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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交接与移交制度档案交接与移交制度 1. 档案的接收与移交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接收一方或移交一方,必须严肃认真地为档案的接收与移交工作。 2. 档案的接收与移交,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档案接收一方、移交一方,双方经过档案的检查与核对认为档案质量合格、数量准确以后,双方必须在交接上签字,方可交接。 3. 档案的接收、移交范围分为:党群工作类、行政工作类、医疗工作类、科研档案类、设备仪器类、基建档案类、声像档案类、会计档案类、人事档案类、保卫档案类。 4. 档案的接收与移交时间:各类档案按年度一年归档一次,在次年的第二季度前接收和移交,会计类由财务科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 5. 反交给档案室的档案,必须符合上级规定的档案质量标准,如发现移交的档案不符和上级规定的档案质量标准,接收一方拒绝接受或退回原科室重新整理直至达到质量标准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