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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 选修课论文民事诉讼法论文 专业:环境科学专业姓名:*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学号:* 邮箱:* 民事诉讼法一审普通程序 知识点 庭前准备 合议庭 回避 证据内容 原告 被告 享有的权利 证人 陪审员 审判长 书记员 法庭记录 当事人 代理人权限类型及其内容和解 法庭辩论 对证据质证 诉讼理由 诉讼请求 举证 最后陈述 举证期限 法庭调查 证据及其所证明的问题 书证 物证和视听资料 证人出庭 证人证言 质证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适用法律 最后陈述 调解 宣判 法庭辩论分析 摘要:本文是针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庭辩论阶段展开的论述,主要讲了法庭辩论的基本概念,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法庭
2、辩论的规定及说明,有关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的意义以及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还有法庭辩论所针对的一些内容,而且对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间的关系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法庭 辩论 含义 意义 原则 一、法庭辩论含义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最生动和最集中的体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法庭调查阶段审核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案件争执焦点,对认定案件事实,确定诉讼请求等方面仍有争议的问题互相进行口头辩论,反驳对方的意见,阐明自己主张的正确性。争取合议庭作出有利
3、于自己的裁判。同时,通过辩论,审判人员能够掌握案件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进行法庭辩论的目的,一是经过辩论认定事实;二是辩明是非,以便人民法院作出正确的裁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和诉讼代理人都出庭的情况下,一般先由原告发言,然后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发言主要是
4、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重复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所作的陈述内容。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不是对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和答辩的简单重复,而是针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发表意见和辩解,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下面予以分条解释: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有代理人的,由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
5、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表意见,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
6、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也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在司法实践中,法庭辩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本条规定的次序依次发言。一轮辩论结束后,审判长会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意见。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再次按照顺序进行下一轮辩论,但审判长要提醒不可重复已经发表的意见。 经过一轮或者几轮辩论,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
7、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 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结合 一般来说,法庭辩论应当在法庭调查明确争点,揭示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对一些争议较多的案件,审判人员为避免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在一些问题上的重复,辩论的问题分散,庭审时间拖得过长,也有在法庭调查中合并一部分法庭辩论内容的。当事人为避免说前忘后,也愿意每调查一个问题,先就这个问题进行辩论。这是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特点,从有利于发挥开庭审理的效率和提高审理的效果出发所采取的审理方式。但是,即使根据审理的需要,也不得省略诉讼阶段依法应当进行的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法庭调查与法庭
8、辩论往往以这种形式结合:法庭调查阶段,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某些事实不清,或者认为其他证据需要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证实等,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问,审判长认为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合理,应当允许其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问或者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并应指挥当事人的发问和辩论。审判长一旦发现当事人所提的问题或者辩论的问题超出了本案的范围,就应当及时制止。当事人之间的发问或者对某一事实、案情、证据的辩论完毕后,审判人员继续进行法庭调查。 三、法庭辩论的意义 从诉讼程序的进行看,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庭审交锋的最后一环,有关的事实、理由,各方的主张通过法庭辩论将成为就纠纷作出最终判决的基础。在司
9、法实践中,法庭辩论往往还是就一些事实问题作出判断的实践标尺。比如,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最终确定赔偿标准和数额,就有赖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也要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法庭辩论是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的辩论权的直接体现。辩论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意义上的辩论权,涵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表达各自意思的各种方式,不仅法庭辩论是辩论权的体现,当事人提出起诉状、答辩状,当庭做出陈述等诉讼行为也都是行使辩论权的行为。在审
10、理中,法庭辩论作为当事人各自表达意思最直接、最集中的庭审阶段,审判人员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法庭辩论的权利,尊重并落实当事人的辩论权。 理解法庭辩论的意义还可以与本次修改后的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项结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针对的是民事诉讼法广义上的辩论权。偏听偏信,只听取一面之词,完全不允许另一方以任何方式发表意见的审判当然应当纠正。但是,辩论权的行使也是有确定边界的。具体到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离题万里、长时间争辩,不仅会影响其他诉讼参加人行使辩论权,也会影响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不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辩论权。因此,对于当事人在法庭辩论阶段的合理引导,及
11、时制止和纠正不当发言,是法律赋予审判人员的职责所在,不属于对当事人辩论权的剥夺。 四、法庭辩论的原则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 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 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 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 我国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主持下, 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
