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案期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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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办案期限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期限 一、职务犯罪侦查案件 1、线索初查一般应在二个月内完成。 2、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期可重大复杂案件还可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如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还可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二个月。 二、审查批捕案件办理审查批捕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案件受到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三、审查起诉案件 1、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

2、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对于公诉科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侦查以二1 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四、控告申诉案件 1、本院查处的举报线索,对有署名举报的,除因通信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外,由举报中心在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个月将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 2、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六个月。 3、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应当在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民事申诉案件本院立案的民事申诉案件,在调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因补充调查等原因不能及时审结的,经部门负责人决定,可以延长30日。如仍无法审结,应当报检察长决定。 强制措施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各种强制措施的最长时间分别是: 一、拘传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不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2 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

4、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三、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四、拘留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特日。 五、逮捕 1、侦查阶段不超过7个月具体是: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还可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如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二个还月。 2、审查起诉阶段不超过5个半月具体是: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公诉科退回侦查机关3 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注: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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