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3611049惠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试行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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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试行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的经营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优化集体土地资源配置,保护集体土地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镇、村、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家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发包权,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使用权。实行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使用权可以分离制度,承包农村土地经营者在承包经营期内,其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农村土地的发包方是依法管理、经营土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管理机构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代行发包。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依法发包属于该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保护和使用土地。承包土地连续弃耕撂荒两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承包土地重新发包。(二)义务:向农村土地的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第五条 农村土地的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

3、织内部的农户家庭、农民个人、联户、专业队(组)。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平等行使或自愿放弃承包权,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土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入股、互换以及继承。(二)依约履行承包合同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义务。第六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调查处理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农村土地经营流转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镇经管部门和村对其辖区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进行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合同档案,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第二

4、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形式第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形式,是指在不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后,将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进行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租赁等流转行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土地经营权的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转移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原承包关系和土地用途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第九条 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土地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转移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同发包方确立承包关系,并按承包合同履行有关承包的权利义务,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第十条

5、 土地经营权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价为股份,进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以入股土地经营权作为分红依据。第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串换。第十二条 土地经营权租赁,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第三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原则第十三 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等价有偿和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第十四 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权属关系和土地农业用途。第十五 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

6、超过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第十六 条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四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程序第十七条 农户必须在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结束,取得合法承包权后,其土地经营使用权方可流转。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办理如下手续:(一)村组经济社内的土地流转,双方协商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二)村组土地向本经济社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签订合同,报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后,若再发生流转,须经原承包方和发包方同意,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办理土地经营权流转手续。第二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二)流转土

7、地的名称、座落、面积、质量;(三)流转土地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费和付款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式;(九)签约日期;(十)双方当事人认为必须约定的其它条款。第二十一条 在承包期限内,承包方依法在承包的土地上投入形成的地上附着物,属于承包者所有,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出后,在一个承包周期内不得向集体申请承包土地。第五章 违规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没有取得农村土地合法承包经营权而与其它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第二十

8、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恢复合同约定的用途,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发包方可终止合同,收回承包土地,并有权要求土地使用者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五条 对侵犯土地的经营权、收益权,阻挠、妨碍承包方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随意剥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权和继承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六条 被处分的单位和个人对处分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林地、草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农用土地的流转管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发生纠纷,按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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