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重点简答题及记忆口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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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重点简答题及记忆口诀1.诉的三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分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2.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 涉及群体利益的; 涉及公共利益的;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原告或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一审民事案件。 不能有陪审员参加的案件:二审案件;简易程序;特别程序。 3.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与本

2、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理论:方式:当事人和解、人民调解、民事仲裁与诉讼; 内在动力: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区别要义:当事人自由度、程序严格性、内容合法性。 5.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a.海事海商案件;b.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c.专利纠纷案件;d.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e.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f.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g.与仲裁相关的案件。

3、 6.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 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其他情况: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意辖区; 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非军人对非文职的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7.运输保险合同管辖:被告住所地、运输目的地、事故发生地、运输工具注册地 运输事故管辖: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运输合同管辖:被告住所地、始发地、目的地 8.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

4、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 本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本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本院虽原有管辖权,但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受理该案; 受移送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10.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区别:是否拥有管辖权;适用管辖方式;是否需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 11.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挂靠;民事合伙;借用身份;企业分立;保证;继承; 代理;财产共有。 12.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区别:参加诉讼依据;参加方式;诉讼地位;享有权利。 13.第三人参加诉讼和共同诉讼的区别:前提不同;诉

5、讼地位不同;参加诉讼方式不同。 14.诉前财产保全适用:紧迫性;依申请;有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适用:必要性;依申请或职权;可以有担保。 15.先予执行适用范围: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追索劳动报酬;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a.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 b.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 c.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d.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先予执行的条件: 明确性;迫切性;有能力;依申请;诉讼中;可责令担保。 16.拘传的适用条件:必须到庭的被告:a.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b.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

6、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庭系无正当理由。 17.起诉的四项基本条件;有适格的原告;要有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主管和管辖必须正确。 18.按撤诉处理的情况: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该第三人按撤诉处理,但不影响原案件审理。 可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况: 被告提出反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

7、途退庭的,对于反诉应当缺席判决; 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19.决定延期审理: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裁定中止诉讼: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

8、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裁定终结诉讼: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20.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适用范围;适用效果;恢复审理;法定情形。 21.判决书的内容: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和判决费用的承担; 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21.简易程序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9、简单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实施、分清是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简易程序的排除: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22.简易程序之简:起诉方式;受理程序;传唤方式;审判组织;庭审程序; 可当即开庭;审限短,不得延长。 简易程序不能省:公开审判原

10、则;告知回避;书记员参加;裁判及调解书应加盖法院印章。 23.二审可以不开庭而径行裁判的情况: 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做出裁定的案件;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24.二审裁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审理本案

11、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b.未经开庭审判而作出判决的; 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而缺席判决的; d.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25.再审中,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 原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26.督促程序适用条件: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金钱、有价证券; 请求支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当事人申请还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向有管辖

12、权的法院申请: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27.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从诉讼标的的数量上看,一个诉讼标的和两个诉讼标的; 从是否可以分开审理方面看,不可分之诉和可以分开审理; 从对立关系方面看,三方对立的关系和两方对立的关系; 从诉讼地位方面看,固定的原告地位和原告或者被告的地位; 从参加诉讼的时间方面看,本诉开时后的加入和起诉时与诉讼过程中均可加入。 28.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联系:启动的被动性;前提与基础,继续和发展; 区别:审级不同;审判启动的具体原因不同;审理组织不同;审理对象不同; 审理方式不同;适用的具体程序不同;所作裁判的效力不同。 29.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承担:原当事人诉讼行为对变更后当事人仍然有效,诉讼继续 当时人死亡后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所发生的当时变更; 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30.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诉讼代理任务已经履行完毕,诉讼终结; 委托人解除委托或委托诉讼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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