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中心预约服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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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便民服务中心预约服务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三级便民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中心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预约服务是指群众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办理的事务。因受信息核查等外部条件限制无法办理的不列入预约服务范围。 第四条 预约服务可采取当面预约、电话预约、信函预约等形式。第五条 窗口预约服务电话在工作时间必须保持畅通,必须有人值班。特殊情况下接听人员暂时离开岗位,应在回到岗位后及时查看来电显示,并回复未接来电。第六条 窗口收到预约服务申请后,应当

2、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同意预约服务申请的,应当向当事人约定预约服务的具体时间、地点,说明依法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材料;不能同意预约服务的,必须经窗口负责人同意,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七条 接受预约时,受理人应详细了解预约人办理事项,告知提醒当事人应做的准备事项,及办理事务时所需携带资料、物品等。第八条 预约受理人实行首问责任制,其应及时指定预约事务办理人员。不能自行指定办理人员的,应及时向窗口负责人反映,由其指定。第九条 预约服务办理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做好服务前各项准备工作,并坚持在岗(按时到岗),提供优质服务。第十条 预约服务时,窗口应填写中心预约服务登记表第十一条 预约服务人员故意消极、怠慢预约人的,按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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