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孵化器协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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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科技企业孵化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宁波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为“Ningbo Technology Business Incub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NTBIA”。第二条 本协会由科技企业孵化器、科研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型孵化企业、孵化器学术研究机构等组成,是经宁波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地方性、联合性的非盈利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加强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及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科技孵化服务或研究的专家、学者、个人等的联系,沟通信息、整合资源、促进发展

2、。同时,通过举办培训、提供信息、协调关系、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与认证评价等,增强宁波市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整体孵化能力,充分发挥孵化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孵育创业者和孵育科技中小企业的潜力,打响“创业在宁波”的品牌。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科技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住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院士路66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有: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组织实施孵化器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保障行业整体利益;二、加强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交

3、流,促进信息与资源共享,开展联合孵化; 三、通过举办年会、论坛、沙龙,开展具体项目合作等方式,加强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在孵企业同科研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的联络与合作;四、举办针对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人员和创业者的培训活动;五、组织专家学者,对企业孵化器的建立、运营和发展进行指导,对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评价;六、为各成员提供综合信息服务,经有关部门同意,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七、开展调研,定期听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的意见,反映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建设与发展中的要求,适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八、组织开展在孵中小科技型企业产品推介活动;九、组织编撰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成果;十、接

4、受政府委托,参与制订孵化器行业标准,规范孵化器管理服务行为,配合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并开展有关事务性工作等。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吸收相关单位和机构为团体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遵守社会及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资信状况及从业记录;四、以下机构可申请加入本协会:1、从事中小型科技企业孵化活动的机构;2、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担保服务的机构;3、为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成果交易、专利申报、会计、审计等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4、科技型孵化企业; 5、从事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体制、运作机制、

5、评价体系等方面研究的学术机构;6、关心、支持孵化器事业发展的其它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一、 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二、 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接纳为正式会员;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 符合本协会章程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行业规范;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四、 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六、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其它

6、相关工作;七、 符合本协会章程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二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业规范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本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五、 决定本协会终止、解散与清算等。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

7、表(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科技局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8、聘任; 八、 制订本协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订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并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也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中推荐产生。常务理事会的职责为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对协会的经常性

9、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及较大的影响力;三、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科技局审批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

10、表决通过,报宁波市科技局审批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11、、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可设高级顾问若干名,聘请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等担任。第三十条 本协会高级顾问的职责是:一、 对本协会的发展规划提出建议和指导;二、 对本协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三、 为本协会会员优先提供顾问服务;四、 与本协会业务相关的其他服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会长单位2万元/年,副会长单位1万元/年,理事单位5000元/年,会员单位2000元/年。)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费收取和管理按国家

12、有关规定执行。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的,不得要求本协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资助或捐款等。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单位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

13、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宁波市科技局审查同意,并报宁波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科技局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宁波市科技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宁波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波市科技局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 年 月 日经本协会成立暨首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宁波市民政局(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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