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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坡道规范第3.3.1条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90m。 第3.3.2条 每段坡道的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每段坡道坡度、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表3.3.2 坡道坡度 1/8 * 1/10 1/12 注:加*者只适用于受场地限制的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第3.3.3条 每段坡道的高度和水平长度超过表3.3.2规定时,应在坡道中间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20m。 第3.3.4条 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第3.3.5条 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第3.3.6条 坡道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第3.3.7条 坡道起点及终点处的扶手,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 每段坡道允许高度 0.35 0.60 0.75 每段坡道允许水平长度 2.80 6.00 9.00 第3.3.8条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人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