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外派监事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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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集团公司外派监事会工作规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外派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权属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上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评价、建议的职责,对权属企业的财务活动、重大事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不干预企业正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监事会开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过程监督原则。对企业资产营运全过程实施事前

2、监督、事中控制、事后总结的监督办法。 有效监督原则。突出监督检查重点,创新监督检查方法,实施有效监督。 及时报告原则。监督检查中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所有者权益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派监事会和监事。本规则中有关考核奖惩事项涉及权属企业的,按本规则执行,公司不再另作规定。 - 1 - 第二章 监事会成员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外派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不少于3人。监事会经公司批准,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管理监事会成员;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并组

3、织实施监事会决议; 组织对权属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外派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协助监事会主席对派驻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和董事会、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提出评价报告; 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起草监事会决议、各类监督检查报告; 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外派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工作,必要时可以独立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权属企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4、 第八条 职工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 2 - 向派驻企业职工了解情况,听取并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 参与检查派驻企业对涉及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和派驻企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派驻企业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劳动用工、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受监事会委托,向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与其职责履行有关的情况; 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 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是对本年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出总体安排的书面文件,是检查和考核监事会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年度工作计划由监事会负责编制,应于每年的x月x日前

5、向公司监事会工作处报备,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编制依据、工作目标及工作要点、具体任务、措施办法、工作步骤和完成时间等。年度工作计划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并向公司监事会工作处报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与实际情况产生较大偏差时,应对原计划做出调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评价 第十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3 - 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检查权属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 检查权属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及其大额资金流动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召开与监督检查

6、事项有关的会议; 对权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和质询,当其行为损害公司及权属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权属企业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检查权属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本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评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及执行情况,监督权属企业重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执行情况; 向公司及权属企业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监事会主席应列席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涉及派驻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派驻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

7、的重要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列席的会议包括:1、权属企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2、权属企业年度工作会议;3、权属企业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4、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将需要列席的会议正式行文通知权属企业,并要求其在召开会议前2天书面通知监事会。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 4 -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对权属企业重大决策、重大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以及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行为实施当期监督,如遇

8、重大事项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当期监督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重大事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延伸到权属企业的分子公司。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公司或主管单位对权属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听取权属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 在权属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核查权属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查阅权属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合同等其他资料; 实地调研企业重大项目情况,跟踪企业经营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活动,实施过程监督; 监事会主席或者

9、由监事会主席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等重要会议; 问卷调查、工作评议、质询、约谈等; 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必要时要求权属企业负责人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进行监督检查; 监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在日常监督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按照编制监督检查计划、收集检查证据、形成工作- 5 - 底稿、利用审计结果、交换意见、完成报告、建立档案的程序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其中:年度监督检查时间与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相衔接,专项检查和重大事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检查计划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基本情况;检查的时间、

10、范围、内容、方式、步骤;检查组长、成员名单及分工。监事会应当在实施检查5日前,向企业送达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检查组成员以及对企业配合的具体要求等。 第十七条 监事会日常监督检查 监事会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企业日常运营情况,可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季度活动分析,按季度形成日常运营情况检查报告。着重对权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重大投资、重组改制、产权转让、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内控建设及高风险业务等重要事项,开展监督检查,深入调研了解企业情况,及时收集和整理以下方面信息:1、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情况;2、企业财务、投资、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机构的建立、职能划分以及运行情况;

11、3、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包括预决算、投融资、采购、销售、成本费用、货币资金管理、应收款项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4、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情况。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监事会应对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重点检查,主要包括: 1、“三重一大” 事项的主要范围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司落- 6 - 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规定。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是否合规,包括:“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是否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是否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决策事项是否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

12、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企业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是否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决策会议是否符合规定人数;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是否有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决策作出后,企业是否及时向公司或主管单位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是否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即企业是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是否建立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监事会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决策不符合程序、管理制度不完善、有轻微违规违纪等问题,应采取约

13、谈、提醒函、纠正函等方式与企业交换意见,敦促纠正,并将交换意见情况及整改情况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如企业整改不力或拒绝纠正的,监事会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作专题汇报。 第十八条 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 监事会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确定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方面,即企业是否合法经营,是否- 7 - 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企业领导人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2、财务会计方面,即财务制度是否完善,会计政策是否科学,核算流程是否规范,会计信息是否真实、财务报表是否有效等;3、内控制度方面,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内控问题是否经过整改程序并得到纠正等;4、重大事项方面,即

