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影学院低值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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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电影学院低值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院发国资字(2010)30号 第一条为加强低值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做到合理使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值仪器设备系指: (一)200元单价500元,能单独使用一年以上又不属材料范围的教学、科研、行政等物品,如: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用品和一般器皿等; (二)单价200元,但属于一次性批量(单项5台件以上,且单价100元以上)购置的上述物品。第三条 我院低值仪器设备实行由学院、院(部、处、中心)二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我院低值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各单位低值仪器设

2、备的管理起监督、考核的职能,院(部、处、中心)负责对本单位低值仪器设备建账、日常管理和处置的职责。第四条 学院(部、处、中心)的低值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建立资产分户明细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员要做好日常的记账、出借、调拨、处置等工作,做到手续清楚,定期核对,账物相符;并将原始凭证 (低值仪器设备领用单、报废报失单、调拨单等)妥善保存,按年份分类装订成册备查。第五条新购置低值仪器设备应先办理入账手续后方可报销。领用人应填写“北京电影学院低值仪器设备领用单”,详细填写领用单位、领用时间、所购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总价、使用人、经费来源等,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员签字。但

3、是仪器设备的附件(如照相机镜头、三脚架、显微镜附件、投影与放映用幕布等)一律不单独建账,应随主机作增值处理;设备零配件不单独建账。第六条借用要有手续,人员调动、出国或离退休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离岗、离校手续。第七条单位撤消或并转,要及时清理低值仪器设备,并办理转账、调拨等交接手续。第八条使用一年内丢失、损坏的低值仪器设备,要按原价赔偿;使用超过一年的,按购置原值的20%80%酌情赔偿,通过院(部、处、中心)负责人批准执行,赔偿金上缴学院。对不严格执行赔偿制度的单位,学院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甚至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第九条低值仪器设备的校内调拨、报废、报

4、失等处置事宜,由院(部、处、中心)负责人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院(部、处、中心)管理人员应及时调账。批准报废的低值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收回,报废所得残值上缴学院。第十条每年3月,院(部、处、中心)管理人员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报上一年度本单位低值仪器设备增减明细账和数据备份盘(统计时间截止到上一年度12月31日)。报盘格式,采用办公自动化中的Excel系统报盘。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低值仪器设备账、物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第十一条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操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北京电影学院 二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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