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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简答题民事诉讼法简答题 31简答诉讼费用制度的意义。 31有利于国家的财政支持,减轻财政负担; 有利于增加社会成员的法制观念,防止和减少滥用诉权的现象; 有利于促使当事人遵守法律,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32简答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 32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委托我国驻受送达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向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33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有哪些? 33冻结、划拨债务人的存款;扣留、提取债务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
2、;对债务人知识产权的执行;对债务人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执行。 34简答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34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35简答提起反诉应当符合的条件。 35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应当在本诉提起之后辩论终结之前提出;反诉应当向本诉的受理法院提出;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性。 31.简答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31.立案决定权调查取证权诉讼指挥权释明权特定事项决定权民事裁判权 32.简答法院调解的原则。 32.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33.简答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特点。 33.是法院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性手段,以国家强制力为其实
3、施的保障,而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请;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适用于诉讼过程的始终;适用对象广泛,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可能是案外人;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单独使用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合并使用几种强制措施。 34.简答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的几种情形。 34.败诉人负担按比例负担法院决定负担 原告负担协商负担当事人自行负担 35.简答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 35.申请执行的主体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证件;当
4、事人申请执行,依法向管辖法院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31.简答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3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原则;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尊重外交特权与豁免原则;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32.简答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 32.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 33.简答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33.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着联系,即具有关联性。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即具有合法性。 34.简答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34. 该证据将不被法院采纳,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法院不
5、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35.简答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 35.代理的内容不同。民事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民 事行为;诉讼代理则是代为实施一定诉讼行为。代理的目的不同。民事代理的目的在于协助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诉讼代理的目的则是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民事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公民和法人;诉讼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31.简答作为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事实应符合的条件。 3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诉讼具有法律意义;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有争议;该事实不属于免证的事实。 32.简答提起上诉的条件。 32
6、.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提出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只能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33.简答起诉的条件。 33.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4.简答执行回转的条件。 34.必须具有对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作出明确否定的新的法律文书; 必须是原法律文书已经由法院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必须是根据新的法律文书,已经获得执行所得的人丧失了取得财产权的依据,并拒绝返还其所得的财产。 35.简答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35.
7、诉讼代表人本身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 关系;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则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代表人实施诉讼行为不仅是为了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时也是为了自己的 利益。 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诉讼代表人 实施诉讼行为时,在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可由部分当事人推选,即部分当事人的授权,但其代表人诉讼行为的效力仍及于全体利 害关系人。 31简答涉外财产保全的特别规定。 31在涉外财产保全中,人民法院不依职权进行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期间不同。国内是15天,涉外是30天。 32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 32因不动产纠纷提起
8、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3简答延期审理的情形。 33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 补充调查的。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34简答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34符合督促程序法定的适用范围; 请求给付的标的物必须是金钱和有价证券。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 需已到履行期且数额确定。 具备督促程序法定的是适用条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
9、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35简答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 35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内容的民事判决书、 调解书; 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书。 31简答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特别规定。 31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无住所的,提出答辩的法定期间为 30日。 在中国领域内无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在收到上 诉状后提出答辩的期限为30日; 涉外上诉的法定期间为30日,当事人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 决定;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
10、域内和外,上诉期间,对于居住在国内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147条规定,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为30日。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一审6个月内审结;二审以判 决审结的案件不受3个月内审结的限制,对裁定的上诉案件不受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的限制。 32简答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32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 ; 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诉讼代理人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33作为民事执行根据的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哪些? 3
11、3人民法院制作的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 书和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 人民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行政赔偿调解书; 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 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发布的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支付令。 人民法院依照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书、外国仲裁机构裁决书 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34简答民事纠纷的主要特点。 34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纠
12、纷的可处分性。 35简答诉讼中止的适用范围。 35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 人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31简答支付令具有的法律效力。 31督促力; 既判力;强制执行力。 32简答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 32必须是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
