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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 一、根据国家档案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各门类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鉴定标准进行严格审核、鉴定。 二、按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档案鉴定工作在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文书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三、经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办理批准手续,并提出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经上级机关及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时,实行双人监销签字。 四、档案销毁清单需要编制1-3份,一份送上级机关审查批准;一份送领导审查批准;一份留档案室备查。 五、通过鉴定,如有个别案卷和文件未被批准,尚须保存,亦应在销毁清册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