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授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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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岛银( )个授字( )第( )号个人授信合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 别 提 示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已经认真审阅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并已经充分理解其含义及法律后果。 2、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签字是真实有效的,是您真实意愿的表示。3、本合同签署前,您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修改。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主动履行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请在签署之前向我行咨询。如果您未完全明白本合同条款,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2、个人授信合同授信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受信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授信人根据受信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提供授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特别约定条款和普遍性条款两部分构成,特别约定条款与普遍性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别约定条款 第一条 最高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第二条 授信期限授信期限共计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授信担保 本合同采用 (最高额保证加最高额抵押/最高

3、额保证/最高额抵押)担保方式,担保合同另行签订。第四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4.1 诉讼。向 人民法院起诉。4.2 仲裁。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5.1 。5.2 。第六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普遍性条款第七条 声明和承诺7.1 受信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

4、任何义务相抵触。 7.2 受信人向授信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和准确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7.3 受信人未向授信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署日已经涉及的未结诉讼或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受信人履约能力的事项。如本合同采用担保方式,受信人未向授信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署日所知悉的担保人已经涉及的未结诉讼或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担保人、担保物担保能力的事项。7.4 受信人受信意愿真实,并保证本合同项下各借款用途真实合法,不得将借款资金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7.5

5、如本合同需要受信人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履约责任或者受信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需要其他第三方知晓或同意的,受信人保证按照授信人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及其项下个人授信借款合同、个人授信循环借款合同、个人授信循环借款合同借款申用书所作约定。7.6 受信人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7.7 授信人保证拥有充分的授权订立本合同。 第八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8.1 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受信人可一次或分次申请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但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授信额度余额(即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授信期限届满,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取消,受信人不能再申请

6、使用。8.2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受信人方可向授信人申请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一)受信人、担保人(若本合同采用担保方式的,下同)根据授信人的要求提供了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二)本合同已生效;本合同项下授信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保证人已按要求足额存入保证金(如保证人与授信人另有约定的);(三)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已办理符合授信人要求的公证; (四)受信人已办理符合授信人要求的本人人身保险;(五)受信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授信安全的重大或实质性不利情形,受信人、担保人未发生本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约定的任一

7、违约事项;(六)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授信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授信。未完全满足上述条件的,授信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授信。8.3 受信人使用授信额度时,应向授信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接受授信人对其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资产状况、担保物价值、保证人保证能力、授信用途等的调查和重新评估。经授信人审查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相应的个人授信借款合同、个人授信循环借款合同(上述两种借款合同以下统一简称为借款合同)、个人授信循环借款合同借款申用书(以下简称为借款申用书)、借款凭证,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利率调整方式、还款日等。相应个人授信借款合同、个人

8、授信循环借款合同、个人授信循环借款合同借款申用书、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九条 还款9.1 受信人应按本合同及其项下具体借款合同、借款申用书、借款凭证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受信人应在授信人处开立账户,并至迟应于各还款日前一天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授信人有权决定是否扣划。授信人不扣划的,该期全部借款本息作逾期处理;授信人扣划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9.2 受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债务到期应付而未付时,对于从指定还款账户中扣收不足的部分,授信人有权从受信人在青岛银行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无须凭受信人的存折(单)、银行卡和密码以及再行授权。因此而造

9、成的任何损失,由受信人自行承担。如受信人对授信人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授信人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用于清偿任一笔到期债务。9.3 授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受信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授信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受信人之日起计算。9.4 还款顺序受信人的还款或授信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的给付或授信人依法行使抵销权时,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所清偿或抵销的债务及扣抵顺序,由授信人确定;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授信人有权决定是否扣划。第十条 授信的调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授信人可相应调整授信额度,停止授信额度的使用或取消未使用的授信

10、额度,调整授信期限,宣布授信提前到期等相应措施:(一)国家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二)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三)受信人、保证人的收入、资信、家庭、健康状况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四)担保物价值波动较大或减少; (五)发生本合同第十三条所约定的违约事件;(六)授信人认为应调整授信的其他情况。第十一条 受信人的权利义务11.1 受信人的权利11.1.1 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申请使用授信额度; 11.1.2 有权向授信人提出变更最高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的申请;11.1.3 有权按本合同及其项下相应具体借款合同、借款申用书的约定提取和使用借款。11.2 受信人的义务11.2.1 如实提供授信

11、人要求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授信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11.2.2 在授信人处开立结算账户,并授权授信人直接从其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11.2.3 按本合同及其项下相应具体借款合同、借款申用书、借款凭证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支付授信资金,不得将授信用于证券投资、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消费与投资行为,不利用授信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11.2.4 积极配合授信人对授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授信人提供与该授信使用有关的书面报告、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接受授信人现场查证;11.2.5 按本合同及其

12、项下相应具体借款合同、借款申用书、借款凭证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不采取任何方式逃避债务;11.2.6 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授信人并征得授信人的书面同意;11.2.7 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授信人事先书面同意;11.2.8 受信人发生债权债务转让行为时,应当事先将有关事项通知授信人,并落实好本合同项下债务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11.2.9 发生可能影响受信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其他法律纠纷、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取得出国/出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出境、承担重大负债、

13、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等)时,受信人应在事件始发五日内通知授信人;11.2.10 如本合同采用担保方式的,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少,担保无效或被撤销,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可能危及授信资金安全的情况时,受信人应在事件始发两日内通知授信人并按授信人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11.2.11 承担赔偿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及其项下相应具体借款合同、借款申用书所约定的义务给授信人造成的损失;11.2.12 不得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本合同项下授信人权益的合同。第十二条 授信人的权利义务12.1 授信人的权利12.1.1 有权要求受信人提供与

