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指导意见(精简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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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指导意见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快构建新型经营体系,着力解决 谁来种地 、 怎样种好地 的问题,农业部、财政部决定,全面推动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转型升级,启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资金使用高效,特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一、总体思路按照 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 战略要求,围绕 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 总体目标,以新型经营主体骨干成员为重点培育对象,坚持立足产业、需求导向,政府主导、

2、农民主体、多方参与、注重实效,加快建立 三类协同、三位一体、三级贯通 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依托一主多元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着力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二、目标任务要以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服务于新型经营主体发育、服务于重大工程项目需要为导向,以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培育对象,兼顾农业重大项目实施区域农民,以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为核心,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主线,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培训效果,提升能力水平,形成中央地方齐抓共管、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农民教育培训新格局。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培育新型职业农民70万人,其中,生产经营型

3、职业农民20万人,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50万人(培训对象的定位问题)。一是创新体制机制。适应 三农 新形势的需求,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构建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 三位一体 的制度,运用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生产技能,通过认定管理引导农民接受教育培训,定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实施政策扶持提高其综合实力与自主发展能力。建立 三级贯通 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农民教育培训经历和生产经营规模,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牵头认定评价,对符合条件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同时明确中、高级认定条件、标准和程序,形成上下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知识更新和晋级体系。二是重点示范培育。农业部

4、、财政部在全国遴选2个示范省(覆盖不少于1/2的农业县)14个示范市(覆盖不少于2/3的农业县)和300个示范县,作为重点示范区,以建立 三位一体 培育制度为主要任务,以培育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为主,兼顾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其他地区以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为主,也可结合实际探索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制度。三是加强体系建设。各地要加快健全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统筹利用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职业院校、农机化学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院所等公益性培训资源,积极开发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社会化教育培训资源,健全完善一主多元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要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充分

5、利用现代化手段,探索建立智慧农民云平台开展培训、认定管理和跟踪服务。三、实施内容(一)培育对象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生产经营型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骨干等;专业技能型包括在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农业劳动作业的雇佣劳动力;社会化服务型包括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中央财政补助经费重点培育

6、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兼顾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以及在农村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的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农村 两后生 等。各地遴选培育对象要制定相应标准,深入乡村了解农民实际需求,把 要我培训 转变为 我要培训 ,把那些真正从事农业生产、迫切需要提升素质、愿意承担一定支出的农民优先作为培育对象,坚决杜绝 凑人头 、 被培训 等现象。原则上培育对象年龄不超过55周岁。(二)补助标准培育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按人均2000-3000元标准进行补助,累计培育时间不低于15天;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按人均800-1000元标准进行补助,累计培育时间不少于7天。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实行差别补助

7、。补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聘请教师开展培训教学的相关支出;补助农民参加教育培训的教材教辅资料及相关支出;用于开展招生宣传、档案管理及后续跟踪服务等的支出。(三)培育体系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培育机制,以公益性培训机构为主体,引导和鼓励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参与。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培育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开,每个县承担任务的培育机构不得超过5个,并进行备案管理。各省要充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主力军作用,将具备条件的农广校作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点依托力量,同时统筹利用好农业职业院校、农技推广服务

8、机构和农业机械化学校等培训资源。各项目县认定一个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心,负责培训规划以及具体组织实施,依托农业科教单位的科技示范基地、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基地等认定一批实训基地,逐步健全完善培育体系。(四)培育模式1.实行 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 培养。要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分段安排课程,注重实践技能操作,做到 一班一案 ,大力推行农民田间学校培养模式,提高参与性、互动性和实践性。同时,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根据产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创新适合当地特点的培训模式。2.突出需求导向,实行全产业链培养。要围绕当地产业发展摸清需求,根据需求定产业、定任务,然后再确定培训对象。要建档立案实行全过程跟踪

9、培养,及时记录其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对考核合格者要进行统一认定,由县级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要加强认定后职业农民的管理和知识更新,出台相应的配套扶持政策。3应用现代化手段开展培训。适应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发展趋势,开发智慧农民云平台,利用现代化手段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在线教育培训、移动互联服务、在线信息技术咨询、全程跟踪管理等,开通新型职业农民网络书屋。(五)资金分配中央补助资金由农业部、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含农业部直属垦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农业县数量、产业规模、农业人口规模以及上年度农民培训开展情况综合确定,直接切块到省(具体见附件)。各省要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产业规模大小、农民培训工作

10、开展、绩效考评等情况,合理确定一定权重,科学分配农业县补助资金,涵盖种植、畜牧、渔业及农机等行业。资金分配时要重点向示范县倾斜,每个示范县不低于100万元。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各省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会同财政部门成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农口部门分设的要联合成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要抓紧制定本省实施方案(包括农业县情况、主要措施、资金分配、监管措施及绩效考核等),并于2016年6月20日前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各一份纸质件,同时发电子版)。各县要成立由县领导任组长(示范县需由县级主要领导任组长)农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根据省

11、级实施方案,制定县级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监督考核、认定管理、扶持政策等,完善运行机制、保证落实任务。(二)规范资金使用农业部、财政部将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省财政、农业部门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加快各地项目执行进度,建立相应经费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规范资金使用方向,细化支出范围,严禁补助资金直接以现金形式补助个人。各项目县建立专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按照 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建立监管机制,对于冒领、多领、套取培育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三)加强项目监管按照简政放权的总原则,项目实施分级管理、分层负责。农业部、财政部重点开展省级

12、绩效考评,评估各省组织管理、资金安排及监管、培育任务落实、参训农民满意度等情况(具体办法另行下发),并将考评结果直接与下年度项目资金任务安排挂钩。各省要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培育机构、参训农民之间建立三方制衡监管机制,具体实施机构要建立完备台账,过程信息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把农民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效果的重要参考指标。各县要建立准确、完备的参训人员电子档案,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农业部信息系统,农业部将适时进行随即抽查。(四)确保实施效果农业部将以产业为主线,发布相应培训规范,各省要参照规范确定的培养目标和内容,指导各地培育工作,对于农业部未发布规范的产业,由各省结合实际明确相应标准;

13、各省要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教材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选择科学、权威,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教材,保证参训农民人一手一套,不得以简单讲义、技术明白纸等代替;各地在培育之前要开展摸底调查,了解农民产业发展情况和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育计划,严格按照培育计划开展工作;培训机构设置课程要适应农民特点和学习规律,广泛采取 案例教学+模拟训练 、 学校授课+基地实习 、 田间培训+生产指导 等手段,提高培训针对性、实用性和规范性。(五)注重宣传总结请各省农业、财政部门及时总结项目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于2016年11月底前将项目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各地要及时报送培育工作简报、先进典型等宣传信息,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对培育工作和典型学员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新型职业农民成长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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