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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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设立)办事指南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 一、受理范围1.申请人: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人。2.申请内容: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3.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不以营利为目的。(2)符合梅县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3)有符合规范的校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5)学校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必须分别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要求。(6)用作学校的校舍必须有房产证明、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

2、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和独立报建学校要提供有关征地、立项、规划、报建等文件,小区配套学校还应提供承办协议书。(7)有合法的学校组织章程。(8)法人代表原则上须由有本市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二、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八、十一条。3.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第八条。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县(区)教育行政部门。1.权责划分(县、区)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负责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的审批工作。四

3、、审批条件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八、第十一条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第八条广东省实施办法(2009年)第八条必要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不以营利为目的。(2)符合梅县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3)有符合规范的校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5)学校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必须分别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要求。(6)用作学校的校舍必须有房产证明、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

4、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和独立报建学校要提供有关征地、立项、规划、报建等文件,小区配套学校还应提供承办协议书。(7)有合法的学校组织章程。(8)法人代表原则上须由有本市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9)消防、防雷、环境、房屋质量等符合相关要求。不予批准的情形: 1.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2.不符合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要求;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表1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设立)申请

5、材料清单材料名称要求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同意筹设通知书复印件(原件核对)1纸质筹设情况报告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原件1纸质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各成员举办者签名盖章。原件1纸质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复印件(原件核对)1纸质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教师健康证、聘用合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复印件(原件核对)1纸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1纸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1纸质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对)1纸质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核对)1纸质环

6、评审批意见复印件(原件核对)1纸质举办者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明及无犯罪证明 复印件(原件核对)1纸质 六、办理时限申请时限0个工作日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无。法定办理时限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9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区政府管理机构组织听证的时间不计入其依法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期限内。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并于10日内对社会公告。 承诺办理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90

7、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区政府管理机构组织听证的时间不计入其依法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期限内。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并于10日内对社会公告。 七、审批收费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一)本事窗口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同意筹设通知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教师健康证、聘用合同、资格证明文件;(6)建筑工程竣工

8、验收证书;(7)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8)餐饮服务许可证;(9)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报告;(10)环评审批意见;(11)举办者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明及无犯罪证明 。2.受理。行政审批股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1)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不正确的全部内容。3.审核。行政审批股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的准确性,根据审核资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上一级审核(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区教育局对各种资料进行审核,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教育局党组

9、(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教育局党组进行集体审查(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党组作出是否同意开办的决定(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4.领取结果。行政审批股将批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本事项办理流程见附图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设立)流程图(窗口办理流图)。(二)本事网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向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梅县区分厅提出申请,填写基本信息并网上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同意筹设通知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

10、教师健康证、聘用合同、资格证明文件;(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7)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8)餐饮服务许可证;(9)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报告;(10)环评审批意见;(11)举办者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明及无犯罪证明 。2.受理。行政审批股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对于(1)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话告知当事人,并短信发送补充材料通知书;(3)不符合申请情形的,电话告知当时人,并短信发送不给予受理通知书。3.审核。(1)承办。行政审批股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的准确性,根据审核资料

11、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上一级审核(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2)审核。区教育局对各种资料进行审核,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教育局党组(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3)批准。教育局党组进行集体审查(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党组作出是否同意开办的决定(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4.领取结果。行政审批股将批准结果网上通知申请人并发送办结通知书(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本事项办理流程见附图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设立)流程图(网上办理流程图)。 九、办理地址1.窗口办理地址窗口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梅州市梅县区文化路梅县区教育局行政审批股0753-2589561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

12、:00下午14:30-18:002.网上办理地址: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 咨询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咨询和查询:0753-8586523(窗口电话)。窗口咨询: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文化路梅县区教育局行政审批股。电话咨询:0753-2589561。邮政编码:514700邮寄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文化路梅县区教育局行政审批股。网上查询:2.投诉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窗口投诉:梅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的效能监察室;电话投诉: 0753-12345和0753-12388;网址投诉: 3.申请人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

13、,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地址:梅州市梅县区委区府大院后楼三楼法制局,电话:0753-2517383,邮政编码:514700。梅州市教育局(上级主管部门),梅州市嘉应东路教育路3号,电话:0753-2180882,邮政编码:514000。行政诉讼机关(视管辖权而定):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政法路8号,电话:0753-2589723,邮编:514700;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广东省梅州市彬芳大道64号,电话:0753-2325345,邮编:514000。附图1:附图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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