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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借款联保合同合同编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联保人: 合同签订地:2011年2月版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
2、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为确保债权人与债务人(联保人成员)之间发生债务的清偿,联保人自愿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一、联保人,指由若干自然人成员组成的,为各成员向债权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联合体。每个联保人均对联保人成员向债权人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二、保证额度有效期,指为了明确本合同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否超过该期间,联保
3、人承诺对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务余额承担担保责任。三、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保证担保的债权的范围,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额度。在该债权限额项下,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联保人对该债权额度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实行余额控制。该余额是指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部分。即:(一)未到期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余额。(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联保人仍未履
4、行清偿义务的各项债务余额。五、主合同,指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六、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等。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特别约定条款一。第三条 主合同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特别约定条款二。第四条 被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主合同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第五条 保证
5、额度有效期一、保证额度有效期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特别约定条款三。二、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联保人承诺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对被保证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六条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特别约定条款四。二、在该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联保人的保证责任及于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第七条 保证责
6、任方式联保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联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债权人有权停止联保人贷款(含额度项下)的发放或提前终止已生效的借款合同,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任一联保人成员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第八条 保证期间一、本合同项下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两年,自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二、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每批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三、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
7、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四、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联保人在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承担保证责任。五、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联保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第九条 保证金一、联保人应按不低于债权人对联保人授信总额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作为贷款保证金,存入联保人在债权人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保证金的性质为动产质押(具体缴存比例及保证金账户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一)。保证金担保范围为本合同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主合同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含罚
8、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该保证金委托债权人进行监管,在所有联保人未完全清偿全部债务前不得由联保人自行提前支取。保证金存管期间的计息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二)。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或支付前,已计结的保证金利息应保留于保证金账户,经债权人同意的,保证金利息方可转至联保人其他存款结算账户;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或支付后,保证金利息及保证金余额可按联保人要求暂时保留于保证金账户或转至其他结算存款账户。一旦发生债务人未按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或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时,债权人有权扣划任一联保人的保证金,将该保证金用于偿还债权
9、人债权。二、债权人通过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债务人债权的,联保人应自保证金扣划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将保证金补足,若发生违约的联保人还有未结清贷款余额且该联保人未按债权人要求补足保证金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他任一联保人代为补足保证金。保证金没有及时补足的,债权人有权停止联保人贷款(含额度项下)的发放或提前终止已生效的借款合同。第十条 见索即付联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均为见索即付,即只要债权人向联保人提交列明保证合同号与债务余额的债务催收通知文书,联保人就应当在收到之日履行清偿责任。同时,联保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在发出借款催收通知书后,无须经过法律程序即有权从联保人的任何账户中扣
10、款。第十一条 联保人的声明与承诺一、联保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联保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联保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二、联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三、联保人从债权人取得的贷款资金仅限用联保人所拥有的经营实体在真实合法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短期流动资金需求或其他债权人认可的贷款用途,联保人应严格依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民间借贷等监管部门禁止贷款资金进入的投资领域或将贷款资金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否则视同联保人违约,债权人有
11、权停止联保人贷款(含额度项下)的发放或提前终止已生效的借款合同。四、联保人应相互督促履行合同,一旦发现联保人成员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其他成员应及时告知债权人。五、任一联保人未按与债权人签订的具体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责任或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前收贷时,债权人有权从任一联保人的任何账户中扣划款项用以清偿联保人应承担的债务及其他费用。六、联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承诺对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和最高本金限额内的所有债务有效,除非债权人要求,联保人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七、联保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债权人不接受其为联保人的下列事件:(一)联保人已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
12、、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二)联保人经营亏损或经济效益(收入)急剧下降;(三)联保人自身借款发生逾期、欠息;(四)联保人改变经营机制,发生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分立、产权转让、解散等情况;(五)联保人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担保;(六)债权人认为影响联保人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况。八、联保人清楚地知悉任一联保人成员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九、联保人已充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粗的条款,应联保人要求,债权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联保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自愿为主合同
13、债务人提供保证,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十、联保人按时向债权人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报告、借款使用情况报告和债权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并积极配合债权人对债务人使用借款资金情况和债务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现金库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十一、联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联保人的追偿和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联保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十二、如债务人与联保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享受
14、的任何权利。十三、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联保人如进行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投资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的交易;进行其他任何机构变更或改变经营性质),保证事先书面通知债权人。十四、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完毕前,如债权人要求追加或更换担保方式和主体,联保人保证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方式和主体。十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联保人承诺不以任
15、何方式转移资产、放弃或消极行使债权及其他任何方式达到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脱逃债务的目的。十六、联保人对在本合同项下及与兴业银行的任何部门或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保证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十七、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联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十八、联保人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将于申请前通知债权人,登记后立即将有
16、关登记副本送达债权人。十九、若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则联保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债权人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二十、在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无须经过联保人同意,债权人有权将部分或全部债权及其相应的担保权转让。第十二条 保证的效力一、联保人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均不影响联保人的保证责任。二、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债务人的责任的,无须经联保人同意,联保人仍应继续按照约
17、定履行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借款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第十三条 义务的履行及权利的放弃一、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合同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联保人对主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债权人给予债务人、联保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联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一、联保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的,均构成违约:(一)违反在本
18、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与承诺;(二)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二、违约情况发生后,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一)要求联保人限期纠正违约;(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联保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要求联保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特别约定条款六);(四)要求联保人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五)要求联保人赔偿损失;(六)要求依法撤销联保人损害或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三、如联保人经营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或因联保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债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联保人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期限一、本合同在下列
19、条件成就后生效:(一)立约双方已签字或盖章;(二)债权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则本合同公证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二、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与上述债务人所签署的主合同,联保人无须再逐笔认定。三、本合同至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及其他费用清偿完毕后失效。第十六条 通知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应按本合同第十九条特别约定条款一所记载的通讯地址、传真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一)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
20、出后5个银行工作日;(二)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三)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四、联保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第十七条 管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特别约定条款七。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联保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第十八条 其它一、在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21、、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不是由本合同作保证担保的,应在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予以明确。二、债权人有权对联保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联保人应允许债权人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第十九条 特别约定条款一、对立约方的说明(一)债权人:兴业银行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二)联保人:1、姓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姓名: 通讯地址: 邮政
22、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3、姓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4、姓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5、姓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6、姓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7、姓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二、主合同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分别为:(一)编号 的 借款合同,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币种) (大写) 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至 止。(二)编号 的 借款合同,债权
23、人向债务人提供(币种) (大写) 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至 止。(三)编号 的 借款合同,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币种) (大写) 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至 止。(四)编号 的 借款合同,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币种) (大写) 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至 止。(五)编号 的 借款合同,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币种) (大写) 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至 止。(六)编号 的 借款合同,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币种) (大写) 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至 止。(七)编号 的 借款合同,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币种) (大写) 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至
24、 止。三、保证额度有效期为 个月,自 至 止。四、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 (大写) 元整。五、保证金(一)联保人应按不低于债权人对联保人授信总额 %的自有资金,作为贷款保证金存入联保人在债权人开立的保证金专户:姓名保证金账户币种金额(大写)(二)保证金存管期间按下列第 项约定执行:1、本保证金为活期保证金,保证金存管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为止。2、本保证金为定期保证金,保证金存管理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_日至 年 月 日止。保证金存管期限届满,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未全部清偿的,乙方未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本保证金转为活期保证金,保证金存管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为止。六、联保人违约的,债权人可要求联保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 %的违约金。七、争议的解决方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合同壹式 份,债权人执 份、联保人成员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九、补充条款债 权 人单位(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联保人(签章):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