14、投融资、资金拆借、对外担保、产权变动、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人事变动等事项的决策制度是否健全,基本程序是否合规,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等。 监事会应根据年度监督检查重点,编制上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实施步骤、方法、时间安排、人员分工及重要说明事项等内容。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经监事会成员讨论通过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于次年x月x日前报告公司董事会。 年度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1、召开与年度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有关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的汇报,必要时要求企业董事会及经理班子做出说明;2、查阅企业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财务监

15、管制度等相关文件与资料;3、与承担财务决算审计的机构沟通,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财务管理等情况,查阅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掌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根据年度监督检查结果,监事会应对企业及其领导人员进行客观评价。包括:1、财务制度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政策的合规性、完整性、严密性以及能否严格执行等情况进行- 8 - 评价;2、经营管理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经营管理制度、重要子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等进行评价;3、重大问题揭示评价。监事会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原因、性质、影响予以揭示评价;4、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

16、第十九条 监事会专项监督检查。 监事会在对权属企业重大决策、资产变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监督过程中,发现可能或已经导致企业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应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且每年度必须开展1-2项专项监督检查。根据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和需要,监事会可以请有关纪检、监察、审计的人员参加工作,组成联合工作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期间,监事会主席负责联合工作组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参加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向监事会主席通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监督检查。 各监事会每年必须对监管的每家企业选定一项重大事项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 监事会监督的重大事项应以公司关注事项为主。其范围为:1、企业章程修改事项;2、

17、资产营运过程中的重大投资及资本性支出、融资、产权变动、重大改组、收购兼并、贷款担保、抵押、资金拆借、重要资产外臵等;3、一次性支付5万元以上的款项;4、5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5、工程发包及招投标;6、重大法律诉讼;7、因被诈骗、盗窃、担保、抵押、对外投资、国有产权转让或转换、产权纠纷、存有大量不实资产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重大紧急事项;8、重- 9 - 大关联交易事项;9、利润分配;10、重大经营决策,经营方向的重大变更和调整;11、其他重大经营活动。 监督检查程序。检查前,监事会应制订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重要监督环节、明确主要监督手段、预定监督实施步骤、落实监督责任人。重

18、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对所监督事项进行监督结果评价,作为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的附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需重点核查的资料。 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合规;会计处理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等。 会计账簿。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清晰,记录是否明晰等。 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是否符合规定,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资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等是否真实并为企业所拥有,核算是否合规。 负债。验证企业的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正确性。 损益。验证企业各项收入

19、以及各项支出的合法性。 所有者权益。验证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核算的真实性。 企业在重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相关合同和文件等。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充分参考和利用公司审计部门对权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结果。 - 10 - 建立沟通机制。监事会应与公司审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在充分参考和利用审计结果的基础上有重点的开展监督检查。公司审计部门的的审计不能代替监事会的财务检查。 跟踪审计过程。监事会应跟踪审计进度及发现的问题,对监事会关注的列入审计计划的重点事项,安排专人跟踪审计进展情况,对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关注;对审计部门受审计手段限制等原因难以查清的

20、问题线索,作为重点进行追踪检查,必要时聘请会计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 分析复核问题。查验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完整性,合并抵销的充分性,审计调整事项的准确性,以及期后事项、或有事项披露的全面性;复核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以及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但未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分析其性质及对报表真实性的影响程度。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使用公司统一制发的检查通知等格式文本,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检查记录应由检查人员签字,作为监督检查报告附件。向有关企业和个人调查核对检查事项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

21、于两人。监事会应对监督检查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意见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在查证的基础上,可通过适当方式及时与权属企业董事会、经营层交换意见。 交换意见的事项: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政策选用不当,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不落实,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缺乏科学的决策程- 11 - 序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决策的问题;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但尚不属于违法违纪方面的问题;监事会认为需要交换意见的其他问题。 交换意见的方式。监事会在交换意见前,应对交换意见的内容进行充分讨论,统一意

22、见,形成决议。 1、对自行纠正问题,由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与董事会、经营层进行沟通,监事会主席可指定监事会成员参加。沟通方式可采用口头谈话或向董事会、经营层发出监事会监督情况通报。 2、对需要关注的事项,向董事会、经营层发出监事会提醒函,或由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向董事会、经营层提示。 3、交换意见的内容涉及需要整改的问题,可由监事会主席向董事会、经营层签发监事会意见,也可以上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下发文件要求整改。 监事会通过交换意见要求整改的问题,权属企业董事会、经营层应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监事会应关注整改进度和结果,未予整改的,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报告制度 第二

