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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试行)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目录第一章 采购邀请3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一、说明7二、磋商文件11三、响应文件的编制12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5五、开标和评审16PPP项目竞争性磋商流程22第三章 PPP项目合同(草案)23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24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建议内容)27说明:27第一节 总则27第二节 项目合同主体28第三节 合作关系30第四节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31第五节 项目前期工作32第六节 工程建设33第七节 政府移交资产35第八节 运营和服务35第九节 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38第十节
2、 收入和回报39第十一节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40第十二节 项目合同的解除40第十三节 违约处理42第十四节争议解决42第十五节 其他约定43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45第四章 项目采购需求50第五章 评审方法54评审方法前附表551. 评审方法572. 评审标准572.1 磋商响应文件初审572.1.1资格性检查标准572.1.2符合性检查标准572.2澄清有关问题572.3 比较与评价573. 评审程序583.1响应文件初审583.2磋商583.3澄清及算术修正583.4比较与评价583.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58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59格式1 磋商函61格式1-1 磋商函附录63格式2 联
3、合体协议书(如需)64格式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5格式3-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66格式4 磋商保证金67格式5 投资周期回报分析表68格式6 偏离表69格式7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70格式7-1 供应商基本情况71格式7-2 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72格式8 供应商拟定的项目实施方案73一、项目公司组织机构73二、融资方案及融资能力证明73三、建设方案及建设能力证明73四、运营方案及运营能力证明73五、投资回报(收益)分析74六、风险责任划分74七、移交方案74八、其他,如保险、审计、安全、劳务等法律规定的实施方案。74格式9 声明755第一章 采购邀请邀 请 函致: (被邀请单位名称)你单位已通
4、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 (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1磋商文件的获取1.1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持本采购邀请书及授权委托书购买磋商文件。1.2磋商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2响应文件的递交2.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2.2响应文件递交的地点为 。2.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3你单位收到本采购邀请书后,请于 (具体时间)前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采 购 人: 采购代理机构: 地 址
5、: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年 月 日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关于本次采购的具体资料内容,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本表中没有涉及到的条款,仍以供应商须知的相应条款为准。条款号内 容一、说 明1.1定义.1.2项目具备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上述文件应以附件形式附在本磋商文件后1.3项目实施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2.1合格供应商条件(同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要求)
6、财务要求: 信誉要求:业绩要求: 其他要求:2.4.4联合体成员限制 家。2.5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3.1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3.2本项目全生命周期: 3.3本项目社会资本投资概算:3.4本项目采购对象: 磋商确定社会资本方3.5本项目规模: 3.6本项目地点: 3.8不可磋商的核心边界条件如下:5现场考察和答疑会:是否组织以及时间、地点二、磋商文件6.1编制依据7.2磋商文件异议提出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10.1磋商价格报价方式:控制价或其他控制条件(如有):13.1磋商保证金:14.1磋商有效期15.1正本一份,副本 份16.1密封及标记四、响应文件的
7、递交17.1递交截止时间:地点:五、开标、评审19.1磋商时间: 地 点: 20.1磋商小组:22.1磋商顺序:24.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25.5履约保证金:29.2对本国社会资本的优惠措施及幅度:29.3外方社会资本采购我国生产的货物和服务要求:30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一、说明1.总则1.1定义1.1.1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 1.1.2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
8、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1.1.3社会资本方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文件规定的除外)。1.1.4项目实施机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1.1.5全生命周期(Whole Life Cycle)是指项目从设计、
9、融资、建造、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的完整周期。1.1.6产出说明(Output Specification),是指项目建成后项目资产所应达到的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交付范围、标准和绩效水平等。1.1.7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是指一个组织(多指政府)运用其可利用资源所能获得的长期最大利益。1.1.8公共部门比较值(Public Sector Comparator, PSC),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政府采用传统采购模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的现值,主要包括 建设运营净成本、可转移风险承担成本、自留风险承担成本和竞争性中立调整成本等。1.1.9使用者付费(User
10、 Charge),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 品和服务。1.1.10可行性缺口补助(Viability Gap Funding),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1.1.11政府付费(Government Payment),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Availability Payment) 、使用量付费(Usage Payment) 和绩效付费(Performance Payment)。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使
11、用量和质量等要素。1.1.12 PPP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Operations & Maintenance,O&M)、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MC)、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建设-拥有-运营(Build-Own-Operate,BOO)、转让-运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改建-运营-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等。1.2 PPP项目采购须具备条件1.2.1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财政部门意见1.2.2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财政部
12、门意见1.2.3项目正式实施方案及政府审核意见1.2.4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出说明(如为新建、改建项目)1.2.5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产出说明(如为纳入地方性债务管理系统或2013年全国政府债务审计范围的存量项目)1.2.6其它相关审批文件1.3采购当事人1.3.1 采购人是指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本项目采购人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供应商是指接受采购邀请并按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竞争性磋商的社会资本方。本项目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 采购代理机构是受PPP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的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
13、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合格的供应商2.1合格的供应商应满足条件详见供商须知前附表。2.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以外,供应商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 的磋商。(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符合国务院
14、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文件规定的除外); (2)为本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4)被责令停业的; (5)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7)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禁止的。2.4联合体供应商2.4.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4.2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
15、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4.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如有要求);2.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4.5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主投资方,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授权代表负责签署本次磋商相关资料,其他联合体各方必须出具承诺函对此予以认可。联合体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家数,
