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村青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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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村信用社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各信用社:为进一步支持农村青年创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共青团吉林省委、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深入推进吉林省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一条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对象是指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从事规模种植、养殖、加工销售、运输服务等创业项目的农村创业能人、返乡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学生、大学生村官等青年农户。第二条 农村青年小额创业贷款用途包括所从事项目需要的购买生产资料、生产销售、人工管理和其他经营管理费用等。第三条 农村创业青年除具备农户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创业所应具备的基本生产条件,所从事的创业项目已初具规模;2、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或技术水平,从事所属行业一年以上;3、市场前景广阔,经营效益良好;4、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方式(一)贷款额度。根据农户贷款相关规定执行,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项目正常运作,市场前景好,收入预期可观的,可适当放款额度。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称号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供,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青年生产经营大户、“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青”字号基地、协会、微型企业、经济实体等创办人)带动青年发展或帮助青年创业、共同增收致富的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

3、0万元。(二)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借款用途、借款额度和偿债能力综合考虑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三)贷款利率。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执行浮动利率。(四)贷款方式。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可采用信用、保证、联保、抵押、质押的贷款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种或多种贷款方式。探索扩展担保公司担保、有担保资质的组织担保等担保方式。探索扩展担保公司担保,积极推动贷款保险业务。积极扩展林权抵押、大型农机具抵押、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四权”担保方式和财政直补资金质押,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等权利质押贷款。三、贷款的受理和发放(一)乡镇团委对申请贷款的农村青年进行初审,择优向县级团委报送,县级团委对申请项目和拟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后,推荐给联社。未经团县委推荐的项目和借款人不得享受低息政策。(二)联社要求信用社对拟借款人的申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真采集客户信息,明确贷款真实用途,择优确定贷款发放对象,7各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反馈团县委。(三)团县委通知申请人办理具体贷款手续。信用社在要素齐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流程和手续,缩短审批时限,通过“农村青年创业信贷绿色通道”、“一站式服务”等方式,实施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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