23、十五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形成以下检查报告:季度、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重大事项监督报告;专项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监事会应每个季度有选择地撰写季度监督检查报告,并在下个季度的15日前完成上季度监督检查报告,以供公司领导参考。季度监督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引言;相关企业基本情况;现状及问题;对策及建议。监事会- 12 - 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如发现权属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企业领导人严重违纪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重大事项报告。 资产流失界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企业领导人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

24、失的主要情形有:1、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2、因担保、抵押等情况须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损失的;3、因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遭受损失的;4、因国有产权转让或臵换中造成损失的;5、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造成损失的;6、因账实不符造成损失的;7、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 违法违规行为界定。企业或企业领导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是指:1、因侵犯国家或其他企业权益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诉的;2、决策层因超越决策权限或违反决策程序而作出的决策行为;3、管理层因超越决策层授权范围,擅自进行重大经营活动的行为;4、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的经营行为;5、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或

25、虽建立了内控制度,但未按内控制度进行操作的行为;6、违反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7、决策层、管理层隐瞒事实,阻挠和影响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8、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违纪行为界定:企业领导人严重违纪,是指企业领导人未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以下事项的行为:1、任免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2、进行贷款担保、互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收购、兼并、支付大额款项、投资等事项;3、工程发包及招投标;4、其他。 - 13 -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实施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时间、范围、事项、内容、检查中发现

26、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项监督检查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署,一事一报。重大事项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涉及单位和人员、事项所产生的后果,以及监事会对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建议。情况紧急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再补充报告。重大事项监督报告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事项的应附有相关证明或说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在年度监督检查结束后,应撰写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并在x月x日前通过公司监事会工作处统一上报公司董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是监事会在开展日常过程监督和集中检查基础上,根据检查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经整理、归纳、核实、综合分析和提炼,形成的反映权属企

27、业财务和经营管理总体情况的书面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引言;公司的基本情况;年度内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公司财务及经营管理评价;以前年度整改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对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评价及奖惩建议;监事会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监事保留意见说明及附件。监事会成员对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在报告中说明。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引言。简要说明检查依据、检查范围、受条件限制未检查资产情况、检查方法、检查人员。 权属企业的基本情况。简要说明权属企业所属行业、主业、生产能力、资产重大变化、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等。 权属企业财务及经营管理评价。主要分析公司会计信息质- 1

28、4 - 量,评价公司的经营业绩、评价公司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能力,反映公司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政策规定情况。 1、分析权属会计信息质量。简要说明权属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反映会计师事务或公司审计部门所对公司财务决算审计的情况。监事会检查结果与审计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予以简要说明。 2、评价权属企业的经营业绩。概括分析权属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资产和效益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亏损情况及亏损面、偿债压力和财务风险、现金流状况、资产质量和运营效率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等。分析权属企业经营业绩应有数据支持,参考上述指标,结合权属企业享受的国家特殊政策、特殊的市场环境和价格因

29、素,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同行业的整体情况基础上,对权属企业的资产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社会贡献等做出分析评价。评价应有结论性意见,避免就指标论指标,重点突出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关键的一个或几个因素。本部分应列示“权属企业财务状况及主要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表”。 3、评价权属企业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能力。简要概括权属企业当年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内控机制建设方面的重要举措和成效,侧重揭示权属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反映内控制度存在的隐患及风险,分析评价权属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和潜在风险。经营管理评价应体现权属企业特点,对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应提出明确的建议。 4

30、、反映权属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政策规定情况。重点揭示权属企业领导人员选用、收入分配、职务消费、股权投资、产权转让、股权激励等方面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本部分内容可单独作为一部分,也可与公司经营管理评价结合反映。 - 15 - 以前年度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监事会以前年度报告反映但尚未得到落实处理的重大问题和日常过程监督中监事会要求整改但尚未整改的问题,在报告中扼要反映。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揭示涉及国有资产安全、国有资产流失,权属企业及其负责人违法违纪的问题、权属企业发展中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经济诉讼情况;以及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揭示的其他问题,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

31、建议。已在专项报告中反映的重大事项应扼要概括反映。 对主要负责人的评价及任免建议。着重分析评价权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对权属企业取得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成绩所发挥的作用,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对主要负责人的评价应与经营管理评价相对应,体现个人特点和岗位职责,评价内容应客观、准确。 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监事保留意见说明。反映监事对报告事项的意见。如监事对报告事项有原则性不同意见,应做出简要说明。如无不同意见,可用“各监事对报告事项没有不同意见”方式表述。 附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对外借款情况表、风险业务及或有事项情况表、非主业投资情况表、营业收入情

