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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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保护区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洁净,根据=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巡查范围: 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西岸溪入库处、取水口、码头、水库大坝坝前等重点区域。 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库面及水库正常高水位以上100米范围以内陆域;瓯海区泽雅镇黄坑村上游300米处以下河面及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陆域;西山溪西山大桥以下河面及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陆域;主流环库公路下庵

2、村上游250米以下河面及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陆域。 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水库集雨区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所有区域。 第三条 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主要包括: 向水体内排放污水; 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等物体; 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清洗贮存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毒鱼、电鱼、炸鱼、养殖投料、滥用化肥、倾倒施工垃圾、施工排污、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行为; 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 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3、的建设项目; 其他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四条 水源保护区巡查由我站综合监管科负责组织实施,我站行政负责人为巡查总负责人,综合监管科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水源保护区巡查组组长为综合监管科负责人,成员为综合监管科人员。管理站值班人员协助巡查组参与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巡查。 第五条 水源保护区巡查采用步巡、车巡、快艇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巡查采用步巡方式;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采用陆路车巡和水域快艇巡查相结合;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采用车巡方式。 第六条 水源保护区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做到每日一小巡,每周一大巡,每月一次全面巡查

4、。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实行逐日巡查;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对重要区域、重点时段要增加巡查次数;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实行不定期巡查,但每季至少巡查一次。 第七条 建立巡查记录专人负责制。每次巡查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认真填写=水库水源保护区巡查记录表,参加巡查人员签字确认。巡查记录表内容要详细,重点要突出明确,必要时可绘图、拍照、摄像,做到巡有记载,查有依据(文字、照片、摄像等)。 巡查记录必须及时整理,巡查记录人在做好巡查记录后要及时登陆市交投集团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系统,按常规安全检查流程要求上传巡查记录和有关图件。 巡查的记录、图件等均应整理归档。 第八条 巡查组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向管理站报告;对较大的违法事件要及时制止,并上报=、=、=及相关部门。 第九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按照=水库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市=、市=、=及相关部门。 第十条 综合监管科要利用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加强水库水质变化情况的实时监测,如水质异常变化,要及时汇报,并上报市=、市=。 第十一条 为加强破坏水环境和污染水源等违法活动的监督,在库区上游设立若干个协管员和举报线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综合监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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