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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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煤炭工业厅,中央驻晋、省属各建设施工企业:为了指导督促企业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有关规定精神,有效防止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我们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问题的通知(晋

2、人社厅发2010181号)及市县监察管辖范围,综合运用工资保证金、用工实名制、用工备案制、总承包负责制等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措施,宣传好、组织好、推动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样本由省厅统一拟制,免费向各地、各施工企业提供。从2012年5月开始,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按照“网格化”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申请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并向监管建设项目免费提供样本,任何人不得向农民工收取费用。各施工企业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结合其守法诚信情况,酌情核减工资保证金预存额度。未申请实施或未全部实施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山西省农民

3、工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和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晋劳社厅发2007150号)的规定,足额预存工资保证金。对不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提请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业整顿。省煤炭工业厅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煤矿井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加强对井下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各有关企业集团公司要认真组织好所属企业实施本办法的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在所有在建项目中全面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及时向我厅反馈。联系电话:03513046115 3181318 3

4、187005联 系 人:赵亚丽 樊帅飞 臧亚枫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指导督促企业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等有关规定精神,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公路和铁路建设施工企业、建筑劳务企业等从事土木、建筑、线路施工、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第三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向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转包、分

5、包工程,违法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视同总承包企业直接用工。第四条 总承包企业对工程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当监督各分包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总承包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见附件1)管理,实施范围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各分包企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免费向其提供样本。第五条 总承包企业负责组织、监督各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的发放、使用工作。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由农民工本人保存,作为工资结算的重要证据,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的

6、费用。第七条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考核、计酬等用工管理工作。计酬考核可以实行班组整体计量计价,再由班组对个人计酬考核确定每个农民工的工资数额,也可采取其他明确的计酬方式确定工资标准。每月10日前结算上月农民工工资,由农民工本人、分包单位班组长和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指定专人共同签字或签章确认,并登记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上。本月未完成工作量无法考核计算的部分,可以顺延在下一个月考核计算。第八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台账(见附件2),并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台账内容包括:班组名称、带班班组长姓名、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开户银行、银行卡号、

7、当月应得工资额和已支取工资额、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卡号等。第九条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将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或者委托银行汇入农民工的银行账户,任何人不得代领。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工资支付凭证内容包括:姓名、支付项目、出勤天数、工资标准、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应得工资、扣减项目、实发工资、领取人确认签字或者银行汇款凭证等。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支农民工工资,待年终或工程完工时(仅指建设工期少于一年)一次性结清。任何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工

8、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工资。第十一条 非因农民工原因造成工程停工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停工超过一个月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保障其基本生活。第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丢失的,本人可向发卡单位申请补领,发卡单位应当办理补领手续,并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台账或者有关支付凭证填写新申领卡的相关内容,同时在批注栏内注明丢失的卡作废。第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台账和工资支付凭证相关内容应当一致。确需更正的,由各方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批注栏内同时签字认可,并在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台账上予以注明。

9、前款有关登记、记录、凭证不一致的,以未涂改的为准;相关内容均未涂改或者均有涂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 施工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双方对工资额有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证据的,承担不利后果。第十五条 对按本办法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管理的有预存工资保证金义务的企业,经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结合其守法诚信情况进行评估,可核减预存工资保证金额度,但核减额度不得超过应存额的50%。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做出核减决定后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第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实施或未全部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管理的施工企业,继续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足额预存工资保证金。不按规定预存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应当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咨询,指导督促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推进包括本办法在内的各项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的落实到位。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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