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应急值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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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煤矿应急值守制度山西马军峪曙光煤业有限公司 应急值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矿应急值守的管理,强化应急值守责任,保障安全生产,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能有效、有序的启动应急预案,将事故损失及伤害程度降到最低,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山西省、长治市相关规定及“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预案制定原则,结合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含了值守人员的范围及条件、值守人员的职责、值守人员的纪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应急值守人员、各单位应急值守人员、信息员。 第二章 值守人员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矿长助理及以上领导均参加矿应急值守;各系统科室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

2、员参加矿应急值守;具备下井条件的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矿应急值守;矿指定的值班人员可以参加矿应急值守。 第五条 各系统科室人员由系统领导安排,参加本单位应急值守。 - 1 - 第三章 应急值守人员职责 第六条 参与矿应急值守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对当天全矿的突发的危及安全生产的事件负全面责任。每天上午8点为值班交接班时间,值班及交接班地点为应急值守室。各单位应急值守人员在各单位进行,相关制度、方法依据本制度制订。 第七条 应急值守当值小组组长根据当天值班人员的实际情况安排应急值守人员及值班时间,保证当天24小时有应急值守人员值班,指挥中心负责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八条 矿应急值守人员

3、必须熟悉信息收集、汇总、报送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矿应急值守记录,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在本值班日未完成或待完成的现场工作及安全状况都应向接班人交接清楚。 第九条 矿应急值守人员发现或接到信息员报告,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安排相关的各单位应急人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和矿带班领导汇报。 第十条 信息员在各工作地点发现隐患,应根据隐患严重程度,立即安排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整改,发现事故和严重隐患要立即汇报矿应急值守人员,根据矿应急值守人员指示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急值守人员接矿应急值守人员指示后,立即带齐工具和物资赶赴现场进行处

4、理,安排人员对处理方法、过程、进度和结果及时汇报矿应急值守人员。 - 2 - 第四章 应急值守纪律 第十二条 当天矿应急值守人员值班期间必须在矿应急值守室听班,其他值班人员夜间休息必须在矿指定房间休息。 第十三条 应急值守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时,应急值守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汇报,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值班或需离开值班室,必须同时向调度员和当值小组组长请假;并请同组或他组具有应急值守资格的人员替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应急办公室。 - 3 - 山西马军峪曙光煤业有限公司 接警处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接警处置的能力,规范矿接警行为和处

5、理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调度员接到井下现场人员汇报,依据事件急缓和轻重,向有关人员发出命令前去处理或向带班、值班领导汇报。 第三条 调度员接到重大隐患或灾情汇报,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立即通知矿值班、带班领导和相关人员。 第四条 由矿值班、带班领导发出命令,启动应急预案,鸣响应急警报。 每五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应急小组立即赶赴预案指定的待命地点集结。应急指挥部自动成立,由在矿的最高职务领导担任总指挥,各应急小组组长到调度会议室听取灾情汇报,总指挥部研究,制订方案并立即传达实施。 第六条 各接受任务人员,应在任务完成过程中及时向任务发派人和总指挥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 第七条 总指挥部根据

6、现场汇报和灾情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方案并传达到现场。 第八条 矿调度室和保卫科接到的报警中,安全保卫方面的报警,由矿保卫科根据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汇报,调度室负责井上下安全生产方面的汇报处理。 - 4 - 第九条 规范警情移交工作,要求严格落实“谁接警、谁负责、先处置、后移交”的原则,在当班不能处理的应清楚明白的交给下班人员,接警人员应对所接报警负责,移交的必须有落实、有结果;要做好完善的转警记录或移交手续。 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应急办公室。 - 5 - 山西马军峪曙光煤业有限公司 信息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采集安全隐患信息,采取有效应急处理措施,提高我矿安全生产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7、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信息员的职责与权限,适用于信息员现场汇报与处理协调。 第三条 信息员由副科级及以上领导、群监员、安全员、青安岗和现场跟班人员组成。 第四条 信息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 信息员要经过专业机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六条 信息员要认真对所分管包责任区域深入检查,发现问题,汇报并督促解决问题。当问题严重时,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产整改。 第七条 信息员要对发现的问题向矿应急值班人员准确描述问题或事件,对矿应急值班人员下达的指令严格执行,并将过程与结果及时汇报。 第八条 如发生停风、停电、瓦斯超限等重大事

8、故,威胁现场人员安全时,及时汇报并做好撤离前的准备工作并督促人员离开、监督事故处理等。 - 6 - 第九条 当现场发生事故时,要及时、详细、准确的汇报,并参加事故分析,接受事故教训,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按时参加矿、应急办组织的各种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认真学习上级安全指示、文件、指令,认真学习三大规程,熟悉工作地点基本情况和作业规程,掌握各生产环节质量标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二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信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三条 有效信息的报告不得超过1小时,每条有效信息奖励汇报人10元。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矿根据贡献大小研究- 7 - 决定奖励数额。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应急办公室。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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