13、担保。 33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涉外因素包含哪些内容? 33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既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 企业或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 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34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有一般几种? 34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35简答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须具备的条件。 35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既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
14、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中选择;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1简答撤诉的法律后果。 31诉讼终结;诉讼费用有原告负担;撤诉当事人仍有依照法律规定起诉的权利;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32简答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32必须是法定的主体提起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裁判必须发生法律效力;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33简答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条件。 33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发生;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但
15、尚未构成犯罪行为。 34简答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特别规定。 34涉外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 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诉前财产保全的起诉期限规定较长,为30日; 35简答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35物证是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则是以文字、或物 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法律对物证无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具有证据效力。 1.诉的三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分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2.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 涉及群体利益的; 涉
16、及公共利益的;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原告或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一审民事案件。 不能有陪审员参加的案件:二审案件;简易程序;特别程序。 3.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理论:方式
17、:当事人和解、人民调解、民事仲裁与诉讼; 内在动力: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区别要义:当事人自由度、程序严格性、内容合法性。 5.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a.海事海商案件;b.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c.专利纠纷案件;d.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e.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f.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g.与仲裁相关的案件。 6.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 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18、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其他情况: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意辖区; 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非军人对非文职的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7.运输保险合同管辖:被告住所地、运输目的地、事故发生地、运输工具注册地 运输事故管辖: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运输合同管辖:被告住所地、始发地、目的地 8.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 本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19、本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本院虽原有管辖权,但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受理该案; 受移送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10.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区别:是否拥有管辖权;适用管辖方式;是否需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 11.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挂靠;民事合伙;借用身份;企业分立;保证;继承; 代理;财产共有。 12.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区别:参加诉讼依据;参加方式;诉讼地位;享有权利。 13.第三人参加诉讼和共同诉讼的区别:前提不同;诉讼地位不同;参加诉讼方式不同。 14.诉前财产保全适用:紧迫性;依申请;有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适用:必要性;依申请或职权;可以有担保。 15.先予执行适用范围:追索赡
20、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追索劳动报酬;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a.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 b.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 c.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d.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先予执行的条件: 明确性;迫切性;有能力;依申请;诉讼中;可责令担保。 16.拘传的适用条件:必须到庭的被告:a.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b.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庭系无正当理由。 17.起诉的四项基本条件;有适格的原告;要有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1、;主管和管辖必须正确。 18.按撤诉处理的情况: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该第三人按 撤诉处理,但不影响原案件审理。 可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况: 被告提出反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于反诉应当 缺席判决;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
22、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19.决定延期审理: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裁定中止诉讼: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裁定终结诉讼: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
23、诉讼权利的;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20.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适用范围;适用效果;恢复审理;法定情形。 21.判决书的内容: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和判决费用的承担; 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21.简易程序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 据即可判明实施、分清是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
24、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简易程序的排除: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22.简易程序之简:起诉方式;受理程序;传唤方式;审判组织;庭审程序; 可当即开庭;审限短,不得延长。 简易程序不能省:公开审判原则;告知回避;书记员参加;裁判及调解书应加盖法院印章 23.二审可以不开庭而径行裁判的情况: 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做出裁定的案件; 当事人提出的上
25、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24.二审裁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 后改判;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b.未经开庭审判而作出判决的; 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而缺席判决的; d.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2
26、5.再审中,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 原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26.督促程序适用条件: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金钱、有价证券; 请求支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当事人申请还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27.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从诉讼标的的数量上看,一个诉讼标的和两个诉讼标的; 从是否可以分开审理
27、方面看,不可分之诉和可以分开审理; 从对立关系方面看,三方对立的关系和两方对立的关系; 从诉讼地位方面看,固定的原告地位和原告或者被告的地位; 从参加诉讼的时间方面看,本诉开时后的加入和起诉时与诉讼过程中均可加入。 28.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联系:启动的被动性;前提与基础,继续和发展; 区别:审级不同;审判启动的具体原因不同;审理组织不同;审理对象不同; 审理方式不同;适用的具体程序不同;所作裁判的效力不同。 29.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承担:原当事人诉讼行为对变更后当事人仍然有效,诉讼继续 当时人死亡后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所发生的当时变更; 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30.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诉讼代理任务已经履行完毕,诉讼终结; 委托人解除委托或委托诉讼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