12、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 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民诉法的辩论原则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只强调法院保障当事人能够行使辩论权, 提出自己的主张, 反驳对方的主张, 从而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但是, 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没有像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那样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对法院的裁判有法律拘束力, 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约束。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辩论的内容以外自行认定事实、收集调查证据。虽然法院最终做出判决的“材料”都应当经过开庭审理并由当事人辩论质证, 但是这些材料的来源除了通过当事人的主张、反驳的辩论形式形成以外,
13、法院可以不受当事人辩论的内容限制, 自行调查其认为应当调查的有关案件事实, 以及收集其认为应当收集的证据, 从而与当事人自行辩论所形成的材料一并构成法院裁判的基础。因此, 我国民诉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可称之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 辩论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认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的,是社会主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这一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
14、辩论。”该条文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当事人和司法裁判者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就其实质而言,也是当事人和裁判者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辩论原则必然是对当事人和裁判者各自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地位和作用予以基本界定。也正是这样,才使辩论原则成为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原则。因此,辩论原则的结构和内容的规定性如何,就涉及对民事诉讼基本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地位和作用的科学界定问题。反过来,现代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裁判者的地位和作用也主要是通过辩论原则来体现的。在这里,问题又进一步转化为怎样的辩论原则才能正确界定当事人和
15、裁判者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这种界定对诉讼的过程和结果而言是一个如何科学分工的问题。 辩论原则结构和内容或当事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地位和作用的确定当然不是立法者 的主观臆断,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其一,民事诉讼的质的规定性。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过程。科学、合理的 诉讼程序总是与诉讼对象的特性相一致的,不同性质的诉讼对象,其诉讼程序的设计也是不同 的。民事争议是关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一定人身关系的争议。争议主体之间是平等的, 因为民事交往是以当事人独立意思自由为前提的。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不过是为民事主体的意 志自由创造条件。因此,平等的落脚点必然在有关的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上。
16、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民法的平等自愿这一“公理性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同样享有自治的权利,当事人不仅在实体法领域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而且在诉讼领域也同样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由于当事人在诉讼领域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必须通过特定诉讼行为的实施来加以实现,所以能够主动或被动地实施特定诉讼行为的权利也同样被法律所肯定。没有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民事主体对民事实体权利的自由支配也就不能实现。基于这一规范的重要性,现代民事诉讼法均将其作为民事诉讼的另一项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尽管在我国,大多数人都能认识和承认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的价值,但这种认识和承认
17、却只停留在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起始、发展和终结的作用以及诉讼法某项具体权利的处分这一层面上,而没有意识和承认当事人对作为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的处分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内容。 诉讼的程序性公正是对诉讼程序设计和运用的道德判断。程序性公正并不完全以实质性公正的充分实现为判断根据。在一些场合,即使实质性公正没有充分得以实现,但如果程序的设计和运用是合理的、符合正义的,就可以认为已经实现了该程序的程序性公正。因此,裁判者在诉讼过程中的中立与否就成了衡量程序性公正的价值尺度之一。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用必须将法院始终置于中立地位。 诉讼主体之间要合理对话。不得实施突然袭击。在现代民事诉讼中,实施突然袭击
18、被普遍认为是违反程序性公正的。使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作符合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实现程序性公正的价值,就要求法院的审理和裁判真正受到当事人辩论权的约束,使民事诉讼的辩 论原则成为约束性规范即约束性辩论原则。 三。约束性辩论原则是现代各法治国家民事诉讼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中被称为“辩论主义”。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涵义是: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2.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3.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证据。 有
19、学者指出,“以法的主体性原则的理论来考察宪法法理与诉讼法的关系,我们不难看出,欲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获得程序保障,就应在一定范围内肯定国民的法主体性,并应对当事人及程序关系人赋予程序主体权,即程序主体地位”。这就是“程序主体性原则”。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内涵要求真正使辩论原则取得了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应有地位。 其一,作为一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约束性辩论原则界定了当事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的 基本地位和作用:由当事人启动、推动和终结民事诉讼程序,裁判者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对案件事实的真实陈述作出裁断。而这种界定是符合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符合程序性公正的基本要求的。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的最基本作用
20、是对案件事实的判定。“所谓判定是一种被动的工作。当事人两方在主张上的对立就是判定的前提,判定的范围只限于在相互对立的主张中承某一方这样的领域内。干预当事人并未主张的事情而加以照顾这些作法是与判定的概 念和本质上不相容的。”其二,约束性辩论原则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提供了原则根据。 “ 基于原有证据制度的缺陷,新民事诉讼法将旧法中关于法院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的规定,改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的实际意义在于重新界定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位置,为举证责任制度提供了法律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法院在证据制度中的地位是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但却又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为法院依职权在当事人主张以外收集和提出证据留下了可以自由裁量的余地,仍然使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内容无法予以贯彻实施,并且与审查核实证据的基本作用和定位相冲突。只有真正以约束性辩论原则为指导和根据,对各处相关规定予以统合协调,这样建立起来的举证责任制度才能真正得到贯彻实施。 总言之,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庭审交锋的最后一环,有关的事实、理由,各方的主张通过法庭辩论将成为就纠纷作出最终判决的基础因此,这一环节是相当重要的。 参考文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相关人士的有关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