善现行行政法体系中的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从而制定、公布新的行政法律文件;要不时增强国度权利机关在推进行政法制建立中
9、的指导、保证作用等等。总的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标准效劳型政府的权利和义务效劳型政府作为一个积极行政的政府,其具有许多行政权利,也需求实行更多的义务,其权利和义务都应遭到法律的明白限制,以防止权利收缩、公共资源配置不公对等现象的发作。行政立法内容应精确肯定政府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该范围应当被限定在社会和公众合理的公共效劳之内,并且要在全面、谐和、可持续的前提下与可以提供的资源坚持适度均衡,从而确保其在职责范围内可以更好的为人民提供各种效劳。2设定效劳型政府的运转规则行政法律制度应该肯定效劳型政府的运转原则来确保行政法律制度可以肯定行政效劳的界线、构成良好的行政效劳次序、提供预期和营造良
10、好的法律环境等多种功用。在我国,行政法之下的效劳型政府运转应当遵照公平性、透明性、连续性和顺应性等规则。在效劳型政府的运转过程中,公平性规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给予全民普遍的关心,运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效劳;(2)恰当的向弱势群体倾斜;(3)对等的看待每个公民。在效劳型政府的运转过程中,透明性规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除法律规则的除外,政府在提供各种公共效劳过程中一切的关于公共效劳信息都应对公众予以公开,让公众知晓,进步政府行政的透明度;(2)完成行政过程透明,让民众可以精确、细致地理解政府提供公共效劳的每个环节、程序以及方式;(3)行动开放化、透明化,在提供公共效劳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
11、停止互动,而不是双方面封锁式的操作。在效劳型政府的运转过程中,连续性规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详细制度标准促使政府实行其法定义务,使政府不能草率实行提供各种公共效劳的应尽义务;(2)确立标准和准绳,非经合理程序不得中缀、变卦公共效劳;(3)树立保证机制确保政府提供公共效劳机制运作畅通;(4)维护公众的信任利益。在效劳型政府的运转过程中,顺应性规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公众的公共效劳需求为导向,不时进步效劳型政府的才能和程度;(2)定期评查或评价政府各方面的公共效劳内容和程度,调整不相顺应的效劳内容;(3)及时理解和控制社会以及公众的各种效劳需求以作出相应的反映。3完善效劳型政府的
12、侵权赔偿机制与以往状况不同的是,效劳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为民众提供各种公共效劳,而不是损害民众的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效劳型政府在行使其行政职能的过程中不会发作损害民众利益的状况,因而,当效劳型政府在行使职能过程中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时,人们常常容易疏忽行政相对人权益遭到损害后的赔偿与救济。和传统状况相同的是,效劳型政府的侵权行为也是不可防止的,可能会发作的状况有:(1)政府没有依照法律规则,为民众提供给该实行的某项公共效劳的义务;(2)由于政府某些方面的缘由,如实行某项公共效劳义务的方式、次第或时效等存在不当情形状况发作时,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的公共效劳并没有依照法律预设的情形完成;(3)政府没
13、有依照法律规则实行其应尽的义务为公众提供某些公共效劳,致使公众的公共效劳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政府侵权以后就要对行政相对人停止赔偿和救济,这是现代社会的普遍共识。行政法之下的效劳型政府必定是一个对本人行为担任任的政府。行政法要提供一个私权益和公共权利之间可以完成良好沟通来共同协商处理问题的平台,发挥效劳型政府的优点,抛弃政府效劳过程中的各种弊端。对效劳型政府来说,首先应做好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各种侵权状况的发作,一旦侵权状况发作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各种主动措施停止弥补。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关键是要创立和完善权益补偿机制,当其合法权益遭到进犯后,允许民众经过各种法律途径有效维护本身的利益。综上所述
14、,肯定效劳型政府的法定权利及义务、设定效劳型政府的运转规则、完善效劳型政府的侵权赔偿机制分别属于实体法律制度、程序法律制度、救济法律制度的任务,三者共同搭建起效劳型政府的法制框架,才干使效劳型政府的理论在行政法的标准之下理性开展并不时走向完善。三、结语为了顺应市场化变革过程中市场经济对政府所提出的更高请求,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开展形式必需要向公共效劳型政府开展形式转变。建立公共效劳型政府形式,不只在于完成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更重要的在于完成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特别需求关注的照旧是政府法治确实立,以及在此根底上的行政权利的限制与制衡这两个行政法的不变主题。为了应对效劳型政府对现行行政法的应战,我们必需对现行的行政法体系、制度停止深思、变革,以重新构建效劳型的行政法体系,这无疑是行政法今后开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