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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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设定和实施违纪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违纪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核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学校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纪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成立非法组织;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活动,经教育仍不悔改;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组织煽动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

3、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人民法院判定构成犯罪给予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侵占公私财物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使用某种作案手段,虽未窃得财物,但已构成盗

4、窃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一定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包括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赌资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聚众赌博或抽头聚赌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1 (一)损坏国家

5、或个人财物、损坏门窗或桌椅者;损坏图书、仪器等教学设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破坏校园文明环境,破坏校园花草树木及其他公共设施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凡酗酒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

6、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餐馆、饭厅、课堂、宿舍、会场或其它公共场所有哄闹、砸瓶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不听劝告或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使用明火,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考试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他人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窝藏赃物、隐匿证据、凶器或包庇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对各类严重违纪事件的调查过程中,提供伪证、欺骗组织,致使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7、分;凡因作伪证使调查陷入误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按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校规,擅自经商,不接受劝阻,或在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八)泄露机密,伪造证件、印章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妨碍他人通讯自由,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一学期内累计旷

8、课达到1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再次作弊或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违纪、作弊和严重作弊性质的界定,见江南大学学生课程考核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二)受处分后又犯同类错误或受

9、处分一年内又犯错误; (三)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后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经审核属实者,可从轻处分。 2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做出违纪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做出违纪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院(系)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察看期满者,学校视其表现,及时作出延长察看期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毕业班学生视其在校时间也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留校察看期少于六个月,由受处分学生的工作单位或其居住地的组织代为考察,

10、毕业时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组织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的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分的决定,实行分层次管理并按程序报批。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院(系)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经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院(系)发文。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含延长留校察看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和院(系)提出初步意见,其中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含延长留校察看期)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均由学校发文,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二)给予

11、犯有本条例第七至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学生处分,须经校学生处、保卫处审核并有复议权;其中给予研究生处分,须经校研究生部、保卫处审核并有复议权; (三)犯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须经校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有复议权;其中给予研究生处分,须经校研究生部、教务处审核并有复议权; (四)经有关部门审核复议后,与院(系)意见仍不一致时,由主管校长裁定。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六)处分的决定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应与学生本人见面并签字,允许受处分

12、的学生申辩、申诉。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当事人对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违纪处分不停止执行;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及其他各类在校学生。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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