16、应体现融资、建设、运营优势;2.4.6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2.5采购人同时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3.磋商范围3.1项目实施方案3.1.1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2项目运作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3交易结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4合同体系: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5监管架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6采购方式选择: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 本项目全生命周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 本项目社会资本投资概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4 本项目采购范围:见供
17、应商须知前附表。3.5本项目规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本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其他采购需求:第四章 “项目采购需求”。3.8不可磋商的核心边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磋商费用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现场考察及答疑会5.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5.2供应商参加现场考察和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自理。供应商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
18、财产损失等一切责任。二、磋商文件6.磋商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6.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的编制依据6.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6.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6.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1.5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6.1.6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6.1.7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6.1.8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6.1.9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19、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6.1.10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6.1.1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6.1.12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6.1.13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6.1.14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6.1.1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改)磋商文件的编制依据包含但不限于上述文件,上述文件如有更新的以最新版本
20、为准。6.2磋商文件由下列章节组成: 第一章 邀请函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第三章 PPP项目合同(草案)第四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五章 评审办法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6.3磋商文件以中文文字编写。纸质磋商文件与电子介质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另有约定外,两者出现不一致时,以纸质磋商文件为准。6.4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磋商内容及要求等,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若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7.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变动7.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有权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
21、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7.2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内容有疑义,需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将进行书面答复。如答复内容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将按照第7.1条执行。7.3在采购需求明确以后,采购人会依据磋商会议纪要及磋商小组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变动。磋商文件的变动主要包含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
22、合同草案条款等,并将磋商文件的全部变动内容发给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磋商的语言与计量8.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以中文文字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证件或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的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准。8.2 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响应文件的编写9.1供应商应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磋商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9.2供应商应将任何不同于磋商文件的磋商内容、要求和商务条款列
23、于 “偏离表”中,同时在 “偏离表”中注明其他条款无偏离;若所有条款均无偏离也应在 “偏离表”中注明所有条款均无偏离。未在 “偏离表”中列明的偏离不予认可,在磋商以及后期合同谈判过程中以磋商文件为准。10.磋商价格10.1 供应商根据项目情况及采购人给出的项目实施方案填报磋商价格。磋商价格可以是项目类指标(如项目投资额、保底收费量等),也可以是特许经营类指标(如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权利金、政府方股权分红收益线等)。磋商价格应包含磋商内容和要求中列明的项目生命周期内的所有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费用;除非有特别声明或磋商达成一致的,未列明的将视为包含在磋商价格中。磋商的报价方式及控制价(或其他控
24、制条件)应在供应商前附表中明确。10.2 磋商价格中不应含有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磋商过程中不予核减。10.3 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磋商内容要求在分项报价表上列出分项价格和总价,并按要求列明融资方案和计划。10.4 本次磋商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11.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1.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联合体参加磋商的,应完整提供各成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否则联合体的响应将被拒绝。11.2 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成交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含(但不仅限于)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的内容。11.3 在
25、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人。11.4供应商资格条件如有变动或者更新,应在响应文件中说明。12.供应商提供服务项目中涉及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的文件12.1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12.2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2.3 产品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的制作工艺(建造实施)方案,拟投入的组织管理人员,技术力量等,以及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经验。12.4 证明产品和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可以是产品的制造工艺,建筑物的施工组织设计,管理方的组织
26、机构及人员的经验,技术团队人员的履历和相关证件。12.5采购人根据项目特色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12.6成交的供应商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3.磋商保证金13.1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磋商有效期一致。13.2 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本票须由供应商的基本户办理)或者中资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
27、响应无效。13.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3.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3.5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3.6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不予退还的磋商保证金将按照相关规定上缴财政):(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未按要求
28、提交履约保证金的;(6)提交最终报价后退出磋商的;(7)法律、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14.磋商有效期14.1响应文件应自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并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其响应将被拒绝。14.2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但其响应文件在原磋商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磋商响应,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
