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党组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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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党组议事规则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党组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院党组是党对检察工作领导的组织形式,是领导本院全体干警完成各项检察工作的领导核心,受中共龙南县委的领导,对县委和上一级党组织负责。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党组议事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院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党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

2、意见,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四条 在议事活动中,党组成员要有全局观念,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和统一。党组成员间相互信任,求同存异。若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组一经作为决议、决定,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第五条 党组议事方式,除召开党组会外,也可根据议题的性质内容、经党组书记决定,采取党组成员碰头会、通气会,党组成员传阅会签文件等方式议事。但涉及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干部人事任免问题,必须由党组书记主持的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党组会讨论的议题和决定,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传达贯彻。与会人员不得将党组会上的不同意见和不宜公开的内容对

3、外传播。 议事内容 第七条 党组会议事讨论和决定的具体事项主要是: 研究制定本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的具体措施; 讨论决定本院有关全局性的改革措施以及检察工作部署; 研究本院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研究本院干部的录用、任免、调动、奖惩等人事问题; 研究决定本院干警的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 审议院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决算以及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大项业务经费开支; 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本院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或党组书记认为有必要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议事程序 第八条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 党组书记不能到会时,可

4、以委托党组成员主持,事后向党组书记报告情况。 第九条 遇有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随时召开党组会。党组成员认为应当由党组讨论的问题,经党组书记同意,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党组会应当有党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党组所做的决定必须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必要时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组扩大会议列席人员视会议内容由党组书记审定。 第十一条 召开党组会的时间和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凡提交党组会讨论的问题,党组成员或有关部门应当提出具体的议题和方案,交党组书记审阅同意后,在召开党组会一天前将讨论议题材料送各党组成员,并通知开会具体时间、地点。 第十二条 党组议事或决策重大问题,事先应充分调查研究

5、,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会前召开座谈会、讨论会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党组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对会上将要发表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交党组会。党组会所做出的决定,会后应告知未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并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凡经党组会讨论的议题,应当由党组书记集中正确的意见,作出明确的决议。对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本次会议不能做出的,可视情再议。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由专人纪录,会议记录系机密等级应妥善保管。除党组成员外,其他人查阅党组会议记录时必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 党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对其执行做出明确分工和具体安排,保证决议或决定的贯彻落实;党组会讨论的议题或形成的决议,凡在一定的时期内不宜公开或经讨论尚未形成决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党组做出的决议、决定形成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后,发到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对党组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决议必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须对党组的原决定进行变更的,应当召开党组会做出修改或撤销原决定的决议。 第十九条 凡是党组讨论决定的问题,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组织分管的部门贯彻执行并负责检查。由纪检监察或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党组负责解释和修改,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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