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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一、 三者产生的历史背景 首先来分析一下它们产生的历史背景,这样也许更有利于我们了解它们的调整对象、调整目的等,从而让我们更好地来比较三者关系。 1. 商法 10世纪 ,欧洲的一些庄园主手上已经聚集了一定的资本 ,而趋利性是资本的天性 ,这就促使了社会的分工和工厂手工业的发展。商业的繁荣造就了商人阶级 ,此乃商法诞生的两个前提条件。2.民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3.经济法 随着垄断、社会不平等和外部性等内生于自由竞争市场却又是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的产生 ,人们认识到市场也会失灵。民商法关注的是个体的效益 ,由于其
2、基本内核的自我约束 ,无法进行太大的突破。国家开始转变自己守夜人的角色 ,对经济格局作出统筹安排 ,对国民经济运行调控 ,对经济机制的有害因素进行排除。经济法随之应运而生。 二、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对于民法和商法关系无疑是法学界的一个热点,也涉及到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间的争议。我个人倾向与民商分立,因为我认为民法和商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体原因见下面的分析。 、二者的区别 第一、就调整对象而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原则。而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在商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业流通经济关系,其所
3、关注的是商事主体价值增值追求,营利是其首要特征。 第二、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而商法除具有私法属性外,还具有公法的属性。 第三、就特点而言,民法一般属国内法,而商法除国内法外,还具有国际性特点。 第四、从法律责任制度上来讲,商法比民法要实行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第五、就法律适用和效力而言,商法是特别法,在适用顺序和效力上都优先于民法。 、二者的联系 1、从传统的法律划分上两者均属私法; 2、就调整对象来说,两者在总体上都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 3、就法律原则来说,有些原则对两者均可适用; 4、在诉讼制度上,商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基本上属于同一诉讼制度。 个人认为要是把商法放入
4、民法中不仅会造成民法的体系过大、混乱,使民法的一些特性减弱,如私法性、强调公平等。此外基于商法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而把商法独立出来更好,这样才能更有效、更清晰的使法律得到实施。我想强调的是,把商法作为一个特殊法独立出来的,并不是说民法和商法之间是完全独立的,我们并不否认它们之间的联系、他们的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二、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商法着眼于营利性主体的权益,它所调整的大都属于商法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经济法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生活的全局,强调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应服从公共利益,它主要调整的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各种社会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
5、系 2、两者的出发点及追求的基本目标有显著差异。 商法一般是从具体的商主体或是从某类商行为出发,提供规则,规束行为,保证商主体通过自身的充分自由表意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目标。经济法是从国民经济运行秩序这一宏观问题出发,旨在保证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保证*公权力能在合适的角度切入国民经济运行秩序中,并在其中起到积极作用。经济法追求的是以公正为核心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3、调整方法上存在差异。 商法多采取自律性的方法和非权力性的方法。经济发表多采取他律性方法,即权力性方法。 4、在法的性质上,商法总的属于私法领域,注重保护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经济法属公法性质,侧重于国家整体经济生活的调整。 、联系 1
6、、两者都是与经济生活联系甚为密切的法律。 2、从主体上来说,有些主体,如企业,既可以是经济法 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3、在调整的方法上也有相同的地方,如两者都可能采取 行政手段或刑罚手段 三、 民法和经济法 区别 1.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只限于公民和法人。而经济法主体除公民和法人外,还包括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其他经济主体,当事人间地位不一定是平等的。 2.调整对象不同。民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主要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3.调整方法不同。民法采取的是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经济法采用的是命令和服从、命令和平等的方
7、法。 4.作用不同。民法强调个人自治,是个人本位。而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体现是社会本位。 5.制裁的方法不同。民法只采取民事制裁方法。而经济法采用民事、刑事和行政相结合的制裁方法。 联系 经济法和民法作为两种不同法律,虽然调整范围、宗旨和作用以及调整方法等方面是不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相关。 1.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性。民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相辅相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条款等,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和联结点: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另一边是民法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被认
8、定违反了这些弹性条款的行为,即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而需由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合同法和各种管理性的法律作具体调整。 它们在调整对象方面的交叉也决了二者存在的互补性。 2.经济法和民法在调整宗旨、作用和方法上的互补性。民法是从市民社会中自然形成的,它以人本主义为出发点,其理念是自由主义,民法的价值理念之一是对抗国家力量的侵犯,而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其立法宗旨,即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消除极端个体权利本位对整体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以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促进经济良性发展。 对民法、商法、经济法关系的总结 民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
9、的基本法律,它起的是一个基础性、大局性的作用。而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保护神、是克服市场经济内在缺陷的法律需要。经济法是对民商法的一个补充、弥补了民法调整的不足。 民法毕竟是民法,商法毕竟是商法,经济法毕竟是经济法,它们虽有“同源”,彼此密切相关,但毕竟是不同的法律部门,相互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即其间存在着“相异”。然而,就“相异”而论,人们也可以有不同的视觉。譬如,可以将“相异”仅仅理解为“相互排斥”;也可以将“相异”理解为产生互动、互补的需求。这是两种不同的思维。但是,世界上的一切事务是相关联的,不可能是毫不相干的,凡讨论问题旨在取得科学结论者,就不能不采取这一辩证思考问题的方法。再者,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不容忽视。从这一意义而言,民法、商法、经济法之间差别的存在,表明其需要互动、互补,而三法只有互动、互补才能求得共同和谐的发展。 强调民法思维、商法思维和经济法思维的交融,有利于形成优秀的思维品质。而优秀的逻辑思维可保证思维的正确性,直觉、灵感、顿悟,有利于提供思维的原创能力。同时,民法思维方法、商法思维方法、经济法思维方法的交融,有利于形成正确而有效的解决法律问题的工作方法。而这种工作方法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它更具有充分发挥三法作用,积极推动我国法制建设乃至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意义。 法学0801 1103080111 石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