14、授信有关的资料;12.1.2 有权监督受信人按本合同及其项下相应具体借款合同、借款申用书所约定用途使用授信;12.1.3 有权了解并检查受信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授信资金使用情况;12.1.4 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受信人资信状况和健康状况、授信担保条件(包括抵押房产市价)等情况的变化对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进行调整;12.1.5 有权要求受信人按本合同及其项下相应具体借款合同、借款申用书、借款凭证约定按期偿还债务; 12.1.6 有权直接从受信人账户上划收借款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等债务;12.1.7 受信人未能履行本合同及其项下相应具体借款合同、借款申用书等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担保人未

15、能履行担保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授信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受信人提前归还借款、停止发放或停止支付受信人尚未使用的借款、调整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停止授信额度的使用或取消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并要求受信人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有关费用等债务等相应措施;12.1.8 有权就授信额度的管理和使用向受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12.1.9 在受信人发生债权债务转让行为时,授信人有权调整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停止授信额度的使用或取消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并要求受信人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有关费用等债务,或将受信人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转由授信人同意接受的受让人承继,

16、或要求受信人提供授信人同意接受的担保措施;12.1.10 有权自主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受信人视为已同意该等转让;12.1.11 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受信人的授信资料和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全国或地方个人征信机构使用;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全国或地方个人征信机构查询受信人的资信情况;12.1.12 授信人及其合作单位可向受信人发送各类业务信息;12.1.13 受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授信人可以就违约责任对外进行公开披露。12.2 授信人的义务12.2.1 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在最高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受理

17、受信人的借款申请;12.2.2 授信人审核同意受信人在授信额度内借款申请的,按本合同及其项下相应具体借款合同、借款申用书的规定向受信人发放、支付借款;12.2.3 应当对受信人的财产、收入等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要求者除外。第十三条 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13.1 违约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一)受信人违反本合同及其项下相应具体借款合同、借款申用书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受信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及其项下相应具体借款合同、借款申用书的任何义务;(二)受信人向授信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

18、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受信人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授信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四)受信人擅自改变授信资金用途,挪用授信资金或用银行授信资金从事非法、违规交易;(五)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受信人未按照本合同项下相应具体借款合同的约定定期向授信人报告借款的使用、支付情况的;(六)受信人利用与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受信人的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和安排,套取授信人或其他银行的资金或授信;(七)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到期或提前到期(包含分期履行的债务任何一期到期或提前到期),授信人未受清偿;(八)受信人违反与授信人或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其他类似合同(包括但不限

19、于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发行的任何债务性质的证券,或者因该等合同或证券产生的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九)受信人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十)受信人发生疾病、伤残、失业、搬迁、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授信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十一)受信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授信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十二)受信人死亡、失踪,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十三)受信人资信状况下降,保证人或

20、担保物担保能力减弱,受信人未按授信人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十四)担保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发生;(十五)受信人怠于通知授信人有关担保物被查封、扣押、拆迁、损坏或价值重大减损情况的;(十六)受信人与他人签订有损授信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等;(十七)与受信人相关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情形。 13.2 违约责任发生本合同第13.1条所述违约事件之一时,授信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种或同时采取多种措施:(一)调整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二)中止或终止授信额度的使用;(三)宣布授信提前到期,要求受信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等全部债务;(四)宣布受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立即到期,要求

21、受信人立即清偿相应的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等债务;(五)停止支付本合同项下尚未使用的借款;(六)变更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七)宣布受信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授信提前到期、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等债务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八)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受信人与授信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受信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九)对受信人挪用的借款、逾期偿还的本息按本合同项下相应具体借款合同的约定加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十)要求受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违约而给授信人造成的损失;(十一)有权从受信人在青岛银行开立的账户直接扣

22、划款项用于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等债务;(十二)行使担保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处分抵押物实现债权,扣划保证金用于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等债务;(十三)依法向受信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受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受信人需按照授信人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授信人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受信人承担;(十四)要求受信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符合授信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十五)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十六)以法律手段追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等债务;(十七)授信人依法及依约

23、有权主张的其他救济措施。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14.1 与本合同及其项下相应具体借款合同、借款申用书有关的登记、保险、评估、鉴定、运输、保管、见证、公证等费用均由受信人承担。14.2 受信人谨此承诺,若其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就业状况等事项,保证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授信人。若受信人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授信人按照原通讯方式寄送或发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受信人。14.3 本合同履行期间,授信人对受信人的任何迟延或违约行为作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及相应具体借款合同、借款申用书项下授信人应有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限制或损坏授信人依据本合同及其项下相应具体借款合同、

24、借款申用书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也不视为授信人对延误或违约行为的认可,不视为授信人现在或未来放弃采取追究或救济的权利。14.4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受信人同意依照授信人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5.1 本合同经受信人、授信人双方签署后生效。15.2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法律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5.3 授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受信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授信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受信人之日起计算。受信人声明:授信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各印就条款(特别

25、是字体加粗部分条款),应我方要求对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授信人(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受信人(签字、指印): 共同还款人确认(如适用,自然人签字、指印,法人需加盖公章)我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前述个人授信合同条款内容,我方同意作为受信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共同还款人,对受信人在本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还款在内的各项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我方并同意:发生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时,无须征得本人同意并通知本人,受信人可自行签署各具体借款合同、借款申用书和借款凭证等债务文书。共同还款人(盖章或签字、指印):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证件种类及号码: 联系地址: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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