32、况表、重大投资及资本支出情况表。前三张主表列明企业填报数、检查调整数、检查确认数,并对重大差异加以说明。 第三十条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中应当根据日常监督、重大事项监督及专项检查结果,对权属企业财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对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其真实性评价为真实、基本- 16 - 真实和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其效益性评价是以经济效益实绩与目标及同期同业先进水平比较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提交的各类监督检查报告原则上一企一报。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专用函使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专用函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意见函。监事会通过意见函,对以下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的战略规划

33、、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资产转让、股权变动、重大并购等重大事项;企业董事会和涉及企业经营活动重大事项的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年度工作会议等其他会议的有关议题;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提示函。监事会通过提示函,对企业以下行为予以提示: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会计政策选用不当,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政策、法规不落实或者执行不当的问题;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或者不落实,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提示企业的其他情况。 警示函。监事会通过警示函,对企业以下行为予以警示:缺乏科学的决策依据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决策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

34、失的问题;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但尚不属于违法违纪的问题;企业不支持、不配合监事会工作的行为;监事会认为需要警示企业的其他情况。 纠正函。监事会需要企业立即纠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涉及国有资产安全问题时,使用纠正函。 - 17 - 第三十三条 各权属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专用函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 监督检查报告办理及成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对派驻企业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束后,公司监事会工作处对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审核,经确认监督检查报告符合编制规范、附件齐全之后,组织监事会向公司监事会主席汇报。各监事会根据监事会主席对报告初稿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正式

35、监督检查报告,经主席签字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监事会提交的正式监督检查报告,视情况召开会议,全面听取监事会对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题汇报,并对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揭示的重大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各监事会将监督检查中揭示的重大事项进行梳理,一事一文,形成监事会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处理笺,提交公司监事会工作处综合报监事会主席批示后再进行分类办理。 第三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研究批准,需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的处理笺,由公司相关部门拟写整改通知书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企业意见后,再视情况正式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其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研究批准,

36、需转公司内部相关部门落实办理的处理笺,由公司监事会工作处转公司内部相关部门落实办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落实办理处理笺的情况直接报公- 18 - 司董事会,同时抄送公司监事会工作处。各监事会及时向公司监事会工作处反馈处理笺的办理情况,监事会工作处定期分类统计汇总,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各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关于权属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部分,形成单行材料,由公司监事会工作处汇总梳理后报公司董事会。公司有关部门在考核和调整权属企业领导班子,以及对领导人员实施薪酬分配及考核兑现时,要听取有关监事会的意见,并将监事会的意见作为提交公司董事会研究的必要内容之一,会议研究

37、结果及时通报公司监事会工作处,由公司监事会工作处反馈给相关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重视监督检查报告成果的运用,按照职责分工,参考利用监事会对企业经营业绩,经营管理状况和领导班子的评价等意见,处理落实好公司董事会对处理笺的研究意见。公司监事会工作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了解跟踪报告成果运用情况;监事会要努力提高监督检查报告质量,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情况,做好监督检查报告成果运用的配合工作。 第十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研究、部署监事会工作,讨论、表决监事会决议、报告。根据情况需要,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因故

38、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外派监事召集和主持。 - 19 -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应做好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工作。监事会会议形成的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监事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人员; 会议所议事项、表决结果及监事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原则性不同意见; 其它需要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监督检查文件、资料应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保管,作为监督检查报告的证明文件或附件,以备查阅。 第十一章 监事义务与责任、考核奖惩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

39、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兼任其他同类业务的董事或经理。 监事会成员应依法保守监管企业商业秘密、监事会工作秘密。 监事会工作秘密主要包括: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及附件,监事会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及附件,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及监事会认为应保密的其他内容和事项。 监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近亲属不得在派驻的权属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 20 - 第四十五条 监事承担以下责任: 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政法规或

40、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监事(包括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中明确表示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对未尽职责承担责任。监事未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 对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监事必须负责地行使表决权。若连续2次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或者累计3次对经证明是正确的决议表示反对、连续3次放弃表决权,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予以撤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各权属企业监事会及监事依照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监事会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组织考核,实施奖惩。 第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 监事会要与派驻企业沟通,确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联系领导和联系人。联系领导一般为权属企业分管财务或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联系人一般为权属企业财务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监事会工作纪律,自觉接受被监督企业的日常监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对本监事会上年度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在次年的x月x日前报送公司监事会工作处。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监事会工作处负责解释。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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