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分类]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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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及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07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大连市以外地区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

2、干。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 通 工 具级 别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市长、副市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局长、副局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

3、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三)市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4、。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市级人员住套间,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可以单人住一个标准间,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出差人员在定点宾馆、饭店的住宿费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确定。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级别每人每天市级600元局级300元处级以下150元出

5、差人员应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住宿费在本办法确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第十一条 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本办法确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含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

6、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第五章公杂费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费用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第十八

7、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各种工作队以及上级借调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及借调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8、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 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旅费。第二十二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

9、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第八章 远郊区市县的差旅费第二十三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北三市、长海县或到外地短途出差,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执行。其中: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包干限额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当天不能往返的,住宿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到市内四区及金州区、旅顺口

10、区、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出差,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不实行定额包干。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住宿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差旅费开支范围中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是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的工作和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补助,不是工作人员的日常福利,不得按月向职工普遍发放出差补助。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有效期限5年,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大连市财政局印发的通知(大财文字1996250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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