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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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xx市教育局制 说 明 一、民办学校章程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规章制定的,是有关民办学校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章程是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重要自律性文件,对学校的办学活动有较强的约束力,是审批机关检查、监督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因此,举办者要严肃认真制定学校章程。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时提供依据,用以规范民办学校章程的书写格式。 三、民办学校制定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到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民办学校据此范本制定的章程,须报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五、文本中号中的内容可

2、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号中的内容为解释说明 处应撰写的内容。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校的名称 【学校的名称应当准确反映其办学特征。未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风俗习惯,不得使用已由审批机关明令撤消或取缔的民办学校的名称】。 第二条 本学校举办者 。 第三条 本学校的办学宗旨: 。 第四条 本学校的注册地址 。 第五条 本学校具有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非学历教育学2 校可省略此条】 第六条 本学校的业务领导机关是 。 第七条 本学校接受审批机关关于教育教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3、本学校接受审批机关的教学督导、办学水平评估和年检评估。 第九条 本学校接受审批机关委派的社会中介组织提供的服务。 第二章 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招生范围和对象 第十条 本校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分别建有 、 、 、。 第十一条 本学校办学层次为 ,。 【说明:招生对象为在读小学生或适龄小学生的学校,应当视为初等教育层次;招生对象为在读初中生或小学毕业生的学校,应当视为初级中等教育层次;招生对象为在读高中生或初中毕业生的学校,应当视为高级中等教育层次。教育层次即含有初等教育层次又含有初级中等教育层次的学校,应当视为初级中等教育层次;初等教育层次、初级中等教育层次、高级中等教育层次都有的

4、学校,应当视为高级中等教育层次,举办者应根据受教育者的对象或受教育者毕业时应达到3 的教育水平确定办学层次】,办学类型为 【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其办学类型分为: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中职;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学校办学类型为:文化辅导学校、文化培训学校和其他类型学校】,学制 年。【非学历学校不需载明学制】 第十二条 本学校办学形式为 。 第十三条 本学校面向 ,招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是 会, 会由 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会行使下列职权: 聘任和解聘校长;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4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学校首届 会是 产生的,首届 会任期,会设 长 人,副 长 人,懂事 人, 长产生办法。首届最高决策机构届满时下一届最高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 5 第十九条 决策机构组成人员职责。 董事长的职责: 副董事长职责: 董事职责: 其他组成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本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其产生办法。 本学校法定

6、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本学校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合、投资入股的学校兼任,并由本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和学校审批机关从严审核。 本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学校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 在会闭会期间,校长执行会的决策,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的职权: 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6 章制度;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

7、质量;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 教师和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条 本学校聘任的教师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学校保证与聘任的教师、职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本学校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并确保逐年增长。 第二十七条 本学校的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

8、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7 法,建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本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本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等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学校对受教育者,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和审批机关的规定颁发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学校注册资本总额 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资本 万元人民币,来源 ,非货币资本 万元人民币,来源 , 第三十

9、三条 本学校被批准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后,举办者即刻将验资账户转为基本账户,并与学校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将注册总资本转为学校法人独立财产,学校对其享有法人独立财产权。 8 学校须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法人独立财产。 第三十四条 根据法人独立财产制,本学校对法人独立财产权具有以下法律涵义: 1、举办者投入的财产、国家投入的财产、社会捐赠的财产等不同部分财产所有权属于原投入者所有。 2、本学校对财产拥有独立的支配权。即学校可根据决策机构的决定对校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3、举办者个人资产与举办者投入学校资产相分离。 第三十五条 本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法人资格后

10、,可依法接受其他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家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的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侵占或者撤回。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存续期间校办产业收益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固定资产为学校财产,学校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八条 本学校学生缴纳的各种费用为学校财产,由学校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条 本学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和会计科目。 9 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制度: 。

11、预算管理制度: 。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 资产管理制度: 。 工资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 。 资金结算管理制度: 。 学校发展基金管理制度: 。 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 。 经费收支管理制度: 。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 第四十一条 本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 取得办学收益。 【说明:公益金,是指企业计提的专门用于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如购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方面的支出。公益金提取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公积金又称公司的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

12、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10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 本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决策机构根据办学成本制定,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并公示。 第四十四条 本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

13、督和检查。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办学,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七条 本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的变更,由学校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学校终止办学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按照下列顺序清偿财产: 清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清偿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后即为终止办学。 11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学校章程的修改,须有1/3以上 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经校长同意后,报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学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上通过,由举办者和最高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签字,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学校章程经年月日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会。 举办者签字: 最高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签字: ; ; ; ; : ; ; ; 。 审批机关核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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