29、情况下,本须知第 12条有关磋商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15.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5.1 供应商应准备一份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或 “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的规定,同时提供电子介质的响应文件。电子介质的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非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当电子介质的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响应文件为准。15.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须
30、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必须用不可拆解的胶装装订,因响应文件内容缺页或遗失对供应商造成的影响供应商自行承担。15.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或盖章才有效。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6.1响应文件应密封递交。封套上均应:(1)清楚标明递交至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2)注明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编号和 “在(递交截止日期和时 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递交截止日期和时间。16.2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31、或盖单位章。响应文件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16.3供应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磋商价格变更等相关内容的磋商声明的,应按照上述密封和标记的要求执行。17.递交截止时间17.1供应商应在不迟于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将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采购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17.2采购人可以按有关规定推迟递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递交截止时间。18.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8.1 在规定的递
32、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18.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15条的要求签字或盖章。18.3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16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五、开标和评审19.开标19.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和磋商工作。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供应商授权代表应在递交响应文件表上签名以证明其出席。19.2 递交响应文件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监督部门将对响应文件递交的时间、密封及标记等进行检查。迟到的
33、响应文件及未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20.磋商小组和评审方法20.1磋商和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0.2磋商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项目咨询人员可以作为评审专家参加项目的评审(不得超过1人)。20.3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
34、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20.4 磋商小组将首先按照本须知第 21条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本须知第22条和第23条对应的磋商和评价程序进行磋商和评审。20.5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 供或允许对磋商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 面形式提交。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20.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21.评
35、审程序21.1 响应文件的初审包含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21.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检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21.1.2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1.1.3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补充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1)供应商或融资方与采购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
36、(2)供应商参与项目前期咨询或磋商文件编制的;(3)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4)不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5)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的;(6)响应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要求的;(7)供应商的磋商函、资格证明材料未提供,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磋商文件要 求的;(8)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方案或者磋商价格的,但磋商文件有要求的除外;(9)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 足、磋商保证金形式或提交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10)磋商价格高于磋商文件设定的控制价的;(11)不接受磋商有
37、效期要求的;(12)供应商有串通磋商、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13)存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否决响应的其他条款的。21.2澄清有关问题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磋商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
38、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1.3 算术更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磋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磋商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算术错误的更正,其响应文件可能被否决。21.4 对于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磋商小组可以接 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22.磋商22.1 磋商小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顺序分别依次与通过响应文件初审的供应商授权代表进行磋商。磋商内容及要求详见本磋商文件,磋商小组与供应商授权代表
39、仅能针对除磋商内容和要求中不得偏离部分以外的条款进行磋商。2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2.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2.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25 磋商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做好记
40、录工作,并整理出磋商备忘录(磋商备忘录将成为后期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之一)由供应商和采购人签字确认。22.6最终报价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采购人可以决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是否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
41、、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23.比较与评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的标准详见第五章评审办法。24.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24.1磋商小组将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须知第21.6条第三款情况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4.
42、2评审报告将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5.成交供应商25.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5.2 磋商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供应商排名,依次与候选供应商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结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供应商即为预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果确认谈
43、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涉及价格管理、环境保护的PPP项目,谈判工作组还应当包括价格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代表。磋商小组成员和项目咨询人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25.3 采购人应当在预成交供应商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成交供应商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成交结果和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予公示。25.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25.5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后,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本票须由供应商